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親歷大法官庭審記——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旁聽張立勇大法官審判

5月18日, 晴。 對於被告人劉東魁來說, 晴或雨, 還是一個未知數。

在這天,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東魁故意殺人上訴案”, 本次庭審由包括13名人民觀審員、多名審判工作人員、法學學者、基層群眾等在內的約500名旁聽人員參與旁聽, 我有幸成為其中一員, 去見證這場關於人權保障與人性問責的“大審判”。

上午8時許, 同其他旁聽人員一樣, 提前到場, 根據工作人員安排, 領旁聽證、過安檢, 來到了今日開庭的地方——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號審判庭。

圖 | 河南高院專為該案製作並發給的旁聽證

1號審判庭有著能夠容納500餘人的大空間, 法庭佈局簡約而大方——審判席置於中央, 兩旁環45°角分別是互相對稱的控方席與辯方席。 紅褐色的木制桌子, 鑲刻有金黃色法徽的椅子, 通體給人以莊嚴、神聖的感受。

圖 | 河南高院院長擔任本案審判長

上午8點55分左右, 書記員到場, 宣讀法庭紀律, 並組織控辯雙方、審判人員到庭, 在全體起立的肅靜之中, 合議庭一行5人落座審判席, 準備庭審的主持。

上午9時正, 法槌敲響, 庭審正式開始。

圖 | 審判席概覽

審判長首先對一審情況(該庭系二審)進行宣讀, 旁聽人員因此對案情有了初步瞭解:2015年5月21日, 上訴人劉東魁在住處, 因家庭瑣事與妻子李某發生爭執, 劉東魁惱怒之下, 持菜刀朝正在床上睡覺的李某外孫小林(化名)胸部猛砍一刀, 又朝趕來的李某左肩部連砍兩刀, 致小林死亡, 李某輕傷。 作案後, 劉東魁駕駛三輪摩托車逃離現場,

並于次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一審法院根據以上事實, 作出如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東魁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李某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共計人民幣26299.63元。 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劉東魁提出上訴。

該案上午9點開庭, 11點休庭, 下午2點公開宣判, 歷史5個小時, 於我而言, 學習與感悟卻難止此時、此境。

圖 | 人民觀審員席位

一、理論與實踐的距離與彌合

從本科到研究生, 學習法律5年有餘。 “親朋好友如相問, 片片驚心在玉壺”。 很多時候, 有親友打電話過來問“誰誰誰做了什麼什麼事, 你怎麼看”, 這常讓我感到歉意與無奈——歉意者, 不能夠從實務的角度, 為他們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

最終只能在回答了基本法律規定之後, 以一句“根據情況,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卻此事;無奈者, 捫心自問:我是誰?從哪裡來到哪裡去?這幾年的學習究竟收穫了什麼?理解、背誦、記憶這麼多理論知識的意義何在?這一系列問題令我困擾至今, 也同時在旁聽案件審理後, 向自己交出了一份答覆。

學習理論, 其主要目的當然是為了實踐, 這不僅表現為服務實踐, 還應當表現得超然於實踐。 開庭過程中審判人員的庭審指揮, 控辯雙方的進攻與防守, 被告人于訴訟中享有的“法條中的權利”在具體訴訟推進中的實現, 各方訴訟參加人在具體審理過程中將自身角色演繹到合格甚至於完美, 其間種種, 都需要前期法律知識的積累與法律素養的錘煉。

我所理解的“理論指導實踐”,可以粗淺地表述為:有著豐富理論知識積累的法律人,能夠在具體實踐中表現出更強的可塑性,能夠在充盈著變數與套路的法律實務中更加地遊刃有餘、從容不迫。就拿本案來講,“控辯平等”如何實現?通過審判者以中立、無偏倚的身份賦予控辯各方以“發言權”而實現。具體而言,控辯雙方各向法庭申請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控方的偵查人員作證與鑒定人員出庭就鑒定意見作出陳述,辯方的專家證人輔助與被害人家屬出庭作證,各方證人接受該方的委託,出庭接受對方的質證與法庭的詢問,使得以往“案卷筆錄中心主義”、“書面審理”、“庭審走過場”等飽受詬病的問題在該案中得到了理想的解決與回應:“以審判為中心”、“直接審理”、“言詞審理”、“庭審實質化”等現代化的訴訟理念得到了司法實踐的有力支撐。另外,實踐之於理論,更多的表現在為理論研究創造空間、提供素材等方面。畢竟,理論研究不是束之高閣的天馬行空,而應當是著眼於實踐的腳踏實地。(在此,並非極力推崇實證分析主義,僅做學習方法的討論)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多次情緒失控、嚎啕大哭,這對於其“認識到自身所犯罪行”的量刑情節作何認定?多名證人出庭作證,他們應當以什麼樣的身份,回應什麼樣的問題?證人出庭作證,是否可能因畏於打擊報復而去“和稀泥”,以及如何規避?控辯雙方依“對抗式”模式的訴訟進行之中有哪些細節需要討論並完善?

言而總之,實踐是社會關係中跳動的脈搏,其多變性與向心性應當成為理論研究的基本遵循。

圖 | 庭審現場

二、人性化的庭審佈局與安排

糾問式訴訟,是古代刑事訴訟模式的突出表現,被告人充當訴訟程式的客體,是衙門“興師問罪”的物件。現代刑事訴訟,隨著對訴訟目的理論研究的深入,以“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為核心的刑事訴訟目的越來越多地為理論界與實務界所認同。我們常講,應當保障被告人在訴訟中的實體權利與訴訟權利,這是人權保障的基本遵循,也是與世界人權保障事業接軌的基本表徵。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在法庭佈局方面有著突出表現。以往,被告人被帶至法庭,與審判席相對而立,使得法庭呈現對稱格局。周身圍欄環繞,身著黃馬甲,手戴鋼制刑具,鬍子拉碴,面無生機,頹喪不已。這次不同,將被告席安排在靠近辯護人的位置,與辯護席呈45°角,且沒有囚服,沒有刑具,這是刑事訴訟“去犯人化”的體現。畢竟,被告人在被法庭依法判決有罪之前,其身份就應當是被推定為無罪的,對一個無罪的人,怎麼能像對待敵人一樣拷問、苛責?

圖 | 被告席、上訴人

三、寬嚴相濟政策指導下的改判

本案一審認定的事實為“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性命,並以殘忍手段致一人輕傷”。

在此先交待一下家庭背景:重組家庭,被告人的妻子有一名女兒,在開封開米線館,且該女兒已婚,丈夫健在,夫妻育有兒子一名,年方6歲。該案“死者”正是這名6歲的外孫,“傷者”是被告妻子。被告人同妻子發生爭執,在喝了酒的情況下,作出了過激殺人、傷人的行為。

庭審中,被告人在被問起“案發後是否及時救助”,“你跟被害人關係如何”,“你為什麼要行此惡凶”的時候,不止一次地情緒失控,嚎啕痛苦,在哽咽聲中,他的回答是“我很快就報警求救了”、“我們關係很好”,“我犯渾了”,“我對不起他們”,“我認罪”,“我錯了”,尤其是當6歲被害人的生身父親出庭作證時,被告人更是難掩心頭悔恨,若不是法警攙扶,被告人幾乎要爬到被害人父親跟前下跪磕頭!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這是道德層面的苛責。而於法律層面,在法庭之中,被告人則被賦予了理想的懺悔空間。對於被告人的泣不成聲,重複陳述,法庭並沒有嚴厲訓斥與制止,而是耐心地傾聽他發自內心的每一句獨白。我想,在二審這個時候,法庭對於被告人而言,大概類似於一個犯錯誤的人置身於教堂之中——在正義面前,因認罪而落淚,為懺悔而傾訴,這很好地彰顯了現代司法人文關懷的理念。

在我國“少殺、慎殺”死刑政策的指導下,應極盡嚴格地適用死刑。畢竟,正義不允許蠻橫,法律應留有空間,一個知錯、改錯、不再犯錯的人,公正的司法會給予其重新回歸社會與人群的機會。最終,通過二審程式,被告人獲得改判——由死刑立即執行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的緩刑考驗期供被告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圖 | 審判長走下審判席近距離接觸被害人家屬

四、人文情懷的程式正義

程式正義下的人文關懷,這是我在法庭訊問過程中的直觀感受。

案情並不是紛繁複雜,矛盾並非堅不可破,被告人也並非十惡不赦。從其供述中不難發現,平時的劉東魁也並非性情乖張,暴戾無度,相反,他也是一個有血有肉,有情有義的漢子:收入微薄不吝嗇,為妻子治病不遺餘力;勞作繁忙愛孩子,閒暇時間總能給予外孫以陪伴(雖不是親生,卻依舊百般疼愛);求真務實為家庭,早出晚歸、辛苦工作,只為有一間幸福的“陋室”。

憤怒的上頭、酒精的麻痹,一個喪失理智的他,一把謀生所用的菜刀,奪走了他心愛外孫的性命,撕裂了他本來和諧溫馨的家庭。作案之後,猛然清醒,緊接著報警、求救,希望通過努力挽回自己所犯的過錯。衝動是魔鬼,一句看似俏皮的玩笑話,卻真正映射了理智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舉足輕重的地位。

人文關懷更集中地體現在如圖一幕:在6歲被害人的父親出庭作證時,法庭首先給出問候——“法庭對你的遭遇表示同情,你有什麼想說的話,儘管講”;在被害人父親情緒低沉,話不成篇的時候,審判長張立勇院長更是直接走下審判席,近距離地與這名有著喪子之痛的父親交流,傾聽他的心聲,詢問被害人與被告人平時的關係,使得法庭的調查活動既體現程式正義,又不失人文關懷。若不是法庭紀律要求,我相信在場的所有人都會為這一幕鼓掌歡呼!

圖 | 證人作證前宣誓

五、博弈與合作中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通過旁聽,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隊伍整體素質的提升。法治建設,在我國正以昂揚的姿態,穩健的步伐,有條不紊地進行著。隨著法學教育的發展與人才資源配置的優化,“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力量也逐步壯大。本案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辯護律師、偵查人員、鑒定人員、專家輔助人員,他們都立足於自身的職業定位,發揮著自身的功能,詮釋著該職業所應有的價值。

審判人員對情與法的把握,對庭審的有序指揮;檢察人員扎實的業務素養,對定罪量刑充分恰當的說理;辯護律師嚴絲合縫的攻防之道,為保障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所付出的艱辛努力;偵查人員敢於直面法庭,接受各方質詢的勇氣與擔當;鑒定人員莊嚴宣誓,對於自身醫學素養與法律知識的得當把握與堅守;專家輔助人員實事求是,對於專業問題作出的精湛回應,這些都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給包括我在內的所有旁聽人員上了一堂法律人“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的法治實踐課。

法學學習,唯當眼觀、心念、身歷,方得為法治建設之“適格人才”。與諸君共勉,與法治共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于 鄭州大學菊園宿舍樓

(注:作者系鄭州大學2016級訴訟法學專業研究生)

我所理解的“理論指導實踐”,可以粗淺地表述為:有著豐富理論知識積累的法律人,能夠在具體實踐中表現出更強的可塑性,能夠在充盈著變數與套路的法律實務中更加地遊刃有餘、從容不迫。就拿本案來講,“控辯平等”如何實現?通過審判者以中立、無偏倚的身份賦予控辯各方以“發言權”而實現。具體而言,控辯雙方各向法庭申請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控方的偵查人員作證與鑒定人員出庭就鑒定意見作出陳述,辯方的專家證人輔助與被害人家屬出庭作證,各方證人接受該方的委託,出庭接受對方的質證與法庭的詢問,使得以往“案卷筆錄中心主義”、“書面審理”、“庭審走過場”等飽受詬病的問題在該案中得到了理想的解決與回應:“以審判為中心”、“直接審理”、“言詞審理”、“庭審實質化”等現代化的訴訟理念得到了司法實踐的有力支撐。另外,實踐之於理論,更多的表現在為理論研究創造空間、提供素材等方面。畢竟,理論研究不是束之高閣的天馬行空,而應當是著眼於實踐的腳踏實地。(在此,並非極力推崇實證分析主義,僅做學習方法的討論)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多次情緒失控、嚎啕大哭,這對於其“認識到自身所犯罪行”的量刑情節作何認定?多名證人出庭作證,他們應當以什麼樣的身份,回應什麼樣的問題?證人出庭作證,是否可能因畏於打擊報復而去“和稀泥”,以及如何規避?控辯雙方依“對抗式”模式的訴訟進行之中有哪些細節需要討論並完善?

言而總之,實踐是社會關係中跳動的脈搏,其多變性與向心性應當成為理論研究的基本遵循。

圖 | 庭審現場

二、人性化的庭審佈局與安排

糾問式訴訟,是古代刑事訴訟模式的突出表現,被告人充當訴訟程式的客體,是衙門“興師問罪”的物件。現代刑事訴訟,隨著對訴訟目的理論研究的深入,以“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為核心的刑事訴訟目的越來越多地為理論界與實務界所認同。我們常講,應當保障被告人在訴訟中的實體權利與訴訟權利,這是人權保障的基本遵循,也是與世界人權保障事業接軌的基本表徵。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在法庭佈局方面有著突出表現。以往,被告人被帶至法庭,與審判席相對而立,使得法庭呈現對稱格局。周身圍欄環繞,身著黃馬甲,手戴鋼制刑具,鬍子拉碴,面無生機,頹喪不已。這次不同,將被告席安排在靠近辯護人的位置,與辯護席呈45°角,且沒有囚服,沒有刑具,這是刑事訴訟“去犯人化”的體現。畢竟,被告人在被法庭依法判決有罪之前,其身份就應當是被推定為無罪的,對一個無罪的人,怎麼能像對待敵人一樣拷問、苛責?

圖 | 被告席、上訴人

三、寬嚴相濟政策指導下的改判

本案一審認定的事實為“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性命,並以殘忍手段致一人輕傷”。

在此先交待一下家庭背景:重組家庭,被告人的妻子有一名女兒,在開封開米線館,且該女兒已婚,丈夫健在,夫妻育有兒子一名,年方6歲。該案“死者”正是這名6歲的外孫,“傷者”是被告妻子。被告人同妻子發生爭執,在喝了酒的情況下,作出了過激殺人、傷人的行為。

庭審中,被告人在被問起“案發後是否及時救助”,“你跟被害人關係如何”,“你為什麼要行此惡凶”的時候,不止一次地情緒失控,嚎啕痛苦,在哽咽聲中,他的回答是“我很快就報警求救了”、“我們關係很好”,“我犯渾了”,“我對不起他們”,“我認罪”,“我錯了”,尤其是當6歲被害人的生身父親出庭作證時,被告人更是難掩心頭悔恨,若不是法警攙扶,被告人幾乎要爬到被害人父親跟前下跪磕頭!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這是道德層面的苛責。而於法律層面,在法庭之中,被告人則被賦予了理想的懺悔空間。對於被告人的泣不成聲,重複陳述,法庭並沒有嚴厲訓斥與制止,而是耐心地傾聽他發自內心的每一句獨白。我想,在二審這個時候,法庭對於被告人而言,大概類似於一個犯錯誤的人置身於教堂之中——在正義面前,因認罪而落淚,為懺悔而傾訴,這很好地彰顯了現代司法人文關懷的理念。

在我國“少殺、慎殺”死刑政策的指導下,應極盡嚴格地適用死刑。畢竟,正義不允許蠻橫,法律應留有空間,一個知錯、改錯、不再犯錯的人,公正的司法會給予其重新回歸社會與人群的機會。最終,通過二審程式,被告人獲得改判——由死刑立即執行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的緩刑考驗期供被告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圖 | 審判長走下審判席近距離接觸被害人家屬

四、人文情懷的程式正義

程式正義下的人文關懷,這是我在法庭訊問過程中的直觀感受。

案情並不是紛繁複雜,矛盾並非堅不可破,被告人也並非十惡不赦。從其供述中不難發現,平時的劉東魁也並非性情乖張,暴戾無度,相反,他也是一個有血有肉,有情有義的漢子:收入微薄不吝嗇,為妻子治病不遺餘力;勞作繁忙愛孩子,閒暇時間總能給予外孫以陪伴(雖不是親生,卻依舊百般疼愛);求真務實為家庭,早出晚歸、辛苦工作,只為有一間幸福的“陋室”。

憤怒的上頭、酒精的麻痹,一個喪失理智的他,一把謀生所用的菜刀,奪走了他心愛外孫的性命,撕裂了他本來和諧溫馨的家庭。作案之後,猛然清醒,緊接著報警、求救,希望通過努力挽回自己所犯的過錯。衝動是魔鬼,一句看似俏皮的玩笑話,卻真正映射了理智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舉足輕重的地位。

人文關懷更集中地體現在如圖一幕:在6歲被害人的父親出庭作證時,法庭首先給出問候——“法庭對你的遭遇表示同情,你有什麼想說的話,儘管講”;在被害人父親情緒低沉,話不成篇的時候,審判長張立勇院長更是直接走下審判席,近距離地與這名有著喪子之痛的父親交流,傾聽他的心聲,詢問被害人與被告人平時的關係,使得法庭的調查活動既體現程式正義,又不失人文關懷。若不是法庭紀律要求,我相信在場的所有人都會為這一幕鼓掌歡呼!

圖 | 證人作證前宣誓

五、博弈與合作中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通過旁聽,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隊伍整體素質的提升。法治建設,在我國正以昂揚的姿態,穩健的步伐,有條不紊地進行著。隨著法學教育的發展與人才資源配置的優化,“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力量也逐步壯大。本案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辯護律師、偵查人員、鑒定人員、專家輔助人員,他們都立足於自身的職業定位,發揮著自身的功能,詮釋著該職業所應有的價值。

審判人員對情與法的把握,對庭審的有序指揮;檢察人員扎實的業務素養,對定罪量刑充分恰當的說理;辯護律師嚴絲合縫的攻防之道,為保障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所付出的艱辛努力;偵查人員敢於直面法庭,接受各方質詢的勇氣與擔當;鑒定人員莊嚴宣誓,對於自身醫學素養與法律知識的得當把握與堅守;專家輔助人員實事求是,對於專業問題作出的精湛回應,這些都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給包括我在內的所有旁聽人員上了一堂法律人“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的法治實踐課。

法學學習,唯當眼觀、心念、身歷,方得為法治建設之“適格人才”。與諸君共勉,與法治共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于 鄭州大學菊園宿舍樓

(注:作者系鄭州大學2016級訴訟法學專業研究生)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