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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晚會曝光企業犯了哪幾宗“罪”

中國消費者報報導(記者任震宇)3月17日, 中國消費者協會邀請部分中消協專家委員會專家、中消協律師團律師結合當前經濟發展、法治建設現狀, 對3·15晚會曝光典型案件發表點評意見。

互動百科賣“詞條”

個人或單位花4800元, 就可以開通一個名為“百科詞條認領”的服務, 不需要其他資質材料。 按照這種做法, 個人或單位線上付款後, 就可以通過編寫詞條, 為自己的產品進行品牌展示或文字連結, 甚至可以在詞條中虛構一個假醫生的身份。

點評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葉林教授

說白了, 互動百科這種有償賣詞條的行銷方式, 就是在幫人發佈廣告。 既然是發佈廣告, 廣告主要依法向工商機關申領發佈廣告的許可證, 接受廣告管理機關的審核;既然是發佈廣告, 就要依照《廣告法》採取必要措施, 杜絕虛假廣告, 不得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互動百科在收費後, 任由個人和組織自己編寫所謂的詞條並借此向社會進行品牌展示, 既不關心詞條的真偽, 也不提供詞條編者的個人或單位資訊, 使得詞條內容真假難辨。 換言之, 這其實是以知識共用的名義, 容忍乃至縱容個人或單位隨意發佈資訊。

消費資訊的正確性和準確性是重要的, 尤其是在新的互聯網環境下, 大量消費者是通過互聯網獲得消費資訊, 並據此決定是否消費以及如何消費。 互動百科提供或縱容他人發佈虛假資訊, 與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形成了相互配合, 虛假廣告獲得了看似真實廣告的身份, 嚴重誤導了消費者, 顯然違反了《廣告法》規定。

無論是依照法律法規抑或是普遍的社會認知,

企業賺的錢總應該是乾淨的。 知識共用的名義引起了消費者的好感, 增加消費者的親近感, 但借由知識共用的名義發佈或縱容他人發佈虛假廣告並從中牟利, 是對消費者的欺騙, 看似中立的互聯網也蛻變為欺騙消費者的工具。 若不加以管制, 在技術中立名義下掩蓋的非法廣告和非法牟利, 最終也會毀掉互聯網行業的前途。

點評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吳韜

互動百科這類資訊收集平臺, 是消費者獲取特定商品和商業服務資訊的重要管道。 現實中, 平臺上關於特定商品和商業服務的詞條往往是由該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編輯上傳。 為了實現商業宣傳、擴大銷路的目的, 在平臺把關不嚴的情況下, 百科詞條很容易成為經營者實施虛假宣傳的手段。 查閱了此類資訊的消費者, 有可能受到相關虛假資訊的誤導, 做出錯誤的購買決定, 進而使自己的財產權甚至人身權受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明確禁止經營者從事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另外, 如果百科網站有償為經營者建立旨在進行商業宣傳的詞條, 那麼, 百科詞條還可能被認定為一種互聯網廣告。 而《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如果經營者編輯並成功上傳了含有虛假資訊的商品或服務的詞條, 構成了虛假宣傳, 除了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外, 因虛假宣傳行為受到損害的消費者還有權向法院起訴, 要求有關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

應當特別強調的是, 儘管詞條是由網路使用者自行編輯和上傳, 但是, 對於構成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的詞條, 百科詞條網站的經營者也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包括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償詞條被認定為廣告,那麼,百科詞條網站的經營者就成為了廣告發佈者。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如果虛假廣告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發佈者在特定條件下,須承擔先行賠付甚至連帶責任。

OK鏡借體檢潛入校園

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為了銷售角膜塑形鏡(俗稱OK鏡),謊稱自己是鄭州市中小學生近視防治中心工作人員,到學校為學生體檢測視力,騙取家長信任,而最終是為了銷售角膜塑形鏡。

點評人:北京市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中消協律師團律師王惠娟

今年3·15晚會曝光的角膜塑形鏡事件,影響面廣、問題多,性質惡劣。首先,根據衛生部、教育部《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規定,體檢機構必須是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政府舉辦的公立性醫療機構。黃河科技學院附屬醫院作為一家民營醫院,沒有中小學生體檢資質,即使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借用該醫院名義,也不能為中小學生體檢。該事件涉及當地幾十所學校,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是怎麼進入這麼多所學校為學生“體檢”的?而且是體檢多年?當地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有沒有對體檢機構進行審查?

其次,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自稱是中小學衛生保健站的指定合作夥伴,是否確有其事?

第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出賣、轉讓、出借。黃河科技學院附屬醫院如以合作的名義,允許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借用其名義進行“體檢”,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欺詐消費者,依法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賠償。編造“近視防治中心”的名義,虛構經營者身份;Euclid Systems Corporation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的角膜塑形鏡只有一種規格型號“夜戴型”,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出於“銷售策略”宣稱4種類型分4種價格,編造虛假的產品資訊,同時也構成了價格欺詐。

第五,《衛生部關於加強醫療機構驗配角膜塑形鏡管理的通知》規定,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二級(含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才能驗配角膜塑形鏡。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作為非醫療機構,多年從事角膜塑形鏡的驗配,違反了該通知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涉嫌非法經營,依法應當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獸藥非法添加違規藥物

3·15晚會曝光了多家生產企業在飼料產品中違規添加藥物事例,情形觸目驚心。添加的喹乙醇,長期使用會蓄積在動物體內,誘變細胞染色體畸形,此外還會造成耐藥性,給人類身體健康帶來潛在危害。

點評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胡安潮

不良生產者和動物飼養人的違規做法已經讓人民群眾非常痛恨。給動物飼料中添加違規添加物,並不是這兩年才有。2011年3月15日曝光的“瘦肉精”事件開始至今,此類的事件仍一再發生,值得我們深思。出現這些事件,一方面說明了一些人在利益驅動下,沒有最低的道德底線,不顧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說明,我們目前的監管上還存在一些漏洞和監管難的問題沒有解決;還有就是警示社會,目前打擊這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執行力度還欠缺。

對於這類違法行為的打擊不能僅靠3·15曝光,而應當常抓不懈,不僅要通過法制宣傳震懾違法行為人,還應當對違法行為出重拳打擊,使之不能蔓延。

我國法律對於這類違法行為在立法上已做到有法可依:

在行政法方面,《獸藥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生產品質管制規範組織生產。”第四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含有違禁藥物或者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產品。”

在民事法律方面,《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飼養動物時違規添加藥物,是屬於侵權行為,其可能造成對他人人身侵害的結果。《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在刑法方面,《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此次3·15晚會曝光的在動物飼料中違規添加藥物的行為人,觸犯了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相關責任人因此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此次3·15曝光的問題給消費者、生產經營者和政府管理部門都提出了警示,消費者需要提高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認識意思,生產經營者應當明確自己的法律責任,對法律產生敬畏,對政府管理部門而言,則應當加強責任意思,盡心履職。

核污染產地食品通過海淘進入中國市場

深圳市市場稽查局近日調查發現,部分網路經營者打著“全球購”“海外代購”“跨境電商”的旗號,惡意規避入關時商品的檢驗檢疫,銷售我國明令禁止進口的食品。同時,央視3·15晚會等媒體曝光了部分實體商家也涉嫌銷售上述禁售食品,或者實施“不當標注”,欺騙誤導消費者。

點評人:北京市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

2011年,鑒於日本福島核洩漏事故對食品及農產品品質安全的嚴重影響,國家質檢總局等政府部門在第一時間依法出臺了相關法律措施,嚴禁進口事故周圍區域生產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對進口日本其他地區生產的相關產品,報檢時應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的證明、原產地證明。

目前,我國就已經建立了比較完整的有關“原產地”法律體系,這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商標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和《刑法》等法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十餘部行政法規或法規性檔,同時還包括大量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等。其中還特別包括《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和《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而《消法》也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安全權等核心權益。

此次被調查的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若實際銷售了禁售食品,不論是以何種旗號或偽裝,都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嚴厲的刑事責任。

“不當標注”指違法或不正當的標注商品或服務資訊的行為。實踐中包括僅僅標注經營者的註冊位址,而不標注產品的原產地等的“模糊式標注”、片面突出所謂監製單位或商標註冊人的“誤導式標注”,直至各類“欺詐式標注”。在關乎消費者核心安全利益的食品領域,應當始終堅持真實、合法、有效、全面和及時的標注原則,不應容忍各類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今年以來,國務院先後公佈了有關“十三五”期間的市場監管和食品安全規劃等。國務院明確提出了要樹立消費者至上的理念,把維護消費者權益放在市場監管的核心位置,提高人民群眾幸福感和獲得感。同時要求依照習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即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全面實施食品安全戰略。

在繼續發揮監管機關作用的同時,我們消費者也需要增強維權的主動性、積極性和維權能力建設,依法維護自身法權益。消費者協會也可積極依法探索自主或配合相關行政監管或刑事調查,擴大公益訴訟的主體範圍,增加訴訟類型,探索懲罰性巨額賠償制度,加大公益訴訟力度。

NIKE球鞋虛假宣傳

2016年4月,NIKE宣佈將限量發售NBA球星科比·布萊恩特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奪冠時所穿的一雙NIKE籃球鞋複刻版。消費者郎先生看到宣傳後,通過網上訂購幸運中簽後到實體店購買到聲稱裝有zoom?air氣墊NIKE鞋。郎先生穿上購買的NIKE鞋打球,感覺鞋子很硬,懷疑氣墊的存在,他在鞋的後跟位置切開了一個小口,發現鞋內居然沒有氣墊。NIKE中國總部承認這款鞋確實沒有氣墊。

點評人: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

首先,耐克官網發佈虛假資訊,誤導了消費者。郎先生之所以沒有購買其他型號款式的鞋而是選擇購買這款鞋,正是因為官網宣傳這款NIKE鞋擁有專利的zoom air氣墊且是限量版。官網的虛假宣傳誤導了郎先生的購買。

其次,耐克官網發佈NIKE鞋擁有專利的zoom air氣墊虛假資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品質與表明的品質狀況相符。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品質、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品質、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再次,耐克官網發佈虛假資訊,對消費者構成欺詐。耐克應承擔欺詐的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耐克官網宣傳的商品品質、功能與實際不符,且誤了郎先生購買。耐克對消費者構成了欺詐。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日前,耐克官方發佈了向消費者的致歉信,稱該公司遺憾地發現關於消費者給予回饋的300餘雙耐克Hyperdunk 2008FTB鞋類產品氣墊描述不正確的問題,耐克錯用了後腳掌內置ZOOM AIR的宣傳資料造成失誤。耐克公司將在收回貨品的同時一次性全額退款並提供4500元。退貨服務將從4月3日起的90天內進行。

月嫂家政上崗證作假

3·15晚會揭示了月嫂上崗證頒發與監管“亂象叢生”,披露了不用參加培訓就能獲得月嫂上崗的“山寨月嫂”,各類“山寨協會”、培訓機構濫發培訓證,給錢就能拿到。

點評人:中央民族大學法治政府與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釗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佈的《國家職業標準》規定:“家政服務員分為初、中、高三個等級”,實行“持證上崗”的制度,而這一制度的積極作用毋庸置疑,問題則是出現在具體實施層面。

一方面,家政服務機構對月嫂從業資格認證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這一現象說明了當前針對家政服務機構的市場准入機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導致較多不符合資質的家政服務機構存在。事實上,家政服務機構由於建立門檻較低、投入資金、開設難度不大等因素,導致了其在數量上“遍地開花”、品質上參差不齊的現狀。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時面對著較小的違法成本,在對從業人員培訓以及資格認證上弄虛作假,甚至以此牟利,使得落實行業人員服務標準淪為“紙面規定”。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應該充分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等新型執法形式,嚴格規範家政服務機構的經營資質,營造誠信守法的家政市場環境。

另一方面,“山寨月嫂”的出現凸顯家政從業人員崗前培訓與資格認證規範化的迫切需求。近年來,家政服務行業存在著一種行業“魔咒”,即家政服務行業“亂象”與其從業人員缺乏相應技能,導致雇主難以獲得預期的家政服務,周而復始,雇主不再花高價雇傭家政人員,家政服務機構則縮減對其員工培訓的開支,最終導致整個家政行業整體低端化與行業信譽的不斷透支。因此,一方面,有關部門應加大完善持證上崗制度、統一從業人員服務標準、建設家政服務網路中心、支援行業協會建設等方面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應成立合法、規範的行業協會對家政服務機構的運營進行自律,積極出臺相關家政服務行業準則,協調服務價格,監督服務品質等工作,對家政服務行業進行制度層面的規制。

健康講座專騙老人

3·15晚會曝光多家保健品公司,挖空心思,通過各類健康講座、培訓會,將只具有保健功效的保健食品宣傳成治療老年病、慢性病的特效藥,欺騙老人高價購買。

點評人:北京市高警兵律師事務所律師高警兵

老年人健康產品是商品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一些不法經營者為了追逐高額利益,不惜犧牲老年人的健康,精心設計各種健康講座的騙局,借機向老年人推銷假冒偽劣產品,不但給上當受騙的老年人帶來財產損失,更為重要的是給老年人的健康帶來嚴重危害。

健康講座騙局一般涉及侵犯老年人消費者以下權利:

首先,這種不法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不法經營者向老年人推銷無資質保健品,往往對保健品的功效進行肆意虛假宣傳,但實際上有些保健品以假當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產品,根本不具備所宣稱的任何功效。《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提供產品資訊,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消費者亦有權獲知產品的真實情況。因此,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了侵犯。

其次,該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更有甚者嚴重侵犯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老年人消費者不惜花費大量積蓄來購買保健品,就是為了能夠安享健康快樂的晚年。但是不法經營者所推銷的無資質保健品基本都是廉價貨,與消費者支付的對價相去甚遠,案例中一盒蜂膠膠囊進貨價只有65元,對外售價高達3980元。而且這些無資質保健品也很難起到保健效果,老年人花的就是冤枉錢。更有的保健品不但不具備保健效果,大量使用還會對人體造成損害。

有鑑於此,提醒老年人消費者:

身體不適或者尋求保健時,應當到正規醫院向醫生尋求幫助。

參加健康講座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不能輕信經營者推銷保健品所具備的功效。如果確實需要購買時,則應當詢問清楚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以及保健品生產審批資質。

一旦發現所謂的“健康講座”騙局,及時報警,以挽回財產損失,同時避免更多的老年人繼續上當受騙。

百科詞條網站的經營者也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包括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償詞條被認定為廣告,那麼,百科詞條網站的經營者就成為了廣告發佈者。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如果虛假廣告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發佈者在特定條件下,須承擔先行賠付甚至連帶責任。

OK鏡借體檢潛入校園

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為了銷售角膜塑形鏡(俗稱OK鏡),謊稱自己是鄭州市中小學生近視防治中心工作人員,到學校為學生體檢測視力,騙取家長信任,而最終是為了銷售角膜塑形鏡。

點評人:北京市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中消協律師團律師王惠娟

今年3·15晚會曝光的角膜塑形鏡事件,影響面廣、問題多,性質惡劣。首先,根據衛生部、教育部《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規定,體檢機構必須是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政府舉辦的公立性醫療機構。黃河科技學院附屬醫院作為一家民營醫院,沒有中小學生體檢資質,即使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借用該醫院名義,也不能為中小學生體檢。該事件涉及當地幾十所學校,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是怎麼進入這麼多所學校為學生“體檢”的?而且是體檢多年?當地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有沒有對體檢機構進行審查?

其次,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自稱是中小學衛生保健站的指定合作夥伴,是否確有其事?

第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出賣、轉讓、出借。黃河科技學院附屬醫院如以合作的名義,允許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借用其名義進行“體檢”,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欺詐消費者,依法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賠償。編造“近視防治中心”的名義,虛構經營者身份;Euclid Systems Corporation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的角膜塑形鏡只有一種規格型號“夜戴型”,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出於“銷售策略”宣稱4種類型分4種價格,編造虛假的產品資訊,同時也構成了價格欺詐。

第五,《衛生部關於加強醫療機構驗配角膜塑形鏡管理的通知》規定,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二級(含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才能驗配角膜塑形鏡。鄭州市科視視光技術有限公司作為非醫療機構,多年從事角膜塑形鏡的驗配,違反了該通知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涉嫌非法經營,依法應當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獸藥非法添加違規藥物

3·15晚會曝光了多家生產企業在飼料產品中違規添加藥物事例,情形觸目驚心。添加的喹乙醇,長期使用會蓄積在動物體內,誘變細胞染色體畸形,此外還會造成耐藥性,給人類身體健康帶來潛在危害。

點評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胡安潮

不良生產者和動物飼養人的違規做法已經讓人民群眾非常痛恨。給動物飼料中添加違規添加物,並不是這兩年才有。2011年3月15日曝光的“瘦肉精”事件開始至今,此類的事件仍一再發生,值得我們深思。出現這些事件,一方面說明了一些人在利益驅動下,沒有最低的道德底線,不顧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說明,我們目前的監管上還存在一些漏洞和監管難的問題沒有解決;還有就是警示社會,目前打擊這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執行力度還欠缺。

對於這類違法行為的打擊不能僅靠3·15曝光,而應當常抓不懈,不僅要通過法制宣傳震懾違法行為人,還應當對違法行為出重拳打擊,使之不能蔓延。

我國法律對於這類違法行為在立法上已做到有法可依:

在行政法方面,《獸藥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生產品質管制規範組織生產。”第四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含有違禁藥物或者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產品。”

在民事法律方面,《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飼養動物時違規添加藥物,是屬於侵權行為,其可能造成對他人人身侵害的結果。《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在刑法方面,《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此次3·15晚會曝光的在動物飼料中違規添加藥物的行為人,觸犯了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相關責任人因此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此次3·15曝光的問題給消費者、生產經營者和政府管理部門都提出了警示,消費者需要提高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認識意思,生產經營者應當明確自己的法律責任,對法律產生敬畏,對政府管理部門而言,則應當加強責任意思,盡心履職。

核污染產地食品通過海淘進入中國市場

深圳市市場稽查局近日調查發現,部分網路經營者打著“全球購”“海外代購”“跨境電商”的旗號,惡意規避入關時商品的檢驗檢疫,銷售我國明令禁止進口的食品。同時,央視3·15晚會等媒體曝光了部分實體商家也涉嫌銷售上述禁售食品,或者實施“不當標注”,欺騙誤導消費者。

點評人:北京市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

2011年,鑒於日本福島核洩漏事故對食品及農產品品質安全的嚴重影響,國家質檢總局等政府部門在第一時間依法出臺了相關法律措施,嚴禁進口事故周圍區域生產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對進口日本其他地區生產的相關產品,報檢時應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的證明、原產地證明。

目前,我國就已經建立了比較完整的有關“原產地”法律體系,這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商標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和《刑法》等法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十餘部行政法規或法規性檔,同時還包括大量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等。其中還特別包括《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和《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而《消法》也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安全權等核心權益。

此次被調查的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若實際銷售了禁售食品,不論是以何種旗號或偽裝,都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嚴厲的刑事責任。

“不當標注”指違法或不正當的標注商品或服務資訊的行為。實踐中包括僅僅標注經營者的註冊位址,而不標注產品的原產地等的“模糊式標注”、片面突出所謂監製單位或商標註冊人的“誤導式標注”,直至各類“欺詐式標注”。在關乎消費者核心安全利益的食品領域,應當始終堅持真實、合法、有效、全面和及時的標注原則,不應容忍各類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今年以來,國務院先後公佈了有關“十三五”期間的市場監管和食品安全規劃等。國務院明確提出了要樹立消費者至上的理念,把維護消費者權益放在市場監管的核心位置,提高人民群眾幸福感和獲得感。同時要求依照習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即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全面實施食品安全戰略。

在繼續發揮監管機關作用的同時,我們消費者也需要增強維權的主動性、積極性和維權能力建設,依法維護自身法權益。消費者協會也可積極依法探索自主或配合相關行政監管或刑事調查,擴大公益訴訟的主體範圍,增加訴訟類型,探索懲罰性巨額賠償制度,加大公益訴訟力度。

NIKE球鞋虛假宣傳

2016年4月,NIKE宣佈將限量發售NBA球星科比·布萊恩特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奪冠時所穿的一雙NIKE籃球鞋複刻版。消費者郎先生看到宣傳後,通過網上訂購幸運中簽後到實體店購買到聲稱裝有zoom?air氣墊NIKE鞋。郎先生穿上購買的NIKE鞋打球,感覺鞋子很硬,懷疑氣墊的存在,他在鞋的後跟位置切開了一個小口,發現鞋內居然沒有氣墊。NIKE中國總部承認這款鞋確實沒有氣墊。

點評人: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

首先,耐克官網發佈虛假資訊,誤導了消費者。郎先生之所以沒有購買其他型號款式的鞋而是選擇購買這款鞋,正是因為官網宣傳這款NIKE鞋擁有專利的zoom air氣墊且是限量版。官網的虛假宣傳誤導了郎先生的購買。

其次,耐克官網發佈NIKE鞋擁有專利的zoom air氣墊虛假資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品質與表明的品質狀況相符。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品質、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品質、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再次,耐克官網發佈虛假資訊,對消費者構成欺詐。耐克應承擔欺詐的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耐克官網宣傳的商品品質、功能與實際不符,且誤了郎先生購買。耐克對消費者構成了欺詐。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日前,耐克官方發佈了向消費者的致歉信,稱該公司遺憾地發現關於消費者給予回饋的300餘雙耐克Hyperdunk 2008FTB鞋類產品氣墊描述不正確的問題,耐克錯用了後腳掌內置ZOOM AIR的宣傳資料造成失誤。耐克公司將在收回貨品的同時一次性全額退款並提供4500元。退貨服務將從4月3日起的90天內進行。

月嫂家政上崗證作假

3·15晚會揭示了月嫂上崗證頒發與監管“亂象叢生”,披露了不用參加培訓就能獲得月嫂上崗的“山寨月嫂”,各類“山寨協會”、培訓機構濫發培訓證,給錢就能拿到。

點評人:中央民族大學法治政府與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釗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佈的《國家職業標準》規定:“家政服務員分為初、中、高三個等級”,實行“持證上崗”的制度,而這一制度的積極作用毋庸置疑,問題則是出現在具體實施層面。

一方面,家政服務機構對月嫂從業資格認證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這一現象說明了當前針對家政服務機構的市場准入機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導致較多不符合資質的家政服務機構存在。事實上,家政服務機構由於建立門檻較低、投入資金、開設難度不大等因素,導致了其在數量上“遍地開花”、品質上參差不齊的現狀。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時面對著較小的違法成本,在對從業人員培訓以及資格認證上弄虛作假,甚至以此牟利,使得落實行業人員服務標準淪為“紙面規定”。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應該充分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等新型執法形式,嚴格規範家政服務機構的經營資質,營造誠信守法的家政市場環境。

另一方面,“山寨月嫂”的出現凸顯家政從業人員崗前培訓與資格認證規範化的迫切需求。近年來,家政服務行業存在著一種行業“魔咒”,即家政服務行業“亂象”與其從業人員缺乏相應技能,導致雇主難以獲得預期的家政服務,周而復始,雇主不再花高價雇傭家政人員,家政服務機構則縮減對其員工培訓的開支,最終導致整個家政行業整體低端化與行業信譽的不斷透支。因此,一方面,有關部門應加大完善持證上崗制度、統一從業人員服務標準、建設家政服務網路中心、支援行業協會建設等方面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應成立合法、規範的行業協會對家政服務機構的運營進行自律,積極出臺相關家政服務行業準則,協調服務價格,監督服務品質等工作,對家政服務行業進行制度層面的規制。

健康講座專騙老人

3·15晚會曝光多家保健品公司,挖空心思,通過各類健康講座、培訓會,將只具有保健功效的保健食品宣傳成治療老年病、慢性病的特效藥,欺騙老人高價購買。

點評人:北京市高警兵律師事務所律師高警兵

老年人健康產品是商品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一些不法經營者為了追逐高額利益,不惜犧牲老年人的健康,精心設計各種健康講座的騙局,借機向老年人推銷假冒偽劣產品,不但給上當受騙的老年人帶來財產損失,更為重要的是給老年人的健康帶來嚴重危害。

健康講座騙局一般涉及侵犯老年人消費者以下權利:

首先,這種不法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不法經營者向老年人推銷無資質保健品,往往對保健品的功效進行肆意虛假宣傳,但實際上有些保健品以假當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產品,根本不具備所宣稱的任何功效。《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提供產品資訊,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消費者亦有權獲知產品的真實情況。因此,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了侵犯。

其次,該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更有甚者嚴重侵犯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老年人消費者不惜花費大量積蓄來購買保健品,就是為了能夠安享健康快樂的晚年。但是不法經營者所推銷的無資質保健品基本都是廉價貨,與消費者支付的對價相去甚遠,案例中一盒蜂膠膠囊進貨價只有65元,對外售價高達3980元。而且這些無資質保健品也很難起到保健效果,老年人花的就是冤枉錢。更有的保健品不但不具備保健效果,大量使用還會對人體造成損害。

有鑑於此,提醒老年人消費者:

身體不適或者尋求保健時,應當到正規醫院向醫生尋求幫助。

參加健康講座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不能輕信經營者推銷保健品所具備的功效。如果確實需要購買時,則應當詢問清楚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以及保健品生產審批資質。

一旦發現所謂的“健康講座”騙局,及時報警,以挽回財產損失,同時避免更多的老年人繼續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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