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農村房屋買賣雖無效,拆遷增值利益要平分

2010年王鵬與老劉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 老劉將其A村的三間房屋作價3000元賣與王鵬, 同時約定, 一方違約, 除補償對方購房款及其他損失外,

另需支付違約金50000元。 合同簽訂後, 王鵬付清購房款, 老劉亦將涉案房屋交付王鵬。 王鵬在使用過程中對涉案房屋進行了修繕並支付了相應費用。

因該房屋涉及拆遷改造, 老劉將王鵬起訴, 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因房屋系農村房屋, 法院判決該合同無效。

現王鵬又將老劉起訴了, 要求判令老劉支付合同違約金50000元, 增值損失214620元及修繕費用。

經鑒定, 房屋價值為41950.42元(房款30000元、利息部分11950.42元);修繕費用為6327.03元。

法院審理認為, 王鵬與老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合同無效後, 雙方應當相互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 並視過錯情況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因合同無效而無效,

且該違約金條款針對合同違約行為而非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 故王鵬要求老劉按合同支付違約金50000元, 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不予支援。

本案中, 房屋因為拆遷改造, 產生巨大的增值利益, 該增值部分應當在王鵬和老劉之間予以合理分割, 防止雙方因合同無效而利益失衡。 綜合雙方合同、老劉單方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雙方對於合同無效均有過錯等事實, 以老劉給付王鵬50%的增值利益為宜。

綜上, 判決:老劉支付王鵬增值款138300元。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