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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辭職不是實證,提出辭職也需慎重對待!

在職場中, 如果你想要離開目前工作的單位, 是不是會在辭職之前都會先口頭通知公司, 給公司和部門的工作一定緩衝的時間, 約定好離職時間再順利離開。 那麼, 辭職是不是只要口頭提出就可以呢?還是必須得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呢?趕緊看過來吧!

員工口頭提出辭職是否有效?

案例:

2002年初, 王先生在某貿易公司工作, 擔任銷售主管一職,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2007年下半年起, 因市場不景氣,

王先生的銷售業績一直不理想, 銷售獎金逐月遞減。 為此, 王先生向公司提出口頭辭職。 那麼, 這樣辭職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 員工要想解除勞動合同, 應該提前30日, 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這種慎重的表達方式, 能規避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而在實踐中, 很多員工都是通過口頭方式完成離職的, 那麼, 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作出處理, 如果口頭提出離職的, 一方面可以要求員工及時補上書面離職申請及手續。 第二可以對口頭離職的內容進行確認, 比如通過錄音的形式。

同時, 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書面形式)時, 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 以證明確在30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 否則, 發生糾紛時, 用人單位反過來說職工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職, 那就被動了。

試用期內辭職, 不需書面形式通知。

案例:

小董入職後在公司店鋪做導購, 合同期限3年, 試用期3個月。 在入職10天后, 小董以不適應崗位工作為由口頭提出辭職, 因店鋪一時找不到頂替人選, 店長與小董約定工作7天公司招人後離開。 10天后, 小董電話告知不來上班了, 公司以小董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為由, 與小董溝通告知對其罰款200元。

那麼, 在試用期內小董要辭職, 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嗎?

案例中, 小董辭職是在試用期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要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不過, 應當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在試用期內,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 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係仍有選擇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有職工辭職的必要準備。

因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符, 或者發現自己不適於從事該工種工作, 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 無須任何理由, 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但應當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而法律並沒有規定試用期辭職必須“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現在,你弄懂了嗎?

編輯:小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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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小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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