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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大資料時代的網路資訊安全保護

作者: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李媛

《中國大資料發展調查報告(2017)》指出:“2016年中國大資料市場規模168億元, 預計2017-2020年仍將保持30%以上的增長。 近六成企業已成立資料分析相關部門, 超過1/3的企業已應用大資料。 ”大資料應用為企業帶來的最明顯效果是實現精准行銷、智慧決策、提升運營效率。 而個人資訊中潛藏的價值, 已使得政府、企業走在了對個人資訊如饑似渴地追逐道路上, 這刺激了各路競爭者對數據的挖掘。 當大資料的技術成為一種革命力量席捲全球時, 大資料的運用也帶來諸多挑戰:對互聯網用戶網上行為的定位與跟蹤、對消費者個人敏感資訊的記錄與採集、資料預測分析帶來的不公與歧視、雲中資訊的安全顧慮與公權力機構的窺視、個人資訊的頻繁洩露與黑市買賣、網路侵權與電信詐騙以及資訊跨境轉移的法律衝突與資料壁壘等都使得個人資訊的收集方式、使用目的及影響後果日趨失控,

個人資訊的保護被前所未有地放置于洪荒之地, 面臨嚴峻威脅。

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實施網路強國戰略, 實施“互聯網+”行動計畫, 發展分享經濟, 實施國家大資料戰略。 2016年4月19日, 習近平總書記在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工作座談會上指出:“維護網路安全是全社會共同責任, 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廣大線民共同參與,

共築網路安全防線。 ”這為新時期建構網路新生態, 指明了道路與方向。 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 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這是繼刑事、行政立法之後, 立法機關將個人資訊的保護納入民事基本法總則中的開創性之舉。 然而, 個人資訊保護依然面臨諸多問題。 例如黑色產業規模龐大、分工專業。 警方披露, 當前我國網路非法從業人員已逾150萬, 而黑色產業市場規模已達千億元級別。 高額的經濟回報、較小的技術難度與較低的犯罪成本將引誘更多群體加入。
專業駭客的入侵、內部人員的對外勾結與不法人員的釣魚盜號, 則為隱藏在深處的“暗網”市場提供著源源不斷的資訊源流。 非法獲取個人資訊的犯罪人員多以團夥形式作案, 目前已形成較為完整的多層級黑色產業鏈條。 2017年1月12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公佈的資料顯示, 我國網路犯罪已占犯罪總量的1/3, 並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增長。 據2017年1月公佈的《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 截至2016年12月, 我國線民規模已達7.31億;《中國線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6》顯示, 54%的線民認為個人資訊洩露嚴重, 84%的線民親身感受到個人資訊洩露帶來的諸多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 資訊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急需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規範。

第一, 加快培育行業自律, 促進行業保護標準的制定。 個人資訊保護主要依賴於以下三種方式:技術、行業自律、法律保護。 基於對快速發展的網路技術、冗長繁瑣的立法程式及有針對性地對不同行業進行有效規制的考量, 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應加強自律和自我約束, 構建個人資訊的分級分類保護體系, 完善對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規範管理和有效監督, 規範採集、處理、利用個人資訊的行為, 逐步培育行業自律。 與此同時, 在政府主管部門牽頭下, 加速各個行業統一標準的制定工作。

第二, 強化法治引領, 完善法制建設, 加大打擊力度, 提升震懾力。 《民法總則》第111條明確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確立了資訊處理的“事先同意”、“資訊安全”原則,

回應了時代的需要, 為進一步落實個人資訊保護開闢了空間。 民法分則在落實個人享有資訊權利時, 需進一步明確個人資訊的範疇、保護原則與權利內涵, 賦予個人以資訊決定權、查詢權、更正權、補充權、刪除權、拒絕權、可攜帶權。 強化資訊控制者和資訊處理者的義務與責任。 專門的個人資訊保護法還需引入問責制, 改善資料保護的程式規則與實施效果, 引入資訊保護的影響性評定、資訊洩露報告的義務, 推進資訊保護機構間的聯合行動。 應注意, 資訊的無形、可複製、易於傳播性, 常使個人在民事訴訟中難以確切舉證哪一機構洩露其資訊。 尤其是網路交易平臺、雲計算的出現, 加大了資訊洩露的風險。大資料的廣泛應用,亦使此風險呈指數級上升。在此類案件中,司法實踐還需進一步探索舉證責任分配、舉證標準認定、責任分擔方式的新通道。對侵犯個人資訊、電信網路詐騙等新型網路犯罪應持續加大打擊力度,針對非法獲取大量資料資訊的駭客人員、內外勾結權力尋租的資料管理人員及互聯網企業,從嚴從重處理,形成強大震懾力。

第三,約束公權力,在資訊保護、國家安全與資訊產業發展間做好平衡。在與日俱增的全球極端恐怖主義威脅下,個人資訊保護往往會讓位于國家安全。鑒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常常裹挾在正常資訊中,或偽裝成正常資訊加以傳播,因此,試圖從海量資料中提取與國家安全、嚴重刑事犯罪相關的資訊,很可能意味著所有公民的個人資訊都將處於被監視的狀態。然而,國家安全與刑事偵查的需要並不能成為對公民資訊進行全面監控的充分且正當的理由。自由最大的隱患是來自對個人權利的一種不知不覺的侵蝕,這種侵蝕又常以熱情、善意的面目示人,而人們往往對這樣的侵蝕缺乏認識與理解。對個人資訊的保護應將提升人與社會的覺察度、技術工具、法律支援共同結合起來,約束公權力的行使,在資訊保護、國家安全與有效率的商業交易間尋找平衡。

總之,在互聯網時代,對處於動態發展中的個人資訊提供保護,將為主體構建自由的空間,也呼喚著相關理念與制度的系統建構。

加大了資訊洩露的風險。大資料的廣泛應用,亦使此風險呈指數級上升。在此類案件中,司法實踐還需進一步探索舉證責任分配、舉證標準認定、責任分擔方式的新通道。對侵犯個人資訊、電信網路詐騙等新型網路犯罪應持續加大打擊力度,針對非法獲取大量資料資訊的駭客人員、內外勾結權力尋租的資料管理人員及互聯網企業,從嚴從重處理,形成強大震懾力。

第三,約束公權力,在資訊保護、國家安全與資訊產業發展間做好平衡。在與日俱增的全球極端恐怖主義威脅下,個人資訊保護往往會讓位于國家安全。鑒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常常裹挾在正常資訊中,或偽裝成正常資訊加以傳播,因此,試圖從海量資料中提取與國家安全、嚴重刑事犯罪相關的資訊,很可能意味著所有公民的個人資訊都將處於被監視的狀態。然而,國家安全與刑事偵查的需要並不能成為對公民資訊進行全面監控的充分且正當的理由。自由最大的隱患是來自對個人權利的一種不知不覺的侵蝕,這種侵蝕又常以熱情、善意的面目示人,而人們往往對這樣的侵蝕缺乏認識與理解。對個人資訊的保護應將提升人與社會的覺察度、技術工具、法律支援共同結合起來,約束公權力的行使,在資訊保護、國家安全與有效率的商業交易間尋找平衡。

總之,在互聯網時代,對處於動態發展中的個人資訊提供保護,將為主體構建自由的空間,也呼喚著相關理念與制度的系統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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