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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今年“毀約棄耕”如此之多?

近日, 有關種糧大戶由於經營虧損“毀約棄耕”的報導引起了社會關注。 針對這一現象, 我們應當保持清醒頭腦, 用理性的眼光審視“毀約棄耕”現象, 在把握問題本質基礎上進行積極應對。

“毀約棄耕”是市場規律下自然選擇的體現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任何一個經濟主體從事經營活動時, 都要依據成本收益作出市場決策。 長期以來, 由於生產成本居高不下, 尤其是土地成本和勞動力成本持續上漲, 導致種糧大戶的利潤空間被嚴重擠壓。

調研顯示, 東北地區種糧大戶每畝成本超過800元, 其中僅土地成本就500元。 另據農業部“百鄉萬戶”河北調查組調研顯示, 種糧大戶的每畝盈虧平衡點在420元, 而多地土地成本在300元至800元不等。

可見, 土地成本成為套在種糧大戶頭上的一道“緊箍咒”。 當糧價下跌時, 種糧大戶根據市場條件變化, 縮小經營規模, 調整種植結構,

是從事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新常態。

當然, 也有一些種糧大戶在土地流轉價格高位, 盲目擴大經營規模, 導致自然風險、契約風險與市場風險疊加, 結果產生更大的損失, 從而出現“毀約棄耕”現象, 這也是市場自動調節的表現。

與此同時, 一些地區也有種糧大戶利用糧價和地租“雙降”之機選擇“逆勢接盤”。

無論是糧價低點的退租退耕, 還是地價低點的擴大規模, 都是市場競爭條件下自然選擇的結果, 是農民尋求最佳適度規模的必然過程。

“毀約棄耕”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微觀主體的反映

當前, 我國農業農村發展進入新階段,

農產品供求結構失衡、成本攀升與價格低迷、庫存高企與國內外價格倒掛等問題越來越突出, 需要著力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而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和收儲制度改革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環。

以玉米為例, 2004-2015年, 我國玉米每畝成本年均遞增9.9%, 土地成本年均增幅更是高達13.9%。 與此同時, 市場長期低迷, 種植面積持續擴張, 進一步加大了資源環境等各方面壓力。

針對這些問題, 2016年我國在東北四省區按照“市場定價、價補分離”的原則, 開展玉米臨時收儲制度改革試點。 當年玉米產銷區平均批發價格同比分別下跌了17.0%和16.6%, 國內外價差同比縮小420元/噸, 價格逐步回歸市場。 可以說, 玉米收儲制度改革,

啟動了市場, 搞活了產業鏈, 也促進了農業結構調整。 受此影響, 農民種植效益確實有所下滑, 而種糧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的壓力更大。

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既要對農業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也要轉變農業發展方式, 這些政策效應必然會傳導到種糧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的日常經營活動中。

對於他們而言,“毀約棄耕”雖然是近兩年才出現的突出現象,但其背後反映的卻是對長期供需結構失衡和高成本不可持續的生產方式的調整與回應。

“毀約棄耕”現象需要政府進行理性引導

“毀約棄耕”現象應該一分為二地看待。

一方面要看到,2016年全國籽粒玉米播種面積調減3000萬畝左右,“調結構”取得新突破;東北一些地區土地租金每畝降低了150元左右、河北一些地區降了300元左右,“降成本”出現初步成效。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這些現象的產生說明了一些種糧大戶市場意識較差,抗風險能力較低;一些地區存在土地承包戶與種糧大戶爭玉米生產者補貼現象,導致實際種糧者收入損失無法彌補;

由於地方對工商資本監管機制不健全,土地流轉價格虛高,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造成壓力。

這提醒我們,要在把握“毀約棄耕”現象本質的基礎上,從正反兩方面進行積極應對,增強新型經營主體對種糧前景的信心。

一方面,要繼續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和糧食收儲制度,通過共用經營權,探索適度規模經營新模式,加快完善補貼、財稅、信貸、保險、用地用電等政策體系,加大培訓力度,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把薪助火、保駕護航。

對於他們而言,“毀約棄耕”雖然是近兩年才出現的突出現象,但其背後反映的卻是對長期供需結構失衡和高成本不可持續的生產方式的調整與回應。

“毀約棄耕”現象需要政府進行理性引導

“毀約棄耕”現象應該一分為二地看待。

一方面要看到,2016年全國籽粒玉米播種面積調減3000萬畝左右,“調結構”取得新突破;東北一些地區土地租金每畝降低了150元左右、河北一些地區降了300元左右,“降成本”出現初步成效。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這些現象的產生說明了一些種糧大戶市場意識較差,抗風險能力較低;一些地區存在土地承包戶與種糧大戶爭玉米生產者補貼現象,導致實際種糧者收入損失無法彌補;

由於地方對工商資本監管機制不健全,土地流轉價格虛高,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造成壓力。

這提醒我們,要在把握“毀約棄耕”現象本質的基礎上,從正反兩方面進行積極應對,增強新型經營主體對種糧前景的信心。

一方面,要繼續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和糧食收儲制度,通過共用經營權,探索適度規模經營新模式,加快完善補貼、財稅、信貸、保險、用地用電等政策體系,加大培訓力度,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把薪助火、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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