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司機朋友在行車時, 一直沒有注意自己的交通違章行為, 有時候知道了交通違章, 卻一時忘記處理, 導致再次前往繳費時滯納金翻了一倍。 正常情況下200元罰款, 因為自己忘記了, 時隔一兩個月或者更長, 那麼滯納金就隨時間推移就不斷累積。
那麼這個滯納金是怎麼收取, 又是什麼一個標準呢?
又是否合理?這一期好好給大家補下知識。
首先, 什麼是交通罰款滯納金?
交通罰款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 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 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 每天徵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 根據行政法理論, 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
怎麼樣會產生滯納金?
1、現場違章開單/罰單
現場違章開單通常是由交警執法過程中, 開具的處罰決定書。
不僅是交警, 城管執法人員也可以開罰的單, 因為車輛要是停放在人行道上或者非交通用地的公共場地,
像這種現場開具的罰單, 就會產生滯納金, 而且必須在15天內到指定銀行交款, 超過15天, 每天收取3%的滯納金。
2、在違章處理大廳開單
車主道路違章被電子眼拍下了, 到違章大廳開單了, 那麼開具的罰單也是必須在15日內到指定銀行交款, 超過15天后, 每天收取3%的滯納金。
3、電子眼監控拍到
被電子眼拍到的都會是形成電子違章記錄, 記錄到某輛車的交通違例行為。 一般電子違章不會有處理時間的限制。
有些執法部門也會按照車主註冊時提供的地址, 通過郵局寄給違法處理通知書。 如果車主位址更改或者不當, 或者通知單因其他原因沒有按時到達車主手上, 那麼由此也會產生誤會, 導致滯納金的產生, 這個滯納金可以很可怕的。
收到罰單後的16天起, 每一天都是以3%計算滯納金, 但相關規定也標明, 最終的滯納金不會超過罰金總額, 也就是說罰款兩百, 逾期未交後的滯納金總額≤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