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網傳:揭陽督察林宏非開套牌車、遭實名舉報、官方緣何失聲?

【核心提示】:近年來, 車輛“套牌”問題在各地逐漸顯現, 它不僅擾亂了公共安全的管控,更擾亂國家經濟秩序和危害了真車主的利益。 隨著公安部目前正在全國範圍開展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專項治理工作和集中查處力度,堅決掃除狠刹“套牌車”的違法行為,讓“套牌車”無處遁形。

廣東揭陽:一督察開套牌車、引發全國輿論關注(網路載圖)

督察林宏非正在市公安局門口開啟假冒號牌證的車輛

督察竟開假冒號牌的車輛、穿梭市公安局、讓人腦洞大開

督察開假冒號牌的車輛、穿梭市區,情何以堪

督察林宏非將假冒號牌的車輛、亂停於人行道上

2016年7月22日舉報人實名向省紀委舉報的回饋資訊

2016年7月25日舉報人實名向省公安廳舉報的回饋資訊

3月22日網傳:“關注:揭陽一督察開套牌車、何以督察好其公安隊伍”的帖文在互聯網曝光,帖文引發全國性輿論關注;從曝光的貼文字裡行間表明, 林宏非於2016年7月22日至2017年2月25日間將該“套牌車”盤踞穿梭在揭陽市區域各大路上、其違法逃避公共管控長達7個多月時間,並將該車輛肆無忌憚的多次停放在其供職的揭陽市公安局大門口及8號街等位置而遭實名舉報和網曝。

顯然,林開套牌車是違法無疑,既是不誠信的公民,又是違法人員,此類作奸犯科者幾乎是社會地痞流氓閒散人員。然而,這個開套牌車的人不是一般的社會閒雜人員,而是一名赫赫有名現任揭陽市公安局督察隊支隊長、林宏非所為。林這一違法不僅擾亂公共安全的管控和逃避各種稅費、也擾亂國家經濟秩序,嚴重損壞牌照真車主的合法權益和敗壞公安隊伍的形象!是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也是國家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真讓人腦洞大開。

作為一名督察,在“四風”嚴明律紀“零容忍”泰勢之下,他不可能不知道開套牌車是違法行為,也不可能不知道開套牌車所帶來的嚴重後果。而其開“套牌車”背後還隱藏著不為人知的勾當?

因此,該督察的行為是屬於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違法行為、豪無疑問。

依法律規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督察更是“民與警”具有雙重身份,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但應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之外,還應承擔知法犯法加重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相關法律責任。

督察林宏非、開套牌車:無異于“木匠戴枷”

古人雲:“木匠戴枷,自作自受”。督察本是監督其公安隊伍,但他開“套牌車”,顯然已危害社會管理、也詆觸人民警察的底線,更踩踏了人民警察的紅線。給揭陽公安隊伍拭上了“塗灰”。

該督察如此下作開套牌車不僅違反了《員警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法行為,又是違紀違規的行為。其次更是一名有行政執法權身份的警員,而絕不該是知法犯法、違紀違法的另類人。正因而此,一旦舉報坐實,他原本該扣押他人之用的鐐銬,這回也應留給自己使用了。

再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從一名公民到督察即將被“雙規”的違紀違法人員,一方面或許該督察進入員警隊伍前就有前科、或許是進入員警隊伍後,“橘生淮北則為枳”發生了“漸變”,或是手中掌握小權而膽大包天!無論何種原因與事物,都說明這督察自身前科犯賤。

與此表明,當地公安機關和紀檢部門在加強幹警管理上存在監管盲區死角,讓極少數幹警在“四風”眼皮子下面作亂”,其部門在履行“一崗雙責”方面,的確還不夠到位。

為此,當地職能部門要象醫生對待患者一樣:對症下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各司其責,揭竿而查,依法查處該督察的違規、違紀、違法的行為。身為其職的“監管者”們、對這樣一件引發全國輿論關注而帶來的惡劣社會影響的事件,舉報至今近11個月、查處緣何“失聲”?然而,法律永遠是不可突破的底線,沒有任何人可以有“丹書鐵券”。試問要以何種處置方式和拉直公眾質疑的問號?咋老百姓拭目以待。(有關此事處理進展、本網將拭目以待)

顯然,林開套牌車是違法無疑,既是不誠信的公民,又是違法人員,此類作奸犯科者幾乎是社會地痞流氓閒散人員。然而,這個開套牌車的人不是一般的社會閒雜人員,而是一名赫赫有名現任揭陽市公安局督察隊支隊長、林宏非所為。林這一違法不僅擾亂公共安全的管控和逃避各種稅費、也擾亂國家經濟秩序,嚴重損壞牌照真車主的合法權益和敗壞公安隊伍的形象!是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也是國家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真讓人腦洞大開。

作為一名督察,在“四風”嚴明律紀“零容忍”泰勢之下,他不可能不知道開套牌車是違法行為,也不可能不知道開套牌車所帶來的嚴重後果。而其開“套牌車”背後還隱藏著不為人知的勾當?

因此,該督察的行為是屬於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違法行為、豪無疑問。

依法律規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督察更是“民與警”具有雙重身份,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但應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之外,還應承擔知法犯法加重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相關法律責任。

督察林宏非、開套牌車:無異于“木匠戴枷”

古人雲:“木匠戴枷,自作自受”。督察本是監督其公安隊伍,但他開“套牌車”,顯然已危害社會管理、也詆觸人民警察的底線,更踩踏了人民警察的紅線。給揭陽公安隊伍拭上了“塗灰”。

該督察如此下作開套牌車不僅違反了《員警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法行為,又是違紀違規的行為。其次更是一名有行政執法權身份的警員,而絕不該是知法犯法、違紀違法的另類人。正因而此,一旦舉報坐實,他原本該扣押他人之用的鐐銬,這回也應留給自己使用了。

再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從一名公民到督察即將被“雙規”的違紀違法人員,一方面或許該督察進入員警隊伍前就有前科、或許是進入員警隊伍後,“橘生淮北則為枳”發生了“漸變”,或是手中掌握小權而膽大包天!無論何種原因與事物,都說明這督察自身前科犯賤。

與此表明,當地公安機關和紀檢部門在加強幹警管理上存在監管盲區死角,讓極少數幹警在“四風”眼皮子下面作亂”,其部門在履行“一崗雙責”方面,的確還不夠到位。

為此,當地職能部門要象醫生對待患者一樣:對症下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各司其責,揭竿而查,依法查處該督察的違規、違紀、違法的行為。身為其職的“監管者”們、對這樣一件引發全國輿論關注而帶來的惡劣社會影響的事件,舉報至今近11個月、查處緣何“失聲”?然而,法律永遠是不可突破的底線,沒有任何人可以有“丹書鐵券”。試問要以何種處置方式和拉直公眾質疑的問號?咋老百姓拭目以待。(有關此事處理進展、本網將拭目以待)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