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出臺了指導意見。 其中受到關注的是, 這份量刑意見對什麼樣的醉駕屬於“輕微”程度, 提出了這樣的表述:
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予定罪處罰;
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所以消息一出, 不少媒體就將其貫以“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的標題, 進行傳播。 一時激起千層浪, 引發了爭論。
變化 |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不予定罪
我們知道, “醉駕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進來的, 是“危險駕駛罪”的一部分。 從法律條文來看, 危險駕駛罪有二種情況。
只要您還時不時地出門應酬, 都應該在這幾年裡, 切身感受到了這一法律條款的威懾力。
而此次最高法出臺的指導意見則明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 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 準確定罪量刑。 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規定, 最高法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指定1-2個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開展試點。
記者從獲取的《量刑指導意見》通過, 將醉駕和飆車入刑, 自2011年5月1日施行。 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新罪名, 從原來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範, 到由《刑法》處罰制裁, 懲處方式驟然升格。
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情節惡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處拘役, 並處罰金。 ”
2011年9月 醉駕一律立案偵查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 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 “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 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 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從重處罰。
2015年8月 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 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拘役, 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 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 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 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 準確定罪量刑。 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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