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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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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家事法務( jiashifawu)

重婚是構成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 事實上的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是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為事實上的重婚。

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的規定,

已登記結婚的一方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應認定為重婚行為並予以法律制裁。

但在現實生活中, 不少人採取了規避法律的方式, 在與他人婚外同居時, 既不去登記結婚, 也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針對這種情況, 修訂後的婚姻法特別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因此, 事實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如果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則不屬於刑法予以處罰的範圍,

而屬於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當然, 重婚的涵義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處, 事實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但這種同居是有名份的, 即以夫妻名義相稱, 而不是以所謂的秘書、親戚、朋友相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的很明確:“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 不以夫妻名義, 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

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 其直接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 同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執筆人:本書研究組

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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