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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觀點|林權抵押,想說愛你也容易

孔祥雨 律師

礦業投資與並購部

中世律所聯盟·中呂律師事務所

與已經在國內施行了三十年的農村耕地家庭承包制度不同,

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林權改革與林權配套制度改革始於2003年, 距今不過短短十餘年時間, 而山西省的林權相關制度設計與改革則起步略顯晚近, 我省針對于本文所要探討的林權抵押制度, 直到近年才初步形成。

什麼是林權?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尚未對此作出統一的明確界定。 例如在我國《憲法》和《森林法》中規定,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而在《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中則規定林權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林權主體包括國家、集體、個人和其他組織等。

因此學界對林權的普遍定義是:依法被確定為林權人的相關主體, 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物權的總和。 在我國, 廣義上的林權可劃分為國家或集體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

以及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和林地的使用權;而狹義上的林權僅指對林地的使用權。 本文所探討的林權抵押, 在實踐中多見集體林權抵押和個人林權抵押。

林權抵押有哪些類型?

並非所有的財產都能夠成為抵押權的客體, 能否設置抵押權, 在我國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國《擔保法》規定:以林木抵押的, 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 銀監會、林業局《林權抵押貸款實施意見》規定: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由此可見, 林權的抵押可分為林木抵押和林地抵押兩大類。

林木抵押和林地抵押有怎樣的關係?

林木抵押, 包括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抵押。

由於我國林地所有權一律歸於國家和集體, 因此林地抵押僅指林地使用權的抵押。

雖然上文中提到, 我國《擔保法》《林權抵押貸款實施意見》中明確林木和林地可作為抵押權客體, 但並不意味著任何林木林地種類都能夠進行抵押。 除《森林法實施條例》明確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可用於抵押外, 例如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不得抵押, 由於這兩種林木本身具備很強的公共利益屬性, 且政府會對這兩類林木的經營者發放政府補貼, 因此, 這兩類林木不得進行抵押。 在《林權抵押貸款實施意見》中規定以下林權不得用於抵押, 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和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等防護林所有權、使用權及相應的林地使用權,

以及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 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等特種用途林所有權、使用權及相應的林地使用權”。 與此同時, 在《山西省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中則規定“國家級重點公益林、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權、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林權”不得抵押。

那麼林木抵押和林地抵押之間有著怎樣的聯繫。 在法律層面, 我國用於規範抵押關係的《物權法》《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於林木抵押和林地抵押之間關係的處理尚處於空白狀態。 但在剛剛失效不久的《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中曾經作出規定:“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

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 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而在現行的《林權抵押貸款實施意見》中對這一規定作出根本性更改, 不再強制要求林權抵押“林隨地、地隨林”, 而是規定:“以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的, 可以要求其林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但不得改變林地的性質和用途”。 由此可見我國在林權抵押方面的立法在逐漸自由化、開放化。

山西省進行林權抵押需要具備哪些主體資格?

自然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從事的林業生產經營、生產經營活動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投資與林業相關的項目, 自有資金比例原則上大於30%、資信良好, 遵紀守法, 無不良信用及債務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意願和相應的能力。

林業企、事業單位、村集體應持有經過人民銀行年審的《貸款卡》、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或從事與林業經濟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投資與林業相關的項目,原則上應有大於30%的自有資金、在貸款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結算帳戶、有較為規範的財務制度,且願意接受貸款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的財務指導和監督,相關財務指標基本符合授信的要求、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申請借款應經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決議、資信良好,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及債務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意願和相應的能力。

山西省進行林權抵押的流程是怎樣的?

以森林資源資產作抵押,抵押人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具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核發的《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經審批同意後書面委託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林木資產評估,然後抵押人持林木資產評估書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將有關資料送交縣級林權登記管理機構,經審核無誤後,由縣級林權登記管理機構核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證》;抵押權人收到《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證》等有關資料後,依照合同發放貸款。

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對林權抵押價值認定一致的,可不進行評估。價值認定有異議的,應聘請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需注意的是,林權抵押登記是抵押權合法設立以及貸款發放的前提條件,未經登記不受法律保護,而在合同期滿或者合同提前解除後,應當及時辦理抵押權的註銷登記。同時山西省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用途有著明確的限定,僅能夠用於直接從事林業生產、造林、育林生產費用,購買修理林業機具,以及從事與林業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林產品開發、生產、加工,林產品經營、流通。

山西省共有林地面積約5500萬畝,占山西全省土地面積的23.4%,但抵押林地面積數年來大體保持在15萬到20萬畝左右的規模,年林權抵押貸款總額不足2億元,相比浙江省、河南省等林業大省仍有較大差距,換句話講,我省林權抵押市場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在當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增強轉型發展動力”的大環境和大趨勢之下,山西省國有企業紛紛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和商業模式創新的探索和嘗試。一批以造林撫育、苗木花卉、林下經濟、林產加工、技術服務等經營範圍的林業專業性企業剛剛起步,林權抵押可以說是為這些企業“量身定制”的高效融資管道。

目前山西省林權改革的基本完成、林權登記基本落實到位,林權流轉交易平臺,即山西省林權服務中心的建立,和流轉配套體系的完成,表明我省林權的合法流轉已無法律障礙,這為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業務打通了最後一米的道路。

部門簡介

中呂礦業資產投資與並購部作為中世律所聯盟·中呂律師事務所最具專業性的核心業務部門之一,主要致力於為礦業、電力等資源型企業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目前業務領域涵蓋煤礦、電力等資源型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企業並購重組、改制、融投資、基礎建設等專項法律服務,以及礦業權糾紛、公司訴訟、建設工程糾紛有關的訴訟代理法律服務。

依託中呂所長期的專業化積累,礦業投資與並購部已經能夠以其團隊化、精細化的業務能力,為資源型企業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法律服務,秉持“分享、創新、團結、專業、高效、活力”的理念,礦業投資與並購部希望能以自身的價值創造成為中呂所的王牌軍,更成為資源型企業的優質法律“資源”。

林業企、事業單位、村集體應持有經過人民銀行年審的《貸款卡》、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或從事與林業經濟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投資與林業相關的項目,原則上應有大於30%的自有資金、在貸款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結算帳戶、有較為規範的財務制度,且願意接受貸款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的財務指導和監督,相關財務指標基本符合授信的要求、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申請借款應經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決議、資信良好,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及債務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意願和相應的能力。

山西省進行林權抵押的流程是怎樣的?

以森林資源資產作抵押,抵押人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具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核發的《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經審批同意後書面委託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林木資產評估,然後抵押人持林木資產評估書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將有關資料送交縣級林權登記管理機構,經審核無誤後,由縣級林權登記管理機構核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證》;抵押權人收到《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證》等有關資料後,依照合同發放貸款。

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對林權抵押價值認定一致的,可不進行評估。價值認定有異議的,應聘請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需注意的是,林權抵押登記是抵押權合法設立以及貸款發放的前提條件,未經登記不受法律保護,而在合同期滿或者合同提前解除後,應當及時辦理抵押權的註銷登記。同時山西省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用途有著明確的限定,僅能夠用於直接從事林業生產、造林、育林生產費用,購買修理林業機具,以及從事與林業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林產品開發、生產、加工,林產品經營、流通。

山西省共有林地面積約5500萬畝,占山西全省土地面積的23.4%,但抵押林地面積數年來大體保持在15萬到20萬畝左右的規模,年林權抵押貸款總額不足2億元,相比浙江省、河南省等林業大省仍有較大差距,換句話講,我省林權抵押市場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在當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增強轉型發展動力”的大環境和大趨勢之下,山西省國有企業紛紛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和商業模式創新的探索和嘗試。一批以造林撫育、苗木花卉、林下經濟、林產加工、技術服務等經營範圍的林業專業性企業剛剛起步,林權抵押可以說是為這些企業“量身定制”的高效融資管道。

目前山西省林權改革的基本完成、林權登記基本落實到位,林權流轉交易平臺,即山西省林權服務中心的建立,和流轉配套體系的完成,表明我省林權的合法流轉已無法律障礙,這為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業務打通了最後一米的道路。

部門簡介

中呂礦業資產投資與並購部作為中世律所聯盟·中呂律師事務所最具專業性的核心業務部門之一,主要致力於為礦業、電力等資源型企業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目前業務領域涵蓋煤礦、電力等資源型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企業並購重組、改制、融投資、基礎建設等專項法律服務,以及礦業權糾紛、公司訴訟、建設工程糾紛有關的訴訟代理法律服務。

依託中呂所長期的專業化積累,礦業投資與並購部已經能夠以其團隊化、精細化的業務能力,為資源型企業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法律服務,秉持“分享、創新、團結、專業、高效、活力”的理念,礦業投資與並購部希望能以自身的價值創造成為中呂所的王牌軍,更成為資源型企業的優質法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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