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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認定違章建築了麼?

近日, 經常收到諮詢拆遷方拆除違章建築是否合法的問題。 諮詢人往往很疑惑, 明明住了二十幾年、十幾年的房子, 之前住的好好的, 為什麼現在我們這邊要征地拆遷了, 就認定成違建 , 要求限期自行拆除, 否則就要被強拆!很多房屋由於沒有相關證件, 容易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因而面對拆遷, 不但房屋補償款拿不到, 甚至連安居之處都沒有了。

這個問題, 裡面有很多玄機, 京平律師給您慢慢道來。

違章建築, 從嚴格意義上講, 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2008年《城鄉規劃法》出臺前

《土地管理法》規定了一戶一宅的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 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

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 第74條規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並處罰款。

2008年《城鄉規劃法》出臺後

《城鄉規劃法》第41條規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也就是說, 法律規定, 在2008年以後新建房屋應該先取得鄉村規劃許可證, 才能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就是說,

在原有宅基地進行翻建、重建、加建的行為規範, 需要地方省級政府進行規定。

無證房屋不一定是違章建築

無證房屋的形成是有一定歷史原因的。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況:

1. 房屋建於上世紀。 在八九十年代或者更早的時期建的房屋, 由於歷史原因,

很多房屋缺少相關證件。 拆遷律師認為, 這些房屋由於建成的早, 且村民在集體組織上僅有一處房屋, 不能夠認定為違建。 若是政府以拆除違建的名義實際上免了徵收的補償費, 我們廣大群眾就上當了!

2. 房屋建造於2008年以前。 由於《城鄉規劃法》2008年才開始實施, 對於2008年前建造的房屋, 並沒有規定必須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有宅基地使用權證即可。

3. 經歷過拆遷。 在很多地區, 不同的時期可能有多次拆遷。 很多原本證件齊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遷之時, 政府承諾另批一塊宅基地, 供村民建房用, 但是後來卻未能履行承諾, 只是指畫一片地供建房使用, 待房子建成之後, 沒能批下來宅基地。 幾年之後, 該地區又需要征地拆遷,

房屋所有人擔心自己的房屋因沒有證件被認定違章建築, 不能得到合理拆遷補償。 拆遷律師認為, 政府沒有履行協議承諾, 未能審批宅基地, 是政府的過錯, 並非房屋所有人故意為之, 因此在拆遷之時, 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其實, 現實生活中因為各種原因使得房屋“裸奔”沒有證件的情況有很多種, 政府不能僅僅依據沒有相關證件就認定為違章建築,房屋所有權人在知道自己無證的情況下,應儘量補齊證件,以免後續在拆遷補償問題上發生麻煩。即使無法補齊證件,保留好未能補齊證件的客觀證據也非常有利於我們。若是政府下達違建認定通知書,也不必驚慌,在不能確定自己房屋是否真的構成違章建築時,諮詢專業拆遷律師便是最好的選擇,以免被忽悠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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