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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長胡海峰旁聽的這起“民告官”案件有結果了

“這是二審判決書, 請雙方簽收。 ”5月15日下午4時, 雙方的代理律師在判決書送達回證上簽字。 該案正是嘉興市市長胡海峰等100余名市政府行政人員在6天前旁聽的“民告官”案件。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件回顧

上訴人桐鄉市崇福秀琴沙石供應站, 住所地桐鄉市崇福鎮城郊村。 2014年8月2日, 桐鄉市崇福鎮“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秀琴供應站作出關停告知。 2016年7月, 秀琴沙石供應站將崇福鎮政府告上法庭。 2016年12月, 桐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撤銷被告作出的《崇福鎮違法砂石料加工廠、堆場限期關停告知書》, 同時駁回原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秀琴沙石供應站不服, 於今年1月上訴至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有三點, 第一點是關停告知行為是否合法, 第二點是本案上訴人損失事實是否存在,

第三點是如果該損失存在, 與關停告知書是否有因果關係。 ”此案的審判長也是中院行政庭庭長李土根說, 圍繞兩大爭議點, 法院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 崇福鎮“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的告知行為性質屬於行政處罰決定。 被上訴人在訴訟中稱僅僅是告知行為, 與事實不符。 但是崇福鎮“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是被上訴人設置的臨時機構內設部門, 不是行政執法主體, 且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對非法佔用土地行為行使處罰權也非被上訴人職權範圍, 故該行政行為違法, 其行政責任應由設置機關即被上訴人承擔。 而且, 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前, 應告知相對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告知權利, 聽取意見, 本案被上訴人未履行上述程式, 因此程式也違法。

因此, 原審判決撤銷該關停告知書正確。

法院認為, 本案中, 秀琴供應站業主未經法定的用地審批程式, 以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協定的形式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進行沙石料堆場的非農建設, 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 非法佔用土地事實清楚;同時建設沙石料堆場建築物包括構築物、設施也未經法定的建設規劃審批, 其建設行為違法。 上訴人主張的賠償損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且其主張被上訴人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也證據不足, 故原審判決不予支持正確。

綜上, 原審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法規準確, 審判程式合法, 判決結果正確。

法官說法

“這起案件在行政執行類案件中比較典型, 對涉案雙方也很有警示意義。 ”李土根說, 近幾年, 隨著城市有機更新、“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小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的加速推進, 出現了不少類似的行政案件。

原因是, 一方面行政機關在執法主體、行政執法程式上存在問題, 另一方面部分個人或單位法律觀念淡薄, 在房屋建設等活動中, 沒有依照法定程式, 進行土地審批和規劃審批, 因此造成糾紛。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 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 只有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行為時遭受侵害, 造成損失的, 才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換句話說, 法院保護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 ”李土根說,

在實際審理案件中, 部分上訴人對“合法權益”的認識不清, 因而一再上訴。

據悉, 2012年以來, 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1570件, 審結1356件。 案件上訴率下降至63.4%, 低於全省平均8.7個百分點。 2015年5月1日以來,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77.7%, 較之前上升46個百分點, 位列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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