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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觸刑法“紅線”企業應該怎麼做

製圖/高嶽

法制網記者 陳磊

北京一家典當行的實際經營人陳某,在近7年的時間裡,向不特定多人借款並許諾每月3%的利息。 近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陳某被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據瞭解,這只是石景山區檢察院近年辦理的諸多企業刑事犯罪案件其中的一起。 “刑事法律是懸在企業和企業家頭上的‘一把劍’,企業和企業家稍有不慎,就會面臨巨大傷害甚至災難。 ”石景山區檢察院檢察長王春風在近日舉行的首屆中國企業刑事風險防範實務操作論壇上表示。

此次論壇由法制日報社《法人》雜誌主辦、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協辦、北京市合達律師事務所承辦。

在論壇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副所長單民將企業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歸納為4類: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刑事法律風險、企業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風險、企業交往中的刑事法律風險和企業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據瞭解,這4類刑事法律風險對應著刑法規定的170多個罪名,實務中企業經常觸犯的罪名則有百餘個。

普遍面臨融資類刑事法律風險

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只是企業融資類刑事法律風險的一個例證。

根據案卷材料,陳某在向人借款時,少數人是其通過交往認識的朋友,其他借款人則是放任知情人通過口耳相傳的方式予以介紹的,來者不拒,數額任意。

在借款過程中,陳某向投資人許諾投資後可以每月按照3%的利息獲得回報。

就這樣,在長達7年的時間裡,陳某向28名投資人吸收人民幣1.4億餘元。

2015年,陳某因為資金鏈斷裂被投資人舉報而案發。 石景山區檢察院以陳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于洋在上述論壇上表示,在實踐中,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數量逐年增多,而且涉案金額特別大。

於洋透露,北京市某區法院今年以來已經受理此類案件近100件,超過了去年全年的收案數量。 就涉案金額來說,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少則幾億元,多則幾千億元。

石景山區檢察院檢察官張靜表示,企業遇到的融資類刑事法律風險並非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包括集資詐騙。

石景山區檢察院辦理的另一起案件中,李某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訴。

2016年,李某成立某科技公司,隨後以該公司的名義,聲稱自己的公司在開發高新科技項目,會有很高的回報,並設立年息24%的返利。

在短短幾個月的時間內,李某的公司誘使一百餘名投資人投資近千萬元。 今年年初,李某案發。 經查,李某這些非法獲利,除了用來支付員工的傭金和返還利息以外,主要用於償還其之前的企業債務,未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

張靜認為,融資是每個企業在生存和發展過程中都可能會面臨的問題,因此,企業面臨融資類刑事法律風險,“具有普遍性”且備受社會關注。

張靜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總結說,從目前的刑事案例來看,企業融資類刑事法律風險主要出現在兩種融資過程中,一是向金融機構貸款過程中;二是向社會民眾公開籌資過程中。

“一旦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因為不熟悉相關金融政策或者說打擦邊球乃至故意違反法律,則會踩踏刑法的‘紅線’。

”張靜在論壇上表示。

單民在論壇上表示,從近年來民營企業家涉嫌的經濟犯罪來看,大多數民營企業家面臨著資金短缺、融資困難的問題。

單民認為,為了民營企業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民營企業家在無法通過正常的融資管道獲取經營所需要資金時,往往會通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融資,雖然這種做法會使民營企業自身的發展帶來一定的受益,但由於法律上的否定評價,往往會產生刑事法律風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案件率最高。

企業管理須避免涉稅刑事案件

企業不但在融資中普遍面臨刑事法律風險,就是在管理過程中,一不小心也會面臨刑事法律風險。

在論壇上,于洋法官對自己辦理的一起案件“印象很深刻”,北京一家企業的老闆不經意間就觸犯了刑法中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這是一家不太大的公司,員工規模不超過100人,註冊地在北京市海澱區,但工廠實際地址在河北省的燕郊。

企業老闆為了少繳稅,通過朋友介紹在海澱區一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訴機關根據證據認定的稅額超過50萬元。

一個引人深思的細節是,企業老闆不是被有關機關抓獲的。被抓獲當天,這名老闆在北京開會,接到公司會計電話說有關機關在公司查帳。他回到公司後,把相關情況向有關機關作了說明。後來,這名老闆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立案偵查。案件開庭時,這名企業老闆覺得自己非常冤,不認罪並且情緒激動。

於洋記得,為此案,他們專門到企業老闆的公司去看了看,發現這名老闆確實是兢兢業業支撐著公司。經過做工作,企業老闆把應繳納的稅款補齊,法院對他予以減輕處罰,公司運營沒有因此受到太大影響。

在於洋的工作經歷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企業管理過程中涉及稅務問題時主要的罪名,“我這幾年判的有四五十件”。

對於企業涉稅務類犯罪,石景山區檢察院檢察官李杉杉亦有同感。

李杉杉介紹說,刑法第三章第六條規定的危害稅法徵收罪一共涉及到16個罪名,比如說逃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如果企業沒有稅務風險管理意識,很容易出現稅收違法行為,嚴重的則涉嫌稅務犯罪。

李杉杉舉例說,石景山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林某在自營科技公司成立之初,不具備一般納稅人的條件,應合同合作方的要求,需要提供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於是通過網路聯繫到廈門某工貿公司購買發票,並以發票金額的7.5%支付費用。最終,林某被法院判處緩刑,該公司補繳增值稅發票3萬多元。

李杉杉認為,企業應該誠信納稅,尤其要注意定期進行稅務風險評估,合理控制稅務管理的流程和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稅務風險。

單民認為,除了稅務類犯罪,企業管理中遇到的其他刑事法律風險還包括:會計類犯罪,會計管理是企業保障資金安全的重要工作,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注意銷毀會計憑證等;挪用資金類犯罪,企業和企業家資產的混同,也會導致企業家涉嫌挪用資金罪;破產類犯罪,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容易出現刑事犯罪。

對外交往也有刑事法律風險

有一家全國知名企業,年銷售額近1000億元,但是因為涉及刑事案件,現在資金鏈非常緊張,幾乎到了瀕臨破產的地步。

這是全國工商聯前專職副主席、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會長莊聰生在論壇上強調民營企業家要處理好政商關係時舉的一個例子。

莊聰生說,企業只要被紀律檢查機關叫去協助調查,馬上就有銀行催還貸款,接著就會有企業的上下游公司“給你找麻煩”,對家庭、對企業都是致命的打擊,而且往往引發一系列危機。

莊聰生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大反腐敗力度,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官員倒下帶出一大片企業家,一個企業家倒下也帶出一大批官員。

在單民看來,這屬於企業在交往中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

單民認為,中國是人情社會,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常常出現和權力關係糾纏等情形。官商勾結是近年來貪腐犯罪的重要表現,因為個別官員手握審批和許可,一些企業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甘願冒風險與官員結交。

單民還發現,企業為了獲得有利交易機會,在招投標過程中、銷售過程中、驗收過程中,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商業賄賂也非常普遍。

這種刑事法律風險,與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彭新林所稱的企業內部刑事法律風險接近。

彭新林在論壇上表示,近年來,互聯網企業掀起了一場內部反腐風暴。2016年以來,百度、阿裡巴巴、騰訊、京東集團、樂視等互聯網企業相繼自報內部腐敗事件,涉案之多、涉案員工級別之高、內部反腐力度之大,應當說是前所未有的。

2016年9月19日,百度公司對內部的腐敗案件進行了通報,總計開除了30名員工。2016年10月17日,樂視對外通報7起員工舞弊案件。2016年10月24日,京東集團發佈反腐公告,通報了公司查處的10起內部腐敗案件。

2017年4月,阿裡巴巴廉政合規部發佈了一個處罰公告,宣佈永久關閉平臺上36家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商家店鋪,這些商家店鋪因採取不正當手段賄賂“店小二”謀取特別關照。

彭新林認為,推進企業內部反腐的公開化、透明化,對於預防企業的腐敗現象,規避企業的刑事法律風險至關重要。

刑事法律風險未受足夠重視

北京律師余塵,曾承辦多起涉及企業犯罪案件的辯護業務。

餘塵在論壇上說:“我見證了許多企業由小到大,由弱到強;我也看到了不少如日中天的企業,由於法律上的原因,轟然倒塌的經典個案。”

“對於企業刑事風險,企業領導一直沒有將之放在企業風險防控的重點位置上。”餘塵認為,因為企業刑事風險相比於民事法律風險來說出現的概率相對較低。

單民認為,民營企業遭遇刑事法律風險原因多種多樣,不僅有民營企業自身因素導致的刑事法律風險,也有制度因素帶來的風險。

“民營企業家自身法律意識缺失,只懂經營、不懂法律的民營企業家還有很多。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有些企業開始建立法務部門,關注的法律也多是民商法等,很少去考慮企業的行為是否會觸犯刑法。”單民說。

單民表示,再者,很多民營企業因為忙於業務而忽視了內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為企業犯罪行為的產生創造了條件。例如家族企業,主要靠人情和經驗進行管理,不會建立嚴格意義上的管理制度。

王春風表示:“刑事法律是懸在企業和企業家頭上的‘一把劍’,企業和企業家稍有不慎,就會面臨巨大傷害甚至災難。”

王春風說,前段時間熱播的電視劇《人民的名義》,其中反映的大風廠以及商人蔡成功的遭遇,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出企業和企業家面臨的現實法律風險。

企業該如何防範刑事法律風險呢?

王春風從檢察機關的角度建議,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方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和做法,新形勢下,圍繞建立犯罪大預防的概念,把“三預”(預測預警預防)工作從原來主要針對國有單位轉向公私企業兼顧、全領域覆蓋的犯罪預防新格局。

單民建議,企業亟需建立企業刑事法律風險控制機制,主要包括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意識缺失,刑事法律風險的預警、內控機制的建立措施等。

“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可以使包括刑事法律風險在內的法律風險管理的重點從事後處理向事前防範轉移。”單民表示。

在論壇上,與會人士達成共識認為,應將預防思維導入企業刑事風險防控,用盡職調查手段掃除企業治理雷區、為企業行為厘清決策“紅線”。

在論壇上,于洋法官對自己辦理的一起案件“印象很深刻”,北京一家企業的老闆不經意間就觸犯了刑法中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這是一家不太大的公司,員工規模不超過100人,註冊地在北京市海澱區,但工廠實際地址在河北省的燕郊。

企業老闆為了少繳稅,通過朋友介紹在海澱區一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訴機關根據證據認定的稅額超過50萬元。

一個引人深思的細節是,企業老闆不是被有關機關抓獲的。被抓獲當天,這名老闆在北京開會,接到公司會計電話說有關機關在公司查帳。他回到公司後,把相關情況向有關機關作了說明。後來,這名老闆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立案偵查。案件開庭時,這名企業老闆覺得自己非常冤,不認罪並且情緒激動。

於洋記得,為此案,他們專門到企業老闆的公司去看了看,發現這名老闆確實是兢兢業業支撐著公司。經過做工作,企業老闆把應繳納的稅款補齊,法院對他予以減輕處罰,公司運營沒有因此受到太大影響。

在於洋的工作經歷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企業管理過程中涉及稅務問題時主要的罪名,“我這幾年判的有四五十件”。

對於企業涉稅務類犯罪,石景山區檢察院檢察官李杉杉亦有同感。

李杉杉介紹說,刑法第三章第六條規定的危害稅法徵收罪一共涉及到16個罪名,比如說逃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如果企業沒有稅務風險管理意識,很容易出現稅收違法行為,嚴重的則涉嫌稅務犯罪。

李杉杉舉例說,石景山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林某在自營科技公司成立之初,不具備一般納稅人的條件,應合同合作方的要求,需要提供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於是通過網路聯繫到廈門某工貿公司購買發票,並以發票金額的7.5%支付費用。最終,林某被法院判處緩刑,該公司補繳增值稅發票3萬多元。

李杉杉認為,企業應該誠信納稅,尤其要注意定期進行稅務風險評估,合理控制稅務管理的流程和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稅務風險。

單民認為,除了稅務類犯罪,企業管理中遇到的其他刑事法律風險還包括:會計類犯罪,會計管理是企業保障資金安全的重要工作,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注意銷毀會計憑證等;挪用資金類犯罪,企業和企業家資產的混同,也會導致企業家涉嫌挪用資金罪;破產類犯罪,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容易出現刑事犯罪。

對外交往也有刑事法律風險

有一家全國知名企業,年銷售額近1000億元,但是因為涉及刑事案件,現在資金鏈非常緊張,幾乎到了瀕臨破產的地步。

這是全國工商聯前專職副主席、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會長莊聰生在論壇上強調民營企業家要處理好政商關係時舉的一個例子。

莊聰生說,企業只要被紀律檢查機關叫去協助調查,馬上就有銀行催還貸款,接著就會有企業的上下游公司“給你找麻煩”,對家庭、對企業都是致命的打擊,而且往往引發一系列危機。

莊聰生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大反腐敗力度,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官員倒下帶出一大片企業家,一個企業家倒下也帶出一大批官員。

在單民看來,這屬於企業在交往中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

單民認為,中國是人情社會,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常常出現和權力關係糾纏等情形。官商勾結是近年來貪腐犯罪的重要表現,因為個別官員手握審批和許可,一些企業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甘願冒風險與官員結交。

單民還發現,企業為了獲得有利交易機會,在招投標過程中、銷售過程中、驗收過程中,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商業賄賂也非常普遍。

這種刑事法律風險,與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彭新林所稱的企業內部刑事法律風險接近。

彭新林在論壇上表示,近年來,互聯網企業掀起了一場內部反腐風暴。2016年以來,百度、阿裡巴巴、騰訊、京東集團、樂視等互聯網企業相繼自報內部腐敗事件,涉案之多、涉案員工級別之高、內部反腐力度之大,應當說是前所未有的。

2016年9月19日,百度公司對內部的腐敗案件進行了通報,總計開除了30名員工。2016年10月17日,樂視對外通報7起員工舞弊案件。2016年10月24日,京東集團發佈反腐公告,通報了公司查處的10起內部腐敗案件。

2017年4月,阿裡巴巴廉政合規部發佈了一個處罰公告,宣佈永久關閉平臺上36家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商家店鋪,這些商家店鋪因採取不正當手段賄賂“店小二”謀取特別關照。

彭新林認為,推進企業內部反腐的公開化、透明化,對於預防企業的腐敗現象,規避企業的刑事法律風險至關重要。

刑事法律風險未受足夠重視

北京律師余塵,曾承辦多起涉及企業犯罪案件的辯護業務。

餘塵在論壇上說:“我見證了許多企業由小到大,由弱到強;我也看到了不少如日中天的企業,由於法律上的原因,轟然倒塌的經典個案。”

“對於企業刑事風險,企業領導一直沒有將之放在企業風險防控的重點位置上。”餘塵認為,因為企業刑事風險相比於民事法律風險來說出現的概率相對較低。

單民認為,民營企業遭遇刑事法律風險原因多種多樣,不僅有民營企業自身因素導致的刑事法律風險,也有制度因素帶來的風險。

“民營企業家自身法律意識缺失,只懂經營、不懂法律的民營企業家還有很多。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有些企業開始建立法務部門,關注的法律也多是民商法等,很少去考慮企業的行為是否會觸犯刑法。”單民說。

單民表示,再者,很多民營企業因為忙於業務而忽視了內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為企業犯罪行為的產生創造了條件。例如家族企業,主要靠人情和經驗進行管理,不會建立嚴格意義上的管理制度。

王春風表示:“刑事法律是懸在企業和企業家頭上的‘一把劍’,企業和企業家稍有不慎,就會面臨巨大傷害甚至災難。”

王春風說,前段時間熱播的電視劇《人民的名義》,其中反映的大風廠以及商人蔡成功的遭遇,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出企業和企業家面臨的現實法律風險。

企業該如何防範刑事法律風險呢?

王春風從檢察機關的角度建議,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方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和做法,新形勢下,圍繞建立犯罪大預防的概念,把“三預”(預測預警預防)工作從原來主要針對國有單位轉向公私企業兼顧、全領域覆蓋的犯罪預防新格局。

單民建議,企業亟需建立企業刑事法律風險控制機制,主要包括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意識缺失,刑事法律風險的預警、內控機制的建立措施等。

“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可以使包括刑事法律風險在內的法律風險管理的重點從事後處理向事前防範轉移。”單民表示。

在論壇上,與會人士達成共識認為,應將預防思維導入企業刑事風險防控,用盡職調查手段掃除企業治理雷區、為企業行為厘清決策“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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