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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告訴你些案件可“刑事和解”

很多人都說“律法無情”

小編覺得這個說法很對

但並不全面

因為只要是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

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

法亦可容情

小編認為具有代表性的

就是“刑事和解”

讓小編先簡單給大家介紹一下

刑事和解是什麼

刑事和解

是指通過調停人, 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 共同協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定後, 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作了有利於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

很多小夥伴已經暈了

光聽過民事調解

刑事犯罪也能和解?

小編通過一個案例讓大家認識刑事和解

因瑣事動粗, 檢察官刑事和解化矛盾

今年3月份, 王某帶著女朋友李某去KTV唱歌, 恰好羅某(王某的朋友)也帶著自己的朋友秦某在附近玩,

王某就邀請羅某等人一起唱歌。 誰知秦某到KTV包廂後, 見王某的女朋友好看, 就一直盯著李某看。 秦某這一行為激怒了王某, 王某呵斥其行為不禮貌, 質問他為什麼一直盯著自己女朋友看, 秦某有些尷尬, 就笑了笑沒說話, 誰知王某看秦某連話都不回答更加氣憤, 一拳將秦某打倒在地, 一頓胖揍~經鑒定, 秦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如果按照一般人的思維, 那麼接下來應該是王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 但是檢察官考慮到此事因瑣事而起, 加上事後王某通過家人向秦某真誠道歉, 並積極賠付醫療費等費用, 便與雙方溝通, 詢問是否願意刑事和解。

秦某也認識到了自己當時的行為無禮, 自己因為尷尬沒有回答王某的詢問加深了王某的誤會, 自己也有過錯, 便同意檢察官建議, 刑事和解。

最後雙方達成了賠償協定, 王某也真誠向秦某道歉, 檢察官通過刑事和解化解了此次矛盾, 依法對王某某故意傷害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本案起因是一件瑣事, 雙方在情理上都有一定過錯,

且事後加害人十分後悔自己衝動的行為, 念其事出有因, 又是初犯, 身為家中頂樑柱的王某如果坐牢對家庭影響太大, 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後, 雙方達成刑事和解, 成功化解此次矛盾, 小編想說, 這難道不是法可容情嗎?

如果這個案例還不能讓你

看到刑事和解的意義

那麼小編再舉一個例子

法盲犯刑法,檢察官刑事和解化矛盾

梁某與向某一起幫村民幹農活,因梁某的兒子放羊經過向某家的地,向某認為梁某的兒子踩壞了自家農作物,遂與梁某發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向某先動手打了梁某一耳光,梁某氣憤不過就用手中的鐮刀朝向某砍去,將向某的左側腰部砍傷,接著向某就踢了梁某左腰一下,梁某一下跌到溝裡,向某撿起一塊石頭準備咂梁某,被其妻子奪了下來。經鑒定,向某為輕傷二級。

梁某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認為是向某先動手打人,對方有錯在先,梁某不認為自己犯了罪,也不同意給向某賠償醫藥費等費用。

檢察官瞭解到梁某是個農民,也是文盲、法盲,家境貧寒。且此案屬於由民事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遂積極與梁某溝通,通過法、情、理三個方面勸說梁某,讓她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確已經犯法,希望她能夠與向某達成刑事和解,若梁某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她可以從輕處罰。

與此同時,檢察機關也積極與向某及其代理律師協商,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希望雙方可以達成刑事和解。

最終,檢察官做通了雙方的思想工作,梁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真誠悔罪,並真誠對向某道歉,同意賠償其經濟損失。向某也認識到了自己行為欠妥之處,同意梁某只需賠付一萬元的醫藥費,其餘一萬五千元的損失不用賠償。雙方達成刑事和解,並向法官陳述。法院審理後,判處梁某拘役4個月。

案例中梁某由於民事糾紛動手傷人,加上其不懂法、家境貧寒,檢察官希望可以通過雙方和解解決問題。檢察官在依法辦案的同時,以情育人,通過積極主動的與雙方協商,讓梁某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輕處罰,避免梁某家庭因為此事兒而有可能引發的問題。

很多人看到這兒

認為只要被害人原諒了自己

自己就能刑事和解

從而從輕處罰了

……

下面

小編我要無情的破滅這個幻想!

大案重犯想和解都不行

國家對刑事和解的管理非常嚴格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刑事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注意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並且罪名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宣告刑限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瀆職犯罪和故意犯罪,並且宣告刑是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未曾故意犯罪的,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式。注意只要在五年內有故意犯罪,無論刑罰是有期徒刑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均不可適用刑事和解,這裡的“五年內有故意犯罪”與刑罰規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同時,上述的刑事案件

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屬於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認罪,並且已經切實履行和解協議。對於和解協議不能即時履行的,已經提供有效擔保或者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

當事人雙方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事項達成和解;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要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只有同時滿足這些條件

才能刑事和解

但是小編希望

大家遇事要冷靜

多想想自己行為的後果

多少事實告訴我們

衝動是真的會有懲罰的

雖然刑事和解中

加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就有機會從輕處罰

但是如果你們不觸犯法律

連從輕處罰都不需要

小夥伴們何不一起

做遵紀守法好公民?

法盲犯刑法,檢察官刑事和解化矛盾

梁某與向某一起幫村民幹農活,因梁某的兒子放羊經過向某家的地,向某認為梁某的兒子踩壞了自家農作物,遂與梁某發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向某先動手打了梁某一耳光,梁某氣憤不過就用手中的鐮刀朝向某砍去,將向某的左側腰部砍傷,接著向某就踢了梁某左腰一下,梁某一下跌到溝裡,向某撿起一塊石頭準備咂梁某,被其妻子奪了下來。經鑒定,向某為輕傷二級。

梁某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認為是向某先動手打人,對方有錯在先,梁某不認為自己犯了罪,也不同意給向某賠償醫藥費等費用。

檢察官瞭解到梁某是個農民,也是文盲、法盲,家境貧寒。且此案屬於由民事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遂積極與梁某溝通,通過法、情、理三個方面勸說梁某,讓她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確已經犯法,希望她能夠與向某達成刑事和解,若梁某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她可以從輕處罰。

與此同時,檢察機關也積極與向某及其代理律師協商,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希望雙方可以達成刑事和解。

最終,檢察官做通了雙方的思想工作,梁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真誠悔罪,並真誠對向某道歉,同意賠償其經濟損失。向某也認識到了自己行為欠妥之處,同意梁某只需賠付一萬元的醫藥費,其餘一萬五千元的損失不用賠償。雙方達成刑事和解,並向法官陳述。法院審理後,判處梁某拘役4個月。

案例中梁某由於民事糾紛動手傷人,加上其不懂法、家境貧寒,檢察官希望可以通過雙方和解解決問題。檢察官在依法辦案的同時,以情育人,通過積極主動的與雙方協商,讓梁某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輕處罰,避免梁某家庭因為此事兒而有可能引發的問題。

很多人看到這兒

認為只要被害人原諒了自己

自己就能刑事和解

從而從輕處罰了

……

下面

小編我要無情的破滅這個幻想!

大案重犯想和解都不行

國家對刑事和解的管理非常嚴格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刑事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注意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並且罪名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宣告刑限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瀆職犯罪和故意犯罪,並且宣告刑是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未曾故意犯罪的,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式。注意只要在五年內有故意犯罪,無論刑罰是有期徒刑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均不可適用刑事和解,這裡的“五年內有故意犯罪”與刑罰規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同時,上述的刑事案件

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屬於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認罪,並且已經切實履行和解協議。對於和解協議不能即時履行的,已經提供有效擔保或者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

當事人雙方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事項達成和解;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要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只有同時滿足這些條件

才能刑事和解

但是小編希望

大家遇事要冷靜

多想想自己行為的後果

多少事實告訴我們

衝動是真的會有懲罰的

雖然刑事和解中

加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就有機會從輕處罰

但是如果你們不觸犯法律

連從輕處罰都不需要

小夥伴們何不一起

做遵紀守法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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