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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打官司錄音取證:2個條件+10大要點+5大技巧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 在書面證據缺乏的情況下, 錄音證據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關鍵。 “錄音”方式取證, 尤其是私下錄音是否合法?“錄音證據”能起到什麼作用?如果錄音, 有哪些取證技巧呢?——小佳說”

錄音(錄影)證據

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首先肯定地說, 錄音或錄影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 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影證據。 《繼承法》中, 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 所以, 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 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問題在於, 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 偷錄取得的。 偷錄所得錄音證據, 是否還是合法的, 就是個問題了?

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

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 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 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 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 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 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 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那麼, 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 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

在司法實踐中, 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 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 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 有效。

2、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 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 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 無效。

要使該視聽證據成為判決依據,

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 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 是善意和必要的, 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 談話人身份明確, 內容清晰, 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 未被剪接或者偽造, 內容未被改變, 無疑點, 有其他證據佐證。

錄音證據對方不承認,

怎樣反駁?

可以把證據提交給法院,

由法院判奪證據的可靠性。 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錄音內容的:屬於孤證, 而且錄音證據效力較其他證據低, 對方不承認時, 只能由法院根據錄音的真實程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採納錄音證據了, 有一定的風險。

收集錄音(錄影)證據,

要注意什麼?

錄音取證並不簡單, 是有技術含量的, 根據司法實踐, 楊文戰律師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這一點是基礎, 前面分析過了。 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 通常來講, 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 從手段上講, 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 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儘早

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後,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

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

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

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

儘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

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

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只答覆“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

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

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

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鑒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複製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

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

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儘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物件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後,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儘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錄音器材

儘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採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複製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物件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錄音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於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物件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係,在交談時儘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採用要脅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採信。

(4)著眼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作者:遇事找法綜合房屋之家、法制日報、互聯網整理

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儘早

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後,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

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

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

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

儘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

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

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只答覆“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

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

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

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鑒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複製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

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

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儘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物件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後,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儘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錄音器材

儘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採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複製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物件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錄音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於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物件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係,在交談時儘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採用要脅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採信。

(4)著眼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作者:遇事找法綜合房屋之家、法制日報、互聯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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