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 在書面證據缺乏的情況下, 錄音證據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關鍵。 “錄音”方式取證, 尤其是私下錄音是否合法?“錄音證據”能起到什麼作用?如果錄音, 有哪些取證技巧呢?——小佳說”
錄音(錄影)證據
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首先肯定地說, 錄音或錄影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 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影證據。 《繼承法》中, 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 所以, 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 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問題在於, 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 偷錄取得的。 偷錄所得錄音證據, 是否還是合法的, 就是個問題了?
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 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 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 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 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 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那麼, 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 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
在司法實踐中, 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 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 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 有效。
2、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 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 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 無效。
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 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 是善意和必要的, 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 談話人身份明確, 內容清晰, 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 未被剪接或者偽造, 內容未被改變, 無疑點, 有其他證據佐證。
錄音證據對方不承認,
怎樣反駁?
可以把證據提交給法院,
收集錄音(錄影)證據,
要注意什麼?
錄音取證並不簡單, 是有技術含量的, 根據司法實踐, 楊文戰律師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這一點是基礎, 前面分析過了。 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 通常來講, 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 從手段上講, 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 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儘早
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後,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
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
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
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
儘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
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
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只答覆“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
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
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
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鑒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複製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
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
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儘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物件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後,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儘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錄音器材
儘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採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複製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物件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錄音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於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物件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係,在交談時儘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採用要脅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採信。
(4)著眼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作者:遇事找法綜合房屋之家、法制日報、互聯網整理
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3錄音取證要儘早
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後,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
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
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
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
儘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
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
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只答覆“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
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
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
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鑒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複製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
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
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儘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物件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後,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儘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錄音器材
儘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採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複製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物件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錄音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於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物件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係,在交談時儘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採用要脅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採信。
(4)著眼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作者:遇事找法綜合房屋之家、法制日報、互聯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