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一、發佈《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我國銀行業全面開放十年來, 國內經濟金融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 經濟金融改革深化、人民幣國際化進程推進、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 在此背景下, 外資銀行在華發展也進入了新的階段, 服務重點從滿足跨國公司在華投資企業的金融需求, 逐漸轉向發揮外資銀行國際網路優勢, 為“走出去”的中資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同時,
二、《通知》對外資銀行開展哪些業務的規定進行了明確?
《通知》明確了在華外資銀行開展以下業務的監管要求:一是在華外資銀行可依法開展國債承銷業務、託管業務、以及財務顧問等諮詢業務, 除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另有規定外, 外資銀行開展上述業務不需獲得銀監會的行政許可, 採取事後報告制。 二是在華外資銀行可以與母行集團開展內部業務協作, 為“走出去”的境內企業在境外發債、上市、並購、融資等活動提供一攬子的綜合金融服務,
三、為什麼支持在華外資銀行與母行集團開展境內外業務協作?
隨著我國經濟與全球經濟日益融合, 特別是“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實施和國際產能合作的不斷推進, 中資企業加快了境外發展步伐, 在境外上市、發債、投資並購和境內外資源整合等方面, 對全面和專業的金融服務需求日益增加。 外資銀行在全球網路、服務品種、對當地市場的瞭解和經驗積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
在華外資銀行通過與境外母行或聯行開展集團內跨境協作, 為母行集團客戶關係的日常維護、跨境協作、溝通聯絡等提供服務, 協助境外母行或聯行為中資企業客戶在境內外提供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 這種協作將有助於提升在華外資銀行在連接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中的積極作用。
四、為什麼在現階段明確允許在華外資法人銀行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2006年之前, 在華外資銀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經營, 不具有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體資格。 2006年部分在華外資銀行開始轉為以本地法人形式經營, 但轉制初期法人銀行規模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