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岑溪市某村的小黃和三個同村的朋友摘了村裡一棵樹上的馬蜂窩。 5天后, 同村村民小楊經過這個地方被馬蜂蟄傷, 前前後後醫療費一共花了17萬多。 小楊覺得自己被馬蜂蜇傷就是因為小黃他們把馬蜂窩摘了導致的, 於是訴至法院, 請求小黃等人補償經濟損失。
您覺得村民被馬蜂蜇傷, 5天前捅馬蜂窩的人該賠償嗎?
(圖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陳亮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陳亮律師認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在該起案件中, 由於被告砍樹摘蜂窩後是否及時噴殺餘蜂, 蜂窩被毀需時隔多久方能排除餘蜂飛回舊窩處報復襲人等方面, 事實或因素均不能確定, 且原告被蜂蜇傷與被告砍樹摘取蜂窩的行為存在聯繫,
按照一般人理解, 既然判定為意外事故, 那麼按理摘蜂窩4人理應不用補償4萬元給原告, 但這種觀點並不妥當。 在判決該起案件中, 不能按照過錯責任來處理, 而應該運用公平責任原則來執行, 因為法官在審判一個案件時, 不能機械地套用法律條文, 還應該從社會效果方面來考慮。
該起案件的關鍵在於, 不能排除被蜂蜇傷與摘蜂窩有因果關係, 但原告身體受到的損害卻是不爭的事實, 而公平責任原則就是在當事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原則時, 由法院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