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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共用單車四大涉法問題 收取押金充值款需交由協力廠商存管

法制日報記者 周芬棉

現今在北京街頭, 隨處可見一輛輛小黃車小紅車穿行, 成為一道靚麗的風景。

這就是如今被越來越多年輕人喜愛的共用單車!

不僅北京街頭, 自去年以來, 上海、南京、珠海、深圳等許多城市都出現了共用單車。 其中, 除由北大光華學院畢業的戴威創辦的小黃車0FO、極客汽車創始人胡瑋煒等人創辦的摩拜小紅車外, 還有至少二十五種單車品牌, 如, 永安行、小鳴單車、小藍單車、智享單車、北京公共自行車、騎點、奇奇出行、7號電單車、黑鳥單車、酷騎單車、1步單車等等。 佔有市場份額最大的還是OFO和摩拜單車。

共用單車行性火爆的背後, 也存在一些問題。 記者近日採訪多位元法學專家, 他們認為共用單車涉及四方面法律問題需引起關注。

收取押金充值款存在卷款跑路風險

如今, 用戶使用OFO先要交99元押金, 使用摩拜單車交299元押金, 此外還有充值款,

充值多少不等, 單就押金一項, 聚集的費用就驚人。 據公開資料, 去年底, OFO單車市場投放量最多, 達到80萬台;摩拜單車60萬台。 若以此計算, OFO企業收取的押金近800萬元, 摩拜收取的押金近1.8億元。 而今年以來, 使用單車的用戶迅速增多, 這兩家公司收取的押金則會更多, 有人估計摩拜單車收取的押金充值款可能高達數十億元。

雖然押金可以退, 但充值不退, 存在法律風險。 有不願具名的法學專家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押金那麼高, 是否合理?在個人無議價權的情況下, 行政機關應當規範。 押金會不會成為變相融資?這是金融監管部門需要關注的問題。

在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近日舉辦的“網路與法律對話”學術沙龍上,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德良說, 單車公司收取巨額押金, 在這種商業模式上, 還可能投放廣告、有廣告收入等多項收入。 資金安全是最大的問題, 存在金融風險。

他認為, 從這個意義上講, 單車公司具有金融公司的屬性, 公司應將押金充值款等交由協力廠商帳戶單獨存管。

如果要交由協力廠商存管, 需要相關金融部門出臺相關的意見措施, 對其進行規範。

用戶私鎖隱匿單車涉嫌非法佔有

單車掃碼即開, 用完付費, 再由別人使用, 很方便。 現在有的用戶用私鎖將共用單車鎖起來, 不讓別人用;有的將單車藏起來。 在記者居住的社區, 樓下用不少小黃車小紅車, 也親見有人竟直將單車開回家。

摩拜單車上裝有GPS定位設施,

即使藏起來, 也知道在何處, OFO單車上沒有裝。 無論裝沒裝定位設施, 只可能知道在何處, 斷沒有辦法讓其將單車放置於公共場所。 據公開報導, 上海一法院去年底對一起共用單車失竊案作出一審判決, 稱私藏單車構成盜竊罪, 對其判處拘役3個月, 緩刑3個月, 並處罰金1000元。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平說, 隱匿單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李居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隱匿和私鎖還是有差別的, 私鎖相當於交還後仍非法佔有。

劉德良說這兩種行為都企圖轉移所有人對單車的控制, 如果有定位設施, 那就難以擺脫, 但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按合同關係來說, 私鎖是對所有人債權的侵害;從物權角度分析,

是對所有權人收益權的侵害。 至於是否構成盜竊入刑, 則比較難, 主要還是要看盜竊幾輛。 盜竊一輛單車難以構成盜竊罪。

孫平說, 是否構成盜竊罪要看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這條規定, 隱匿私鎖一次單車, 一輛單車幾百元錢, 不構成盜竊罪, 但若多次這樣做, 就構成盜竊罪。

孫平同時說,如果及時改錯,意識到這種行為對所有權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也可按治安處罰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處理。

損害單車破解密碼涉嫌侵犯收益權

共用單車亂停亂放問題嚴重,記者在上班途中路過四元橋時,經常見到隨意停放在路邊的單車。

但現在更為普遍的是對單車的損害。有的人將車座拿回去,用車的時候再將車座拿出來,致使別人無法享用。

有的人破解密碼,通過記住密碼或從他人那裡獲得密碼而達到免費使用的目的。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宋剛說,最近發現,有人將單車的車牌號取掉,或者將車牌號遮擋,讓別人無法開走。

宋剛說,損害單車,從民法角度講,是對“物”的損害,侵犯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至於遮擋車牌號,雖沒有損害所有權人的物權,但其影響了所有權人的收益,侵犯其收益權。

李居遷說,破解密碼免費使用,本質上是不付租金的偷用,侵犯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侵犯其佔有、處分及收益權。

共用單車企業需要部門監管

所謂一般對共用單車的界定,就是指企業與政府合作,在校園、地鐵網站、公交網站、居民區、商業區、公共服務區等提供自行車單車共用服務,是共用經濟的一種新形態。

單車企業,投放單車,需要鉅資,收取押金充值款,對民眾來說,解決了市民最後一公里問題,利用綠色出行。但這種共用經濟型態,也引來不少社會資本投入其中。

在利於市場出行方面,對於交通壓力大的大中城市來說,是善事一樁。在南方一些城市,單車企業得到了當地政府的支援。

那麼單車企業究竟是何種性質?

李居遷認為,從性質上更像租賃。用一次付費一次,用完交還,只是交還地點自由。

劉德良認為,共用單車,甚至共用汽車,在性質上屬於分時租賃。但從北京市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來看,更看重其綠色出行帶來的好處。從這個角度分析,更類似於一種公共交通,由交通部門管理更為妥當。

劉德良同時認為,單車公司性質也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從它收取押金充值款方面講,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屬性,金融監管部門也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加強監管。

孫平同時說,如果及時改錯,意識到這種行為對所有權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也可按治安處罰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處理。

損害單車破解密碼涉嫌侵犯收益權

共用單車亂停亂放問題嚴重,記者在上班途中路過四元橋時,經常見到隨意停放在路邊的單車。

但現在更為普遍的是對單車的損害。有的人將車座拿回去,用車的時候再將車座拿出來,致使別人無法享用。

有的人破解密碼,通過記住密碼或從他人那裡獲得密碼而達到免費使用的目的。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宋剛說,最近發現,有人將單車的車牌號取掉,或者將車牌號遮擋,讓別人無法開走。

宋剛說,損害單車,從民法角度講,是對“物”的損害,侵犯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至於遮擋車牌號,雖沒有損害所有權人的物權,但其影響了所有權人的收益,侵犯其收益權。

李居遷說,破解密碼免費使用,本質上是不付租金的偷用,侵犯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侵犯其佔有、處分及收益權。

共用單車企業需要部門監管

所謂一般對共用單車的界定,就是指企業與政府合作,在校園、地鐵網站、公交網站、居民區、商業區、公共服務區等提供自行車單車共用服務,是共用經濟的一種新形態。

單車企業,投放單車,需要鉅資,收取押金充值款,對民眾來說,解決了市民最後一公里問題,利用綠色出行。但這種共用經濟型態,也引來不少社會資本投入其中。

在利於市場出行方面,對於交通壓力大的大中城市來說,是善事一樁。在南方一些城市,單車企業得到了當地政府的支援。

那麼單車企業究竟是何種性質?

李居遷認為,從性質上更像租賃。用一次付費一次,用完交還,只是交還地點自由。

劉德良認為,共用單車,甚至共用汽車,在性質上屬於分時租賃。但從北京市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來看,更看重其綠色出行帶來的好處。從這個角度分析,更類似於一種公共交通,由交通部門管理更為妥當。

劉德良同時認為,單車公司性質也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從它收取押金充值款方面講,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屬性,金融監管部門也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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