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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幾個新問題及原因(附建議及案例)

民間借貸案件分析

1. 民間借貸中往往摻雜著友情、親情和愛情, 也有職業放貸人出現。 民間借貸行為一般發生在彼此熟識的當事人之間, 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通常是朋友關係、親屬關係或戀人關係。 近四年來, 每年約有50%的民間借貸案件發生在朋友間, 約有10%發生在親屬之間, 另有約5%發生在曾經的戀人之間。 近年, 我院在案件審理中還發現5起出借人屬於職業放貸人的案件, 此類案件中, 當事人間沒有特殊關係, 出借人訴訟經驗豐富, 證據完備, 既有借條又有收條, 但借款人大都抗辯稱放貸人常採取恐嚇、拘禁等非法手段逼迫書寫借條、催要借款等。

2. 民間借貸多為現金給付, 且大額民間借貸增多。 近三年來, 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主張以現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比例高達54%;100萬元以上大額借款案件數量逐年增多, 比重逐年增大, 2015年增至64件, 比重為20.32%。 由此看來, 民間融資需求總量呈上升之勢。

3. 民間借貸案件證據少, 查清客觀事實難。 近三年案件中, 半數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出借人僅能提供內容簡單的借條、欠條等單一證據主張債權, 借款人往往缺乏證據。 關於借款的原因、款項交付的過程、是否還款等客觀事實, 只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 而雙方當事人又各執一詞, 這為法院查明客觀事實帶來較大困難。

4. 民間借貸案件中虛假訴訟現象突出。

有些當事人意圖通過獲得勝訴判決和執行查封, 阻止第三人對自己財產的強制執行, 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 為此, 惡意串通, 虛構借貸事實提起訴訟。 此外, 虛假借貸訴訟也易成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重要理由之一。 近三年, 我院先後受理20餘起以雙方當事人虛構借貸事實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

5. 民間借貸與婚姻家庭法律問題出現交叉。 親屬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通常發生在父母與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間, 且多發生在子女與其配偶離婚或感情出現問題之後。 我們審理涉及親屬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近80%需要認定相關借款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6. 民間借貸糾紛與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刑民交叉問題突出。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日趨多元和複雜。 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 借貸往往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行為交織在一起, 出現了由同一法律事實引發、在一定程度上交織的刑民交叉案件。 近年, 我院受理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的30餘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均以“先刑後民”為由被裁定駁回起訴。

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原因

1. 與金融機構貸款相比, 民間借貸手續簡單, 提取資金方便。 目前, 借款人如果沒有足夠的財產或實力強大的擔保人, 很難達到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 並且貸款手續繁雜,

借款人急需資金時很難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 而民間借貸手續簡單, 提取資金比較方便, 彌補了銀行貸款手續繁瑣、貸款困難的短板, 使得借款人紛紛轉向民間融資, 進而使民間借貸糾紛逐漸增多。

2. 出借人無法通過個人能力收回借款。 實踐中, 有些當事人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 但為了一時所需仍向他人借款;有的許諾高息利誘, 騙取出借人的錢款;有的在還款期限屆滿後外出躲債, 甚至否認借款事實存在, 在這些情況下, 出借人無法通過個人能力收回借款, 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3. 追逐高利, 法律風險意識淡薄。 許多出借人過於看重高額回報, 只考慮以遠遠高於銀行存款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利潤, 而輕視風險防控,

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 最終導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償還。 由於法律意識淡薄, 很多出借人不能認識到借貸手續的重要性, 對借款主體、用途、利息、還款時間等內容約定不明確或無約定, 有的案件甚至連借據都沒有;許多擔保人不清楚擔保的含義, 隨意簽字擔保的現象普遍存在;不少借款人隨意在空白借據上簽名, 或在還款後未及時銷毀借據, 這些都為糾紛產生埋下了隱患。

給當事人的建議

為更好維護民間借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避免糾紛產生, 我們建議:

1. 針對出借人的建議

一是不要為求高利, 將款項借給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 高利息意味著高風險, 我院審理的年利率超過24%的民間借貸案件中, 有一半以上的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到庭後明確表示無償還能力,且此類案件中,出借人的債權會存在巨大的執行風險。為此,建議出借款項時不要因為利率高就輕易出借,而應著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償還能力,並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而出借的,該還款要求將不會得到法院支援。比如,在賭場向他人出借款項。

二是出借款項務必保留證據。借據是主張債權的重要憑證,出借款項應當讓借款人出具借據。但在實踐中,有些出借人基於雙方是好朋友、戀人或親屬關係,礙於情面,未讓借款人書寫借條,可一旦發生糾紛,因沒有借據,還款請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憑證僅能證明款項交付,不能證明款項的性質,因此,僅持有打款憑證主張債權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在大額借款中,在出借人不能提供證據佐證大額款項已經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釋的情形下,還款請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故建議大額借款儘量以轉帳方式給付。

三是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項,最好讓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據。法律上雖然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配偶如果能證明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我院審理的5起此類案件未被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還存在不少老年人在子女與其配偶感情不和或離婚後即持子女單方出具的借條,以出借款項給子女買房等為由,要求子女與其配偶共同還款的案件。此類案件中,因各方身份關係特殊,且子女與配偶婚姻關係不正常,法院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將從嚴審查借貸的真實性。

四是借據約定應當詳細、明確、合法。不少案件中的借據非常簡單,僅寫借款金額和借款人,還有一些借據對借貸雙方的名字、借款金額、還款時間、利率、違約責任的約定不明確或不合法,比如:借貸雙方的名字用綽號,借款金額潦草無法辨別,還款時間為“拆遷後”“中秋節前後”,利率或利息為10%等。約定不明發生糾紛,法院可能依法作出不利於出借人的判決。另外,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不會被法院保護,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不合法。

五是要如實陳述借款情況。出借人應當向法院如實陳述借款情況,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實踐中,不少借條並非基於借貸關係形成,而是基於其他法律關係結算後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計形成,有些出借人基於訴訟簡便考慮,不向法院如實陳述借款情況,導致前後陳述不一,出現重大矛盾,或在發現不能自圓其說後才如實陳述,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將面臨極大的敗訴風險。我們審理的多起案件均基於出借人前後陳述不一出現重大矛盾而駁回其訴訟請求。

2. 針對借款人的建議:

一是不要輕易書寫借條。借條是民間借貸事實成立的重要證據,沒有借貸事實而向他人書寫借條,將使自己面臨無借須還的風險中。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認為只要沒有收到借款,借條也沒什麼用,基於各種考慮向他人書寫借條,比如,戀愛分手後經不起對方的糾纏,以借條的方式確認給付精神損失費;為了幫助朋友欺騙他的父母或配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條等。此類糾紛中,借款人因無法證明其出具借條的真實原因而敗訴。如果因為脅迫或欺詐出具借條,要及時報警,並訴至法院確認借條無效。

二是還款要同時收回借條。實踐中,有些借款人還款後,並未收回借條或者讓出借人出具收條,這便使個別見利忘義的出借人有可乘之機,再次手持借條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還款。此方面,尤其體現在現金還款,或者雖是轉帳還款,但雙方之間在同一期間存在多筆借款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償還該筆借款,導致最終敗訴。

三是不要碰觸高利貸。一些借款人由於急於用錢,不考慮自身的償還能力,即向便捷快速、無需擔保的職業放貸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職業放貸人和高利貸公司參與的民間借貸案件,不僅操作手法隱蔽,往往有黑惡勢力參與其中。據我們承辦案件中的借款人陳述,放貸人常採取恐嚇、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懼心理驅使下,不敢報警,頻繁出具借條、授權書等法律檔,使自己完全陷入被動,最後傾家蕩產。

四是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額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額高利借款,擾亂國家金融秩序,違背民間借貸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最後,特別提醒大家不要虛構借貸事實惡意訴訟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當前,審判機關對虛假訴訟的識別和打擊力度不斷加強,一經發現,輕則罰款、拘留,重則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摘編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幾個新問題及原因並附十大建議》,載于《商事法律檔解讀(2016年第10輯 總第142輯),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1月出版。)

北京市二中院民間借貸典型案例

1.、僅有打款憑證主張借款難獲支持

基本案情:賈某起訴稱,2010年3月12日,自己通過銀行以轉帳的方式將10萬元借給楊某。後經多次催要,楊某一直拒絕還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楊某償還10萬元借款及利息。為支持訴訟請求,賈某向法院提交了銀行轉帳憑證。楊某辯稱,賈某所稱借款不是事實,而是賈某償還自己的借款。自己從來沒向賈某借過款。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中,賈某不能提供借條、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欠條等書面材料,賈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雙方存在資金往來,不足以證明涉案款項的性質,故賈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楊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係。故終審駁回了賈某起訴。

2.、利率約定超過法定利率未獲支持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0日,宋某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劉某轉帳10萬元,劉某于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今向宋某借款10萬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劉某未按期還款,宋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以10萬元本金為基數,自2014年5月1日起自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3分的標準計算)。劉某辯稱,同意償還本金,但現在沒錢還,利率過高,應當予以調整。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現宋某主張以月息3分的利率計算利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調整。據此,終審判決劉某向宋某支付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計算的利息 (注:現行法律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母親持兒子出具的借條向兒子和前兒媳主張共同還款未獲支持

基本案情:王某與李某於2012年3月結婚,1年後離婚。後王某的母親張某以王某出具的,載有“鑒於王某和李某沒有足夠能力將首付款及相應仲介費共計100余萬元交齊,故由王某之母張某借給二人100余萬元。如在今後婚姻中王某和李某出現任何問題導致離婚或分財產等事宜,二人須在辦理相關手續前將100余萬元全款歸還張某。王某2012.4.25”等內容的《承諾書》,將王某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償還100余萬元借款。王某同意償還,並稱其得到李某同意後代李某在承諾書上簽名;李某以不知情為由不同意償還。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王某、李某三人身份關係特殊,張某與王某系直系親屬關係,王某與李某亦涉及離婚事實,王某與李某在調解離婚時亦明確表示無對外債務。因此,對於張某向法院提交的由王某單方向張某出具的《承諾書》,因該《承諾書》的形成時間難以鑒定,同時缺少李某本人的簽名,故法院認為該《承諾書》證明張某與王某、李某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係的證明力較為薄弱。據此,終審駁回了張某訴訟請求。

4.、朋友借款替其出具借條抗辯無效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日,裴某與顧某約定,顧某向裴某借款35萬元,期限1年;借款年利息為借款總額的15%,半年一付。路某為顧某提供了擔保。2013年2月,顧某向裴某支付了2.6萬餘元半年利息。後裴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顧某、路某支付35萬元借款。顧某辯稱,實際借款人為路某,自己只是幫忙出具借條。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中,裴某所持的收據、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憑證顯示借款人為顧某;款項亦匯至顧某名下的帳戶內,且顧某亦按照收據載明的時間向裴某支付2.6萬餘元利息,故認定裴某向顧某提供35萬元借款,借款到期後,顧某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顧某以款項系為路某償還借款為由抗辯借款人為路某,依據不足,法院對其答辯意見不予採納。據此,終審支持了裴某訴訟請求。

5.、還款無憑證被判敗訴

基本案情:王某訴稱,自2011年4月起同村老鄉李某分三次向自己借款3.3萬元,並出具欠據。後自己多次向李某追償,李某總是推諉不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償還借款。李某辯稱,王某所提的借款,已於2011年11月底以現金方式還清了,當時沒有要回借條,也沒有讓王某出具收條,王某說會自行撕毀借條。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抗辯稱借款已還清,但王某予以否認,因王某持有借條原件,且李某未提供收條等證據佐證已償還借款,故法院對李某的主張不予採信。據此,終審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以上案例摘編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典型案例》,載于《商事法律檔解讀(2016年第10輯 總第142輯),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1月出版。)

來源 | 法信

轉自 | 法律講堂

有一半以上的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到庭後明確表示無償還能力,且此類案件中,出借人的債權會存在巨大的執行風險。為此,建議出借款項時不要因為利率高就輕易出借,而應著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償還能力,並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而出借的,該還款要求將不會得到法院支援。比如,在賭場向他人出借款項。

二是出借款項務必保留證據。借據是主張債權的重要憑證,出借款項應當讓借款人出具借據。但在實踐中,有些出借人基於雙方是好朋友、戀人或親屬關係,礙於情面,未讓借款人書寫借條,可一旦發生糾紛,因沒有借據,還款請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憑證僅能證明款項交付,不能證明款項的性質,因此,僅持有打款憑證主張債權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在大額借款中,在出借人不能提供證據佐證大額款項已經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釋的情形下,還款請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故建議大額借款儘量以轉帳方式給付。

三是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項,最好讓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據。法律上雖然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配偶如果能證明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我院審理的5起此類案件未被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還存在不少老年人在子女與其配偶感情不和或離婚後即持子女單方出具的借條,以出借款項給子女買房等為由,要求子女與其配偶共同還款的案件。此類案件中,因各方身份關係特殊,且子女與配偶婚姻關係不正常,法院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將從嚴審查借貸的真實性。

四是借據約定應當詳細、明確、合法。不少案件中的借據非常簡單,僅寫借款金額和借款人,還有一些借據對借貸雙方的名字、借款金額、還款時間、利率、違約責任的約定不明確或不合法,比如:借貸雙方的名字用綽號,借款金額潦草無法辨別,還款時間為“拆遷後”“中秋節前後”,利率或利息為10%等。約定不明發生糾紛,法院可能依法作出不利於出借人的判決。另外,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不會被法院保護,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不合法。

五是要如實陳述借款情況。出借人應當向法院如實陳述借款情況,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實踐中,不少借條並非基於借貸關係形成,而是基於其他法律關係結算後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計形成,有些出借人基於訴訟簡便考慮,不向法院如實陳述借款情況,導致前後陳述不一,出現重大矛盾,或在發現不能自圓其說後才如實陳述,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將面臨極大的敗訴風險。我們審理的多起案件均基於出借人前後陳述不一出現重大矛盾而駁回其訴訟請求。

2. 針對借款人的建議:

一是不要輕易書寫借條。借條是民間借貸事實成立的重要證據,沒有借貸事實而向他人書寫借條,將使自己面臨無借須還的風險中。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認為只要沒有收到借款,借條也沒什麼用,基於各種考慮向他人書寫借條,比如,戀愛分手後經不起對方的糾纏,以借條的方式確認給付精神損失費;為了幫助朋友欺騙他的父母或配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條等。此類糾紛中,借款人因無法證明其出具借條的真實原因而敗訴。如果因為脅迫或欺詐出具借條,要及時報警,並訴至法院確認借條無效。

二是還款要同時收回借條。實踐中,有些借款人還款後,並未收回借條或者讓出借人出具收條,這便使個別見利忘義的出借人有可乘之機,再次手持借條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還款。此方面,尤其體現在現金還款,或者雖是轉帳還款,但雙方之間在同一期間存在多筆借款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償還該筆借款,導致最終敗訴。

三是不要碰觸高利貸。一些借款人由於急於用錢,不考慮自身的償還能力,即向便捷快速、無需擔保的職業放貸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職業放貸人和高利貸公司參與的民間借貸案件,不僅操作手法隱蔽,往往有黑惡勢力參與其中。據我們承辦案件中的借款人陳述,放貸人常採取恐嚇、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懼心理驅使下,不敢報警,頻繁出具借條、授權書等法律檔,使自己完全陷入被動,最後傾家蕩產。

四是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額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額高利借款,擾亂國家金融秩序,違背民間借貸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最後,特別提醒大家不要虛構借貸事實惡意訴訟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當前,審判機關對虛假訴訟的識別和打擊力度不斷加強,一經發現,輕則罰款、拘留,重則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摘編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幾個新問題及原因並附十大建議》,載于《商事法律檔解讀(2016年第10輯 總第142輯),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1月出版。)

北京市二中院民間借貸典型案例

1.、僅有打款憑證主張借款難獲支持

基本案情:賈某起訴稱,2010年3月12日,自己通過銀行以轉帳的方式將10萬元借給楊某。後經多次催要,楊某一直拒絕還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楊某償還10萬元借款及利息。為支持訴訟請求,賈某向法院提交了銀行轉帳憑證。楊某辯稱,賈某所稱借款不是事實,而是賈某償還自己的借款。自己從來沒向賈某借過款。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中,賈某不能提供借條、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欠條等書面材料,賈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雙方存在資金往來,不足以證明涉案款項的性質,故賈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楊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係。故終審駁回了賈某起訴。

2.、利率約定超過法定利率未獲支持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0日,宋某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劉某轉帳10萬元,劉某于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今向宋某借款10萬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劉某未按期還款,宋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以10萬元本金為基數,自2014年5月1日起自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3分的標準計算)。劉某辯稱,同意償還本金,但現在沒錢還,利率過高,應當予以調整。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現宋某主張以月息3分的利率計算利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調整。據此,終審判決劉某向宋某支付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計算的利息 (注:現行法律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母親持兒子出具的借條向兒子和前兒媳主張共同還款未獲支持

基本案情:王某與李某於2012年3月結婚,1年後離婚。後王某的母親張某以王某出具的,載有“鑒於王某和李某沒有足夠能力將首付款及相應仲介費共計100余萬元交齊,故由王某之母張某借給二人100余萬元。如在今後婚姻中王某和李某出現任何問題導致離婚或分財產等事宜,二人須在辦理相關手續前將100余萬元全款歸還張某。王某2012.4.25”等內容的《承諾書》,將王某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償還100余萬元借款。王某同意償還,並稱其得到李某同意後代李某在承諾書上簽名;李某以不知情為由不同意償還。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王某、李某三人身份關係特殊,張某與王某系直系親屬關係,王某與李某亦涉及離婚事實,王某與李某在調解離婚時亦明確表示無對外債務。因此,對於張某向法院提交的由王某單方向張某出具的《承諾書》,因該《承諾書》的形成時間難以鑒定,同時缺少李某本人的簽名,故法院認為該《承諾書》證明張某與王某、李某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係的證明力較為薄弱。據此,終審駁回了張某訴訟請求。

4.、朋友借款替其出具借條抗辯無效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日,裴某與顧某約定,顧某向裴某借款35萬元,期限1年;借款年利息為借款總額的15%,半年一付。路某為顧某提供了擔保。2013年2月,顧某向裴某支付了2.6萬餘元半年利息。後裴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顧某、路某支付35萬元借款。顧某辯稱,實際借款人為路某,自己只是幫忙出具借條。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中,裴某所持的收據、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憑證顯示借款人為顧某;款項亦匯至顧某名下的帳戶內,且顧某亦按照收據載明的時間向裴某支付2.6萬餘元利息,故認定裴某向顧某提供35萬元借款,借款到期後,顧某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顧某以款項系為路某償還借款為由抗辯借款人為路某,依據不足,法院對其答辯意見不予採納。據此,終審支持了裴某訴訟請求。

5.、還款無憑證被判敗訴

基本案情:王某訴稱,自2011年4月起同村老鄉李某分三次向自己借款3.3萬元,並出具欠據。後自己多次向李某追償,李某總是推諉不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償還借款。李某辯稱,王某所提的借款,已於2011年11月底以現金方式還清了,當時沒有要回借條,也沒有讓王某出具收條,王某說會自行撕毀借條。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抗辯稱借款已還清,但王某予以否認,因王某持有借條原件,且李某未提供收條等證據佐證已償還借款,故法院對李某的主張不予採信。據此,終審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以上案例摘編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典型案例》,載于《商事法律檔解讀(2016年第10輯 總第142輯),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1月出版。)

來源 | 法信

轉自 | 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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