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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誰非答案揭曉」村民被馬蜂蜇傷,5天前捅馬蜂窩的人該賠償嗎?

誰是誰非

岑溪市某村的小黃和三個同村的朋友摘了村裡一棵樹上的馬蜂窩。 5天后, 同村村民小楊經過這個地方被馬蜂蟄傷, 前前後後醫療費一共花了17萬多。 小楊覺得自己被馬蜂蜇傷就是因為小黃他們把馬蜂窩摘了導致的, 於是訴至法院, 請求小黃等人補償經濟損失。

您覺得村民被馬蜂蜇傷, 5天前捅馬蜂窩的人該賠償嗎?

(圖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陳亮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陳亮律師認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在該起案件中, 由於被告砍樹摘蜂窩後是否及時噴殺餘蜂, 蜂窩被毀需時隔多久方能排除餘蜂飛回舊窩處報復襲人等方面, 事實或因素均不能確定, 且原告被蜂蜇傷與被告砍樹摘取蜂窩的行為存在聯繫,

原告被蜂蜇傷造成其經濟損失的後果也並非出於被告的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 因此本案事故屬於意外事件。

按照一般人理解, 既然判定為意外事故, 那麼按理摘蜂窩4人理應不用補償4萬元給原告, 但這種觀點並不妥當。 在判決該起案件中, 不能按照過錯責任來處理, 而應該運用公平責任原則來執行, 因為法官在審判一個案件時, 不能機械地套用法律條文, 還應該從社會效果方面來考慮。

該起案件的關鍵在於, 不能排除被蜂蜇傷與摘蜂窩有因果關係, 但原告身體受到的損害卻是不爭的事實, 而公平責任原則就是在當事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原則時, 由法院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

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 因此法院在判決4人需要補償的金額時, 也考慮了本地的生活水準及被告承擔補償的心理承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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