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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家|金永明:中美關係與海洋爭議的關聯性

在《中美聯合公報》(又稱《中美上海公報》, 1972年2月28日)發表45周年之際, 如何依據其規範的原則和精神, 緩和中美兩國之間存在的海洋爭議尤其是南海爭議, 對於維護和發展中美關係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換言之, 海洋爭議尤其是南海爭議對於中美關係的發展進程具有關聯性。 所以, 如何穩妥地構築和處理中美兩國之間針對南海爭議的管控和協調措施就特別重要。


中美在傳統海洋爭議上的分歧

一直以來, 中美兩國針對專屬經濟區內的軍事活動(軍事測量活動, 諜報偵察活動, 聯合軍事演習)存在爭議。

爭議的焦點為實施這些活動是否需要事先許可或通知沿海國, 還是可以自由使用。 對於專屬經濟區上空的飛機偵察活動(例如, E-P3飛機在我國南海專屬經濟區上空的偵察活動), 美國認為其屬於公海自由中的飛越自由;中國認為, 其是非友好行為, 它遠超越了飛越自由, 是對權利的濫用, 因為其他國家對海洋的利用須考慮沿海國的利益, 不能損害沿海國的國防安全, 並須被用於和平目的。 對於專屬經濟區內的軍事測量活動(例如, 美國海軍測量船“無暇”號在我國專屬經濟區內的測量活動), 美國認為無須事先得到沿海國的同意, 其是自由的, 因而是合法的;中國認為, 專屬經濟區內的軍事測量活動, 必須得到沿海國的同意,
否則是非法的。 對於專屬經濟區內的聯合軍事演習, 中國認為其演習的頻繁性和目標的針對性, 不利於爭議問題的解決, 應減少聯合軍事演習的頻次和針對性。

在理論上, 專屬經濟區內的軍事活動是一種未被《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範的事項, 屬於專屬經濟區制度內未被確定歸屬的剩餘性權利, 所以應遵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9條規範的原則予以處置。 但由於中美兩國對包括這些條款在內的規範理解不一, 無法達成共識, 從而出現對立的國家實踐, 為此, 針對專屬經濟區內的軍事活動爭議, 只能通過雙邊對話協商解決, 以達成共識並共同管理, 以實現安定的海洋秩序。


中美針對軍艦在領海內的無害通過的對立

隨著南海仲裁案的提起及仲裁庭執意推進仲裁程式, 國際社會包括美國與中國之間存在的領海內軍艦的無害通過制度的對立明顯化。 即美國先後派遣軍艦進入中國西沙領海進行所謂的無害通過活動, 引發中國政府的強烈抗議, 因為未經中國政府許可或事先通知在中國領海進行的上述活動, 不僅嚴重損害中國領海安全, 而且違反《中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6條的規定, 這種嚴重的挑釁行為, 自然遭到我國包括外交部、國防部在內的強力譴責和抵抗。

儘管針對軍艦在他國領海內的無害通過行為, 國際社會存在事先同意論或事先通知論和自由使用論的對立, 但國際社會形成規範性的共識是最低限度應遵守沿海國的關於領海的法律和規章,

這是沒有疑義的。 因為,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1條規定, 沿海國可依本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 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度關於無害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 包括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保全沿海國的環境, 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等。 對於未聽勸告執意繼續依自由使用論實施無害通過的外國軍艦, 中國有關主管機關有權令其立即離開領海, 對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船旗國應當負國際責任。 同時,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2條第1款的規定, 沿海國考慮到航行安全認為必要時, 可要求行使無害通過其領海權利的外國船舶使用其為管制船舶通過而指定或規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此外,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5條規定, 沿海國可在其領海內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非無害的通過, 例如為保護國家安全包括武器演習在內而有必要, 沿海國可在對外國船舶之間在形式上或事實上不加歧視的條件下, 在其領海的特定區域內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 換言之, 對於他國軍艦未經中國政府批准的軍艦在領海內的無害通過行為, 沿海國的中國可行使上述權利和措施, 以確保國家在領海內的安全和保護權。 從這個意義上說, 我國進一步完善領海相關法律和法規就特別重要。


美國軍艦在南沙島礁領海實施航行自由活動的違法性

在南海仲裁案進程中, 還有一個明顯的違法現象是,美國軍艦未經中國政府的批准在南沙島礁的周邊海域或12海裡(中國外交部和國防部稱其為附近海域或近岸水域)內實施所謂的航行自由行動。這種所謂的航行自由活動極易造成安全事故,威脅和損害島礁人員安全,也是一種應該譴責的挑釁行動,嚴重損害中國在南海島礁的權益。

眾所周知,在海洋法特別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體系中,將海域劃成了具有不同法律性質和地位的海域(例如,領海,毗連區,群島水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區域等),並對沿海國和其他國家在這些海域規定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一般而言,沿海國對這些海域的管轄權隨離海岸的距離增加而遞減對其的管轄權。而在這些海域中,存在需要國家宣佈的海域(例如,領海,專屬經濟區和群島水域),需要國際機構審核或許可的海域(200海裡外大陸架和國際海底區域的礦區),以及不需要國家宣佈的海域(例如,大陸架)和沿海國潛在具有管轄權的海域四種類型的海域。

美國軍艦擅自進入中國南海尤其是南沙島礁12海裡海域的性質,就是我國潛在的管轄海域(領海),只是由於各種原因中國迄今沒有宣佈其領海的基點和基線,但中國對其12海裡範圍內的海域具有管轄權。因為《中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58年9月4日)第1條宣佈:中國的領海寬度是12海裡,其適用於中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臺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其第3條規定,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中國政府的許可,不得進入中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任何外國船舶在中國領海航行,必須遵守中國政府的有關法令。所以,對於美國軍艦擅自進入南沙島礁12海裡的所謂航行自由行動行為,也應屬於中國管轄範圍內的海域,受中國國內法的規制和約束,中國政府對其具有管轄權。


結語

不可否認,美國軍艦並不會因為中國政府的強烈反對和抵抗,而減少在南海的航行自由活動和無害通過行為,這是由美國試圖繼續維護和主導亞太霸權,履行同盟體系義務,以及制裁國家要求“過分的海洋權利”等決定的,所以中美兩國針對海洋爭議的對抗將是長期的。對於中美兩國之間存在的海洋爭議,應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利用和平方法解決爭議,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原則,反對霸權等,是包括《中美聯合公報》、《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在內的國際條約和檔所要求的,因此,中美兩國加強溝通,嚴格履行中美兩國軍事部門於2014年11月締結的《重大軍事行動相互通報機制諒解備忘錄》和《海空相遇安全行為準則諒解備忘錄》以及後續附加議定書所規範的內容,則是兩國消弭海洋爭議的唯一途徑和方法。而對於海洋航行自由活動,應以中美兩國為主導運用現有機制繼續就海洋航行自由安全包括南海航行自由活動展開對話和協商,並借用在國際社會已存共識和原則(例如,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財團主導的於2005年9月通過的《專屬經濟區海域航行與上空飛越的行動指標》,2013年10月制定的《亞太專屬經濟區內互信和安全構築原則》)的基礎上達成適度的諒解和部分共識,這無疑是消弭海洋爭議並影響中美關係的有效步驟和方法。
文/金永明

還有一個明顯的違法現象是,美國軍艦未經中國政府的批准在南沙島礁的周邊海域或12海裡(中國外交部和國防部稱其為附近海域或近岸水域)內實施所謂的航行自由行動。這種所謂的航行自由活動極易造成安全事故,威脅和損害島礁人員安全,也是一種應該譴責的挑釁行動,嚴重損害中國在南海島礁的權益。

眾所周知,在海洋法特別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體系中,將海域劃成了具有不同法律性質和地位的海域(例如,領海,毗連區,群島水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區域等),並對沿海國和其他國家在這些海域規定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一般而言,沿海國對這些海域的管轄權隨離海岸的距離增加而遞減對其的管轄權。而在這些海域中,存在需要國家宣佈的海域(例如,領海,專屬經濟區和群島水域),需要國際機構審核或許可的海域(200海裡外大陸架和國際海底區域的礦區),以及不需要國家宣佈的海域(例如,大陸架)和沿海國潛在具有管轄權的海域四種類型的海域。

美國軍艦擅自進入中國南海尤其是南沙島礁12海裡海域的性質,就是我國潛在的管轄海域(領海),只是由於各種原因中國迄今沒有宣佈其領海的基點和基線,但中國對其12海裡範圍內的海域具有管轄權。因為《中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58年9月4日)第1條宣佈:中國的領海寬度是12海裡,其適用於中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臺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其第3條規定,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中國政府的許可,不得進入中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任何外國船舶在中國領海航行,必須遵守中國政府的有關法令。所以,對於美國軍艦擅自進入南沙島礁12海裡的所謂航行自由行動行為,也應屬於中國管轄範圍內的海域,受中國國內法的規制和約束,中國政府對其具有管轄權。


結語

不可否認,美國軍艦並不會因為中國政府的強烈反對和抵抗,而減少在南海的航行自由活動和無害通過行為,這是由美國試圖繼續維護和主導亞太霸權,履行同盟體系義務,以及制裁國家要求“過分的海洋權利”等決定的,所以中美兩國針對海洋爭議的對抗將是長期的。對於中美兩國之間存在的海洋爭議,應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利用和平方法解決爭議,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原則,反對霸權等,是包括《中美聯合公報》、《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在內的國際條約和檔所要求的,因此,中美兩國加強溝通,嚴格履行中美兩國軍事部門於2014年11月締結的《重大軍事行動相互通報機制諒解備忘錄》和《海空相遇安全行為準則諒解備忘錄》以及後續附加議定書所規範的內容,則是兩國消弭海洋爭議的唯一途徑和方法。而對於海洋航行自由活動,應以中美兩國為主導運用現有機制繼續就海洋航行自由安全包括南海航行自由活動展開對話和協商,並借用在國際社會已存共識和原則(例如,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財團主導的於2005年9月通過的《專屬經濟區海域航行與上空飛越的行動指標》,2013年10月制定的《亞太專屬經濟區內互信和安全構築原則》)的基礎上達成適度的諒解和部分共識,這無疑是消弭海洋爭議並影響中美關係的有效步驟和方法。
文/金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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