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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帶領村民堵塞河道致景區停業

身為村主任, 本應帶領村民勤勞致富, 然而, 廣西壯族自治區陽朔縣白沙鎮筆架山村的村主任秦某卻不以為然, 以要求在該村經營景區的某外資企業提高補償費為由, 召集村民用石頭、樹枝堵塞景區內的河道, 導致景區內的遊覽船隻無法在河道內航行, 致使景區停止營業近三個月。 5月22日, 陽朔縣人民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秦某有期徒刑二年。

某外資企業與陽朔縣白沙鎮筆架山村村委會在上世紀九十年代簽訂了土地租用協定, 該企業租用筆架山村的一塊土地及河道開發景區。 隨著經濟發展,

近年來, 該村村民認為該外資企業給其村的補償費較低, 秦某等人遂要求景區提高補償費, 在要求無法得到滿足後, 便成立了村民維權小組, 多次與該企業及相關政府部門交涉。

2016年1月26日, 秦某等人組織村民開會討論如何要求景區提高補償費, 在會上, 秦某等人積極發言並提議起草了一份致景區的通告及一份要求全體村民簽字並共同擔責的《全體村民呼聲》。

2016年1月27日, 秦某等人將通告送達給景區, 告知景區如果不滿足村民要求, 將於兩天后堵塞景區的河道。 因景區未答覆, 2016年1月29日, 秦某等人又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及村民大會, 會議決定次日每家每戶出一人去堵塞景區河道。

2016年1月30日, 秦某等16名被告人及其他村民用石頭和樹枝將景區的河道堵塞,

致使景區無法營業近三個月。 事件發生後, 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多次進村與村民協調疏通景區河道的事宜, 均遭到拒絕。

2016年4月14日, 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人員欲疏通河道時, 又遭到秦某等16名被告人及其他村民的阻攔。 經鑒定, 該景區因河道被堵塞而無法營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812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秦某等16名被告人採取堵塞景區河道, 致使景區無法營業,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秦某等人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 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於其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並當庭自願認罪, 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情節考慮, 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秦某等16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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