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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波切”能隨便叫嗎?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的前世今生

中國佛教協會於2017年4月19日發表了《遵規持戒 去偽匡正 共同維護藏傳佛教活佛形象》的倡議。

倡議中說:

近年來我們仍然看到有人在社會上、網路上假冒“活佛”招搖撞騙, 既有無關人員自封, 也有寺廟僧人冒名, 一時“活佛”“法王”氾濫, 使信眾利益受損, 藏傳佛教蒙羞, 令人痛心扼腕。

莊嚴國土, 四眾弟子遵法規持戒律是為根本;清淨佛門, 八方賢達辨真偽匡正氣方得始終。 為此, 中國佛教協會藏傳佛教工作委員會發出以下倡議:

一、藏傳佛教活佛應當自淨其意, 虔心持戒, 棄惡揚善, 嚴正道風, 繼承和發揚愛國愛教的光榮傳統,

進一步樹立平等意識、公民意識、法律意識和奉獻意識, 為社會和諧、人民幸福多做貢獻。

二、活佛轉世是藏傳佛教傳承發展的大事, 僧眾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奉持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 珍惜和愛護活佛稱號的聲譽。 對於擾亂轉世秩序甚至假稱“活佛”的人員, 寺廟如法驅摒, 佛教協會嚴肅處理。

三、轉世有規可循, 活佛真偽可辨。 經政府批准的活佛都持有中國佛教協會制發的活佛證, 無證則為假冒。 宗教活動應在寺廟中舉行, 在寺廟外從事宗教活動或化緣、斂財者則為假冒。 請廣大信眾明辨。

四、對在社會上、網路上招搖撞騙的假冒“活佛”, 懇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社會各界監督抵制, 在互聯網平臺以“活佛”“仁波切”名義開展活動者也應當持有活佛身份證明,

共同維護正常宗教秩序。

“活佛”制度到底經過了怎樣的演變呢?

我們來溫習一下相關的法律制度發展史吧。

活佛轉世制度初出現

藏傳佛教噶舉派的噶瑪支派。 該支派的首領都松欽巴西元1193年逝世時,

遺囑弟子“將轉世再來”。 弟子們認定噶瑪拔希為其師的轉世靈童, 經寺廟10年培養, 正式以該派首領身份活動, 成為西藏第一位轉世活佛。

活佛轉世的兩大最高體系

宗喀巴大師的兩大弟子形成的兩大分支——達賴和班禪, 分別統治前藏、後藏, 也是最為著名、級別最高的兩大活佛轉世體系。

活佛轉世的第一次被禁

歷史上第一次禁止活佛轉世的事件發生在1616年底, 四世達賴(蒙古族)突然去世後, 西藏地方政權禁止達賴轉世。

後來因蒙古軍隊1617和1621年的兩次武裝干涉, 加之當時的西藏地方政權首領病死, 達賴體系才得以恢復轉世, 選出了五世達賴。

活佛稱號的第一次被革除

五世達賴坐床之前, 活佛轉世第一次被地方政府禁,

五世達賴圓寂之後的繼任者則又成為第一位被革除活佛稱號的活佛。

這位“第一人”就是著名的“情歌王子”——六世達賴倉央嘉措。

五世達賴圓寂後, 其弟子秘不發喪, 在隱瞞康熙帝的情況下, 秘密尋訪轉世靈童, 即倉央嘉措。

傳說, 他經常流連於市井,

終日與歌女為伴。

最終, 六世達賴被當時手握西藏地方權力的拉藏汗以“不守清規戒律”告發。 拉藏汗上奏中央政府, 稱倉央嘉措的尋訪與認定未經中央批准, 是假活佛, 請予“廢立”。 康熙帝准奏, 廢黜達賴, 並派遣軍隊親自護送七世達賴轉世靈童至拉薩, 責成皇十四子大將軍王欽賜金冊金印。 最終, 在清廷欽差主持下, 七世達賴於布達拉宮坐床繼位。

第一個被中央政府勒令禁止轉世的活佛

這件事則與班禪系統有關。

六世班禪去內地為乾隆皇帝慶祝七十大壽(1780年), 不幸染病在京城圓寂。

乾隆為表達對班禪的體恤, 賜給供養班禪的寺院紮什倫布寺一筆豐厚獎賞。 不料, 正是這筆封賞, 引發了一場“血案”。 六世班禪的兄弟——紅帽系十世夏格巴活佛——因不滿得到六世班禪的“遺產份額”, 公然勾結廓爾喀(今尼泊爾)軍隊將紮什倫布寺打劫一空。

1788年和1792年,兩次對廓爾喀的戰爭(是乾隆一生“十全武功”中的兩次),維護了國家統一。

故宮博物院藏《平定廓爾喀戰勝圖》

其間,十世夏格巴活佛被迫自盡。乾隆下令“將其屍骨掛于西藏及康區各大寺院”以示警告。隨後,夏格巴活佛轉世系統也被清廷勒令禁止轉世。

活佛轉世制度的最初法律規制

打敗廓爾喀兵之後,為加強對西藏的統治,1793年,清廷彙編了《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並翻譯成藏文。

該章程第一條即規定:

“大皇帝特賜一金瓶,今後遇到尋認靈童時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於簽牌上,放進瓶內,由呼圖克圖和駐藏大臣在大昭寺釋迦佛像前正式掣簽認定。”

從此確立了活佛轉世靈童遴選的金瓶掣簽制度。

第十世達賴楚臣嘉措、十一世達賴克珠嘉措和十二世達賴赤列嘉措等,八世班禪額爾德尼丹貝旺秋和九世班禪曲傑尼瑪均由駐藏大臣親自金瓶掣簽,決定靈童。

九世達賴隆朵嘉措和十三世達賴土登嘉措因生相奇特,沒有出現有爭執的其他人選,經過駐藏大臣的認真研究表奏皇帝,免于金瓶掣定。

兩廢兩立、一度被勒令停止

後又恢復轉世的十三世達賴

1904年,英軍入侵西藏,十三世達賴被迫出走蒙古,被駐藏大臣誣告“勾結俄國”。清廷因此“褫革”了其達賴封號。

當清政府查明達賴仍“心屬中央”後,決定召其“上京面聖”,於1906為其恢復尊號。

十三世達賴一心想抵禦外國侵略勢力,希望中央政府能助其抗英。但此時自身難保的清政府對侵略者軟弱的態度,令達賴喇嘛十分失望。加之受外國勢力的“威逼利誘”,使得十三世達賴開始偏離“維護祖國統一”的道路。他選擇了第二次出走,此次目的地是印度。清廷對於達賴出走印度、勾結英國的行為十分震怒。1910年,清政府再度革除達賴尊號,並下令停止轉世。

1919年,北洋政府開始與達賴接觸,並表示相信達賴“親英非出本心”。達賴此時也表現出悔意。最終,十三世達賴於1928年,派代表到國民政府所在地南京向中央政府陳述西藏地方政府願意擁護中央政府。1931年,西藏在南京正式成立了“駐京辦”,後達賴轉世系統得以繼續傳承。

圖為1940年2月22日十四世達賴坐床前,國民政府專使吳忠信看視靈童。

新中國時期

2007年,國家宗教事務局頒佈《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活佛轉世應當遵循的原則、具備的條件、履行的程式都已明確。

2010年,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制發“藏傳佛教活佛證”,成為活佛合法身份的證明。

2016年,“藏傳佛教活佛查詢系統”上線,1331名境內經政府批准活佛資訊都已向全社會公佈。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元方式,規範活佛轉世事務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活佛轉世應當遵循維護國家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則。

活佛轉世尊重藏傳佛教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但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封建特權。

活佛轉世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條 活佛轉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當地多數信教群眾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

(二)轉世系統真實並傳承至今;

(三)申請活佛轉世的寺廟系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並為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且具備培養和供養轉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條 申請轉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世:

(一)藏傳佛教教義規定不得轉世的;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轉世的。

第五條 活佛轉世應當履行申請報批手續。申請報批程式是: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所在地佛教協會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轉世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後,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審核批准活佛轉世申請,應當徵求相應的佛教協會的意見。

第六條 對活佛影響大小有爭議的,由中國佛教協會認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七條 活佛轉世申請獲得批准後,根據活佛影響大小,由相應的佛教協會成立轉世指導小組;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相應的佛教協會組建轉世靈童尋訪小組,在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實施尋訪事宜。

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佛教協會或者中國佛教協會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認定。

任何團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有關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及認定活動。

第八條 歷史上經金瓶掣簽認定的活佛,其轉世靈童認定實行金瓶掣簽。

請求免予金瓶掣簽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第九條 活佛轉世靈童認定後,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轉世活佛,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條 轉世活佛繼位時,由批准機關代表宣讀批文,由相應的佛教協會頒發活佛證書。

活佛證書的式樣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製作,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辦理活佛轉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轉世活佛繼位後,其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須制定培養計畫,推薦經師人選,經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逐級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涉及活佛轉世事宜的省、自治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該《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就是:

不得擅自非法轉世!

公然勾結廓爾喀(今尼泊爾)軍隊將紮什倫布寺打劫一空。

1788年和1792年,兩次對廓爾喀的戰爭(是乾隆一生“十全武功”中的兩次),維護了國家統一。

故宮博物院藏《平定廓爾喀戰勝圖》

其間,十世夏格巴活佛被迫自盡。乾隆下令“將其屍骨掛于西藏及康區各大寺院”以示警告。隨後,夏格巴活佛轉世系統也被清廷勒令禁止轉世。

活佛轉世制度的最初法律規制

打敗廓爾喀兵之後,為加強對西藏的統治,1793年,清廷彙編了《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並翻譯成藏文。

該章程第一條即規定:

“大皇帝特賜一金瓶,今後遇到尋認靈童時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於簽牌上,放進瓶內,由呼圖克圖和駐藏大臣在大昭寺釋迦佛像前正式掣簽認定。”

從此確立了活佛轉世靈童遴選的金瓶掣簽制度。

第十世達賴楚臣嘉措、十一世達賴克珠嘉措和十二世達賴赤列嘉措等,八世班禪額爾德尼丹貝旺秋和九世班禪曲傑尼瑪均由駐藏大臣親自金瓶掣簽,決定靈童。

九世達賴隆朵嘉措和十三世達賴土登嘉措因生相奇特,沒有出現有爭執的其他人選,經過駐藏大臣的認真研究表奏皇帝,免于金瓶掣定。

兩廢兩立、一度被勒令停止

後又恢復轉世的十三世達賴

1904年,英軍入侵西藏,十三世達賴被迫出走蒙古,被駐藏大臣誣告“勾結俄國”。清廷因此“褫革”了其達賴封號。

當清政府查明達賴仍“心屬中央”後,決定召其“上京面聖”,於1906為其恢復尊號。

十三世達賴一心想抵禦外國侵略勢力,希望中央政府能助其抗英。但此時自身難保的清政府對侵略者軟弱的態度,令達賴喇嘛十分失望。加之受外國勢力的“威逼利誘”,使得十三世達賴開始偏離“維護祖國統一”的道路。他選擇了第二次出走,此次目的地是印度。清廷對於達賴出走印度、勾結英國的行為十分震怒。1910年,清政府再度革除達賴尊號,並下令停止轉世。

1919年,北洋政府開始與達賴接觸,並表示相信達賴“親英非出本心”。達賴此時也表現出悔意。最終,十三世達賴於1928年,派代表到國民政府所在地南京向中央政府陳述西藏地方政府願意擁護中央政府。1931年,西藏在南京正式成立了“駐京辦”,後達賴轉世系統得以繼續傳承。

圖為1940年2月22日十四世達賴坐床前,國民政府專使吳忠信看視靈童。

新中國時期

2007年,國家宗教事務局頒佈《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活佛轉世應當遵循的原則、具備的條件、履行的程式都已明確。

2010年,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制發“藏傳佛教活佛證”,成為活佛合法身份的證明。

2016年,“藏傳佛教活佛查詢系統”上線,1331名境內經政府批准活佛資訊都已向全社會公佈。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元方式,規範活佛轉世事務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活佛轉世應當遵循維護國家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則。

活佛轉世尊重藏傳佛教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但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封建特權。

活佛轉世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條 活佛轉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當地多數信教群眾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

(二)轉世系統真實並傳承至今;

(三)申請活佛轉世的寺廟系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並為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且具備培養和供養轉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條 申請轉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世:

(一)藏傳佛教教義規定不得轉世的;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轉世的。

第五條 活佛轉世應當履行申請報批手續。申請報批程式是: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所在地佛教協會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轉世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後,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審核批准活佛轉世申請,應當徵求相應的佛教協會的意見。

第六條 對活佛影響大小有爭議的,由中國佛教協會認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七條 活佛轉世申請獲得批准後,根據活佛影響大小,由相應的佛教協會成立轉世指導小組;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相應的佛教協會組建轉世靈童尋訪小組,在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實施尋訪事宜。

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佛教協會或者中國佛教協會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認定。

任何團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有關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及認定活動。

第八條 歷史上經金瓶掣簽認定的活佛,其轉世靈童認定實行金瓶掣簽。

請求免予金瓶掣簽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第九條 活佛轉世靈童認定後,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轉世活佛,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條 轉世活佛繼位時,由批准機關代表宣讀批文,由相應的佛教協會頒發活佛證書。

活佛證書的式樣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製作,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辦理活佛轉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轉世活佛繼位後,其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須制定培養計畫,推薦經師人選,經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逐級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涉及活佛轉世事宜的省、自治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該《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就是:

不得擅自非法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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