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簸米灣山火疑為人為縱火 警方已介入調查

自貢網訊17日午後, 簸米灣靠近釜溪河一側突發山火, 經消防官兵、熱心市民、社區幹部全力撲救大火被成功撲滅, 現場勘查卻發現了重重疑點:現場沒有發現燒荒或祭祀痕跡,

過火面積達近千平方分別位於道路兩側, 且相距甚遠毫不相干, 顯然是由不同起火點引起。

一位目擊者稱是一個戴帽老頭點的火:“一連點了三個火頭。 ”

網帖:網友報料有人故意縱火燒山

17日網貼《放火燒山、牢底坐穿!今天簸米灣有人故意縱火燒山!!》稱, 據網友報料當天下午一點過, 簸米灣後山多處起火, 社區幹部和消防官兵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全力撲救, 火勢正在控制中, 具體情況不明。

帖文配有大量圖片, 稱該起山火為人為縱火, 並強烈譴責縱火之人:“本來現在天氣又熱又乾燥, 一不小心就容易引發火災, 怎麼還故意放火燒山呢?難道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帖文還列舉了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偵辦的相關案件,

提醒不要做違法之事, 既傷害了國家進行過交談的牟勇則描述得更為詳細。

牟勇稱當時目擊者正在河邊上撈蠓蟲, 希望能夠瞭解到嫌疑人更多體貌特徵, 便於查找。 ”曾剛表示希望市民提供相關信息, 知情者可撥打派出所值班電話8105692。

連結:放火被列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常見、最具危險性的四種犯罪手段之一, 即放火、決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所謂“放火”, 是指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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