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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超標360倍!濟南“毒粉條”案一審宣判主犯獲刑九年

法制網訊 記者徐鵬

在濟南槐蔭某郊區一處骯髒簡陋的小作坊內, 三四個人只用工業明膠、六偏磷酸鈉、海藻酸鈉三種有毒有害工業原料就能合成我們餐桌上食用的“粉條”。 這種“毒粉條”經甲醛浸泡後, 大量流入路邊攤點和排擋。 經對現場提取的三份“粉條”樣品進行檢測, 均檢驗出甲醛1800餘mgkg(檢測低限5.0mgkg), 甲醛含量嚴重超標, 極大危害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日前, 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引人震驚的“毒粉條”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主犯邱某有期徒刑九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孫某等三名從犯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並處相應罰金。

2011年底至2015年8月, 因工業原料成本低, 利潤可觀, 被告人邱某夥同孫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許可經營資質條件下暗中從事非法加工、經營“毒粉條”活動。 這些化工原料合成的“毒粉條”被陸續銷往山東省內鄒城市、曲阜市、青州市、萊陽市、滕州市、泗水縣等多個縣市。 僅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不到一年時間, 被告人邱某等四人憑藉“毒粉條”非法銷售金額多達45萬餘元。

經查, 被告人孫某、付某、顏某受雇于邱某, 明知邱某從事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仍然受其指使協助從事非法加工和經營。 他們分工明確, 分別負責配料生產、日常加工、開車送貨等事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邱某、孫某、付某、顏某利用工業原料暗中生產、銷售“毒粉條”,

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 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邱某作為“毒粉條”生產的組織者和銷售獲利的主要收益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應當認定為主犯。 被告人孫某、付某、顏某先後受雇于邱某, 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 系從犯。 鑒於被告人到案後, 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罪態度較好。 綜上,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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