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李媛
《中國大資料發展調查報告(2017)》指出:“2016年中國大資料市場規模168億元, 預計2017-2020年仍將保持30%以上的增長。 近六成企業已成立資料分析相關部門, 超過1/3的企業已應用大資料。 ”大資料應用為企業帶來的最明顯效果是實現精准行銷、智慧決策、提升運營效率。 而個人資訊中潛藏的價值, 已使得政府、企業走在了對個人資訊如饑似渴地追逐道路上, 這刺激了各路競爭者對數據的挖掘。 當大資料的技術成為一種革命力量席捲全球時, 大資料的運用也帶來諸多挑戰:對互聯網用戶網上行為的定位與跟蹤、對消費者個人敏感資訊的記錄與採集、資料預測分析帶來的不公與歧視、雲中資訊的安全顧慮與公權力機構的窺視、個人資訊的頻繁洩露與黑市買賣、網路侵權與電信詐騙以及資訊跨境轉移的法律衝突與資料壁壘等都使得個人資訊的收集方式、使用目的及影響後果日趨失控,
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實施網路強國戰略, 實施“互聯網+”行動計畫, 發展分享經濟, 實施國家大資料戰略。 2016年4月19日, 習近平總書記在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工作座談會上指出:“維護網路安全是全社會共同責任, 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廣大線民共同參與,
第一, 加快培育行業自律, 促進行業保護標準的制定。 個人資訊保護主要依賴於以下三種方式:技術、行業自律、法律保護。 基於對快速發展的網路技術、冗長繁瑣的立法程式及有針對性地對不同行業進行有效規制的考量, 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應加強自律和自我約束, 構建個人資訊的分級分類保護體系, 完善對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規範管理和有效監督, 規範採集、處理、利用個人資訊的行為, 逐步培育行業自律。 與此同時, 在政府主管部門牽頭下, 加速各個行業統一標準的制定工作。
第二, 強化法治引領, 完善法制建設, 加大打擊力度, 提升震懾力。 《民法總則》第111條明確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確立了資訊處理的“事先同意”、“資訊安全”原則,
第三,約束公權力,在資訊保護、國家安全與資訊產業發展間做好平衡。在與日俱增的全球極端恐怖主義威脅下,個人資訊保護往往會讓位于國家安全。鑒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常常裹挾在正常資訊中,或偽裝成正常資訊加以傳播,因此,試圖從海量資料中提取與國家安全、嚴重刑事犯罪相關的資訊,很可能意味著所有公民的個人資訊都將處於被監視的狀態。然而,國家安全與刑事偵查的需要並不能成為對公民資訊進行全面監控的充分且正當的理由。自由最大的隱患是來自對個人權利的一種不知不覺的侵蝕,這種侵蝕又常以熱情、善意的面目示人,而人們往往對這樣的侵蝕缺乏認識與理解。對個人資訊的保護應將提升人與社會的覺察度、技術工具、法律支援共同結合起來,約束公權力的行使,在資訊保護、國家安全與有效率的商業交易間尋找平衡。
總之,在互聯網時代,對處於動態發展中的個人資訊提供保護,將為主體構建自由的空間,也呼喚著相關理念與制度的系統建構。
加大了資訊洩露的風險。大資料的廣泛應用,亦使此風險呈指數級上升。在此類案件中,司法實踐還需進一步探索舉證責任分配、舉證標準認定、責任分擔方式的新通道。對侵犯個人資訊、電信網路詐騙等新型網路犯罪應持續加大打擊力度,針對非法獲取大量資料資訊的駭客人員、內外勾結權力尋租的資料管理人員及互聯網企業,從嚴從重處理,形成強大震懾力。第三,約束公權力,在資訊保護、國家安全與資訊產業發展間做好平衡。在與日俱增的全球極端恐怖主義威脅下,個人資訊保護往往會讓位于國家安全。鑒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常常裹挾在正常資訊中,或偽裝成正常資訊加以傳播,因此,試圖從海量資料中提取與國家安全、嚴重刑事犯罪相關的資訊,很可能意味著所有公民的個人資訊都將處於被監視的狀態。然而,國家安全與刑事偵查的需要並不能成為對公民資訊進行全面監控的充分且正當的理由。自由最大的隱患是來自對個人權利的一種不知不覺的侵蝕,這種侵蝕又常以熱情、善意的面目示人,而人們往往對這樣的侵蝕缺乏認識與理解。對個人資訊的保護應將提升人與社會的覺察度、技術工具、法律支援共同結合起來,約束公權力的行使,在資訊保護、國家安全與有效率的商業交易間尋找平衡。
總之,在互聯網時代,對處於動態發展中的個人資訊提供保護,將為主體構建自由的空間,也呼喚著相關理念與制度的系統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