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網3月17日消息 今天上午,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普東刑事審判庭對“清江路命案”作出一審判決, 以故意殺人罪, 判處被告人趙亮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同時判處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6857.8元。 趙亮當庭表示不上訴。
據悉, 法院審理查明, 2016年6月8日, 被告人趙亮吸食毒品後於10時許駕駛轎車行駛至青島市市北區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 與公車發生交通事故。 趙亮在等待保險公司出險時, 從附近友客超市醉酒(心血中乙醇含量為310mg/100ml)出來的被害人翟某, 因趙亮車載音響聲音較大與其發生口角, 翟某反復辱駡趙亮, 隨即二人廝打, 後散開。 期間, 趙亮撥打110報警電話稱在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發生交通事故。 之後, 趙亮因翟某辱駡並懷疑翟某欲打電話找人報復而惱怒, 持從其轎車後備箱內取出的棒球棍,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害人翟某醉酒後因瑣事與被告人趙亮發生爭執、廝打, 後趙亮採取持棒球棍、磚塊多次擊打被害人頭面部的手段, 致翟某當場死亡, 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趙亮在與被害人翟某發生廝打後, 撥打報警電話稱發生交通事故, 之後趙亮懷疑被害人打電話找人遂持棒球棍、磚塊將其當場打死, 後趙亮留在現場等候, 員警到現場後即如實供述其罪行, 當庭認罪, 依法應當認定主動投案, 系自首。 被害人翟某醉酒後因瑣事辱駡趙亮引發本案,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