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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間意外身亡,保證金算不算遺產

老張在街上與老王發生爭執, 後老王將老張打傷。 老張被送至醫院就診, 並於當日住院治療。 期間老張支付醫療費11823.28元。 後經派出所處理,

鑒定老張為外傷致右側肋骨多根多段骨折, 屬輕傷一級。

後公安機關對老王取保候審。 但在取保期間, 老王因騎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身亡, 公安機關依法撤銷該案件, 並向劉麗、王鵬(老王的妻子和孩子)返還老王為取保候審交納的保證金1萬元。

現老張向法院起訴, 請求判令劉麗、王鵬賠償老張經濟損失。

經法庭調查, 老王名下無房產。 庭審中劉麗、王鵬自認在2016年將老王生前所有的一輛無登記牌照電動車出售了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 老張與老王因瑣事發生爭執, 雙方未能通過心平氣和的方式妥善處理, 致使矛盾升級, 進而發生雙方之間的肢體衝突, 造成老張受傷住院的後果。 關於該次糾紛的責任劃分問題, 依據該次糾紛發生的原因及經過,

確認老張與老王分別負30%和70%責任為宜。

關於該次糾紛的賠償數額, 依據法律規定, 並結合本案的證據材料和雙方庭審陳述, 確定醫療費, 護理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交通費等共計16722.88元, 該數額應由老王負責賠償70%, 即為11706.02元。

繼承人代被繼承人清償債務應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本案中, 劉麗、王鵬自認老王為取保候審交納的保證金1萬元在其去世後返還給劉麗、王鵬, 在老王去世後劉麗、王鵬將老王生前所有的電動車出售了500元, 老張未提交證據證明老王存在其他可繼承遺產, 故劉麗、王鵬應在10500元範圍內向老張履行賠償義務。

據此, 判決:被告劉麗、被告王鵬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

合計10500元。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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