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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智慧財產權專題指導性案例

最高法發佈智慧財產權專題指導性案例

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司法力度升級

法制網記者 蔡長春

司法是保護智慧財產權最有效、最根本、最權威的手段, 也是維護激勵創新和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樞紐環節。

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16批指導性案例, 全部為智慧財產權領域案例, 包括9個民事案例和1個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副庭長王闖說, 本次集中發佈十件智慧財產權指導性案例, 除了傳統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幾大案件類型之外, 還涉及互聯網領域中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新型疑難複雜案件,

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梳理、總結近年來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經驗的基礎上, 依託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制度, 充分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主導作用的又一重要舉措。

涵蓋專業領域廣泛

分別持有植物新品種父本與母本的雙方當事人, 因不能達成相互授權授權合約, 導致植物新品種不能繼續生產, 不僅損害雙方各自利益, 也不符合合作育種的目的。

這樣的糾紛就出現在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中。

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實施, 確保已廣為種植的新品種繼續生產, 在衡量父本與母本對植物新品種生產具有基本相同價值基礎上,

人民法院直接判令雙方當事人相互授權許可並相互免除相應的許可費。

據悉, 該案在植物新品種審判領域借鑒了智慧財產權強制許可制度, 通過對父、母本植物新品種權相互許可並互免許可費的裁判思路, 體現了維護公共利益, 鼓勵植物新品種轉化實施的司法政策導向, 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價值導向和規則指引作用。

據王闖介紹, 此次公佈的指導性案例專業領域覆蓋範圍較為廣泛, 涉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反壟斷等智慧財產權民事審判領域以及假冒注冊商標罪等智慧財產權刑事審判領域, 基本涵蓋了智慧財產權民事及刑事審判工作的核心區域。

王闖說, 其中在民事案件領域, 既包含了類似上述案件這種案件總量雖然不多, 但專業化程度和案件複雜程度較高的壟斷及植物新品種等新類型智慧財產權案件, 也包含一直以來在智慧財產權案件總體數量中占比較大、涉及法律規則較多的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案件, 充分體現了智慧財產權案例指導制度的實效性和全面性。

此外, 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進的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 最高法還首次公佈了一件智慧財產權刑事指導案例, 力爭通過構建公正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綜合審判體系, 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提供全方位和系統有效的保護。

突出網路知產保護

當前, 國內互聯網產業發展迅速, 網路知產保護問題日益受到廣泛關注。

此次公佈的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訴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 就明確了在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 權利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向其發出的“有效通知”的標準, 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自行設定的投訴規則, 不得影響權利人依法維護其自身合法權利, 其採取的“必要措施”應遵循審慎、合理原則等法律規則。

近年來, 涉及網路商品交易平臺、搜尋引擎關鍵字競價排名等網路環境下的專利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頻發, 該案充分體現了對網路環境下智慧財產權保護基本價值的維護,

對於正確界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範圍, 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實現保護智慧財產權與促進技術創新、推動產業發展的和諧統一, 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

此外, 這次公佈的指導性案例中, 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在近年來審理的一些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和較強規則指引作用的典型案件, 如奇虎公司與騰訊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事件緣於奇虎公司向廣東高院起訴稱, 騰訊公司濫用其在即時通信軟體及服務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 請求判令騰訊公司和騰訊電腦公司立即停止壟斷行為, 並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1.5億元。

2013年3月, 廣東高院判決駁回奇虎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8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壟斷糾紛的二審案件。

王闖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確了如下法律規則:在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中,界定相關市場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驟,但如果通過排除或者妨礙競爭的直接證據,能夠對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及被訴壟斷行為的市場影響進行評估,則不需要在每一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確而清楚地界定相關市場;互聯網即時通信服務的免費特徵使使用者具有較高的價格敏感度,採用價格上漲的測試方法將導致相關市場界定過寬,應當採用品質下降的假定壟斷者測試進行定性分析。

同時,這一案例還明確了在互聯網領域中,如何界定相關地域市場,以及市場份額指標在認定市場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等。

據悉,該案是發生在互聯網領域的壟斷糾紛案件,技術、經濟和法律問題交織,案件複雜程度較高,廣受社會公眾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對 “相關市場的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等壟斷案件中的重要法律問題作出了極為詳盡和精闢的分析,對於指導互聯網領域壟斷糾紛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示範意義。

具有較強指引作用

深圳歌力思服裝實業有限公司於2008年12月18日,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第1348583號“歌力思”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於第25類的服裝等商品之上,核准註冊於1999年12月。2009年11月19日,該商標經核准續展註冊,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王碎永於2011年6月申請註冊了第7925873號“歌力思”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的錢包、手提包等,還曾於2004年7月7日申請註冊第4157840號“歌力思及圖”商標。後因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4月2日作出的二審判決認定,該商標損害了歌力思公司的關聯企業歌力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型大小權,因此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在王碎永訴深圳歌力思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銀泰世紀百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的分析中,王碎永以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銀泰世紀百貨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上述皮包的行為構成對王碎永擁有的“歌力思”商標、“歌力思及圖”商標權的侵害為由,提起訴訟。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2月1日作出判決,認為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銀泰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侵害了王碎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歌力思公司、杭州銀泰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王碎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及消除影響。歌力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6月7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歌力思公司及王碎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該案,並於2014年8月14日作出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王碎永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瞭解,該案例明確了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並主張他人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構成權利濫用為由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王闖說,該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商標審判領域宣導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導向,對淨化市場環境、規範市場競爭秩序、遏制商標惡意搶注現象,具有重要的規則指引與價值導向作用。

據悉,此次公佈的智慧財產權指導性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規則,既包括一直以來案件數量較多且裁判標準爭議較大的法律問題,如指導案例81號即張曉燕與雷獻和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所涉及的著作權保護範圍以及侵權認定標準等問題,也包括涉及利益群體較大、法律問題專業性較強的裁判規則,如指導案例79號即吳小秦與陝西廣電網路公司捆綁交易糾紛案所涉及的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捆綁交易等行為的認定標準。

王闖認為,此次公佈的指導性案例,立足於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工作中指導需求較強的審判領域,積極回應類似案件中反復出現但仍存較大爭議的法律問題,努力探索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的裁判標準和司法導向,進一步強化了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穩定性和導向性。

法制網北京3月9日訊

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8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壟斷糾紛的二審案件。

王闖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確了如下法律規則:在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中,界定相關市場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驟,但如果通過排除或者妨礙競爭的直接證據,能夠對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及被訴壟斷行為的市場影響進行評估,則不需要在每一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確而清楚地界定相關市場;互聯網即時通信服務的免費特徵使使用者具有較高的價格敏感度,採用價格上漲的測試方法將導致相關市場界定過寬,應當採用品質下降的假定壟斷者測試進行定性分析。

同時,這一案例還明確了在互聯網領域中,如何界定相關地域市場,以及市場份額指標在認定市場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等。

據悉,該案是發生在互聯網領域的壟斷糾紛案件,技術、經濟和法律問題交織,案件複雜程度較高,廣受社會公眾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對 “相關市場的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等壟斷案件中的重要法律問題作出了極為詳盡和精闢的分析,對於指導互聯網領域壟斷糾紛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示範意義。

具有較強指引作用

深圳歌力思服裝實業有限公司於2008年12月18日,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第1348583號“歌力思”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於第25類的服裝等商品之上,核准註冊於1999年12月。2009年11月19日,該商標經核准續展註冊,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王碎永於2011年6月申請註冊了第7925873號“歌力思”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的錢包、手提包等,還曾於2004年7月7日申請註冊第4157840號“歌力思及圖”商標。後因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4月2日作出的二審判決認定,該商標損害了歌力思公司的關聯企業歌力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型大小權,因此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在王碎永訴深圳歌力思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銀泰世紀百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的分析中,王碎永以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銀泰世紀百貨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上述皮包的行為構成對王碎永擁有的“歌力思”商標、“歌力思及圖”商標權的侵害為由,提起訴訟。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2月1日作出判決,認為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銀泰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侵害了王碎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歌力思公司、杭州銀泰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王碎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及消除影響。歌力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6月7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歌力思公司及王碎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該案,並於2014年8月14日作出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王碎永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瞭解,該案例明確了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並主張他人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構成權利濫用為由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王闖說,該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商標審判領域宣導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導向,對淨化市場環境、規範市場競爭秩序、遏制商標惡意搶注現象,具有重要的規則指引與價值導向作用。

據悉,此次公佈的智慧財產權指導性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規則,既包括一直以來案件數量較多且裁判標準爭議較大的法律問題,如指導案例81號即張曉燕與雷獻和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所涉及的著作權保護範圍以及侵權認定標準等問題,也包括涉及利益群體較大、法律問題專業性較強的裁判規則,如指導案例79號即吳小秦與陝西廣電網路公司捆綁交易糾紛案所涉及的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捆綁交易等行為的認定標準。

王闖認為,此次公佈的指導性案例,立足於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工作中指導需求較強的審判領域,積極回應類似案件中反復出現但仍存較大爭議的法律問題,努力探索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的裁判標準和司法導向,進一步強化了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穩定性和導向性。

法制網北京3月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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