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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國首例惡意刷信譽獲刑案件,判了!

庭審吸引眾多人員旁聽

2016年12月19日,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認定董某、謝某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成立, 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謝某免於刑事處罰。 至此, 全國首例因惡意刷信譽而獲刑的案件塵埃落定。

案件研討會現場

本案中, 被告人採取的是一種新型犯罪手段。 因其新型, 有別於人們之前對犯罪的認知, 從批捕到公訴, 直至一審、二審, 圍繞該案的爭議一直沒有停歇。

江蘇省南京市檢察機關在辦理此案過程中, 三次召開專家學者論證會, 對該案進行探討。 最終, 專家學者和司法部門形成共識:這種行為是犯罪行為, 應該受到刑法處罰。

“該案的成功辦理, 彰顯了檢察機關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信心和決心。 ”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潘科明說, 從批捕到二審公訴, 一路走來並不輕鬆。 日前, 該案被評為南京市法院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重播:

惡意刷信譽損害競爭對手

淘寶店鋪的生存需要信譽支撐, 信譽等級高的網店會優先排在淘寶搜索的前頁, 佔據有利的銷售位置;而信譽等級低的網店買家則很難搜到, 會直接影響網店的銷售業績。 網購者決定在哪家購買商品, 與店鋪信譽息息相關。

可以說, 信譽就是網店的生命。

由於信譽度極其重要, 為防止有人利用這一規則作假, 淘寶網有專門的網店經營監管機制。 一旦發現網店店主用虛假手段提升店鋪的信譽, 淘寶網會對涉嫌虛假交易的商品, 給予30日的單個商品搜索降權。 被降權會導致該網店難以被用戶搜到, 直接影響店鋪的銷售狀況。 儘管這樣, 還是有人打起了歪主意。

2013年9月, 北京智齒數匯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智齒公司”)通過北京萬方資料服務有限公司獲得萬方資料知識資源系統V1.0的使用權, 後於2013年11月在淘寶網註冊網上店鋪, 主要經營論文相似度檢測業務(也稱“論文查重”), 由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負責具體運營。 2014年4月, 同在淘寶網註冊經營論文相似度檢測業務的董某,

為謀取市場競爭優勢, 雇用謝某在6天時間內多次以同一帳號大量購買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淘寶店鋪的商品共計約1500單, 並給予好評後又退單。 4月23日, 浙江淘寶公司發現了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交易異常, 認定其從事虛假交易刷銷量, 決定對其進行搜索降權處罰。

4月28日, 經智齒科技南京公司線下申訴後, 淘寶公司恢復該店鋪商品的搜索排名。 但在被處罰期間, 因消費者在數日內無法搜索到智齒科技南京分公司淘寶網店鋪的商品, 嚴重影響該公司正常經營。 案發後, 經江蘇省某會計事務所審計, 智齒科技南京公司因搜索降權而損失的訂單交易額為15.98萬餘元。

董某、謝某利用淘寶降權規則, 通過刷信譽度使競爭對手被降權而造成巨額損失的案件,

擾亂市場交易秩序和網路運行規則, 也給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提出了新問題。

爭議:

惡意刷信譽應否受刑罰

2014年5月7日, 對董某、謝某惡意刷信譽一事, 淘寶公司向南京市公安機關報案。 6月23日, 南京雨花臺區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該案犯罪嫌疑人時, 鑒於案件定性存在重大爭議, 且犯罪嫌疑人歸案後已賠償, 以無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

8月, 公安機關移送該案至雨花臺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檢察官李迪審查時發現, 本案屬於新型網路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不僅給被害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 也危害了互聯網經濟秩序, 但本案定性和證據標準把握難度大, 案件如何辦理面臨難度和挑戰。為慎重起見,李迪和該院公訴科科長周朝陽兩次到杭州淘寶網總部,瞭解該案對淘寶網運營情況的影響,學習相關互聯網技術知識,補強相關證據。

檢察官發現,該案並不是個案,類似的行為在淘寶網時有發生,此類行為對互聯網經濟秩序帶來了重大影響。如何打擊這種行為,保護平臺的正常運行,一直困擾著淘寶網運營商。本案的處理,將起到一定司法導向作用。

10月14日,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邀請南京某高校兩位教授與公訴部門一起對本案進行研討。

2015年1月30日,雨花臺區檢察院再次召開“新型網路犯罪專家研討會”,邀請了北京師範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浙江大學等高校和研究機構法學專家,以及上級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專家參會研討。大部分參會人員認為,本案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10月27日,在本案上訴期間,《人民檢察》雜誌在雨花臺檢察院又一次組織召開了“惡意好評‘捧殺’競爭對手如何定性”研討會。南京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劉軍和時任南京市雨花臺檢察院副檢察長顧曉甯意見一致,均認為董某、謝某主觀上具有不正當競爭、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採取了網路虛假交易的手段,並給被害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應按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量刑。也有法學專家認為,董某、謝某的行為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定性:

惡意刷信譽應擔刑責

從提請批捕到二審,該案的定性成為爭議的焦點:董某、謝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了什麼罪?綜合專家教授、辦案檢察官、法官對此案的意見,在關於董某、謝某行為侵犯的客體和行為定性上,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董某為打擊競爭對手而雇用謝某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淘寶網店進行惡意好評,造成被害人商品被搜索降權,其本質是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破壞,應當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董某、謝某惡意好評競爭對手的行為實質是對市場交易秩序的破壞,同時侵犯了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商品聲譽,應認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三種意見認為,他們的行為是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商品聲譽的詆毀,實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不構成犯罪。

隨著證據完善和研討深入,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定性逐漸成為多數學者和司法部門的共識。2015年2月11日,雨花臺區檢察院以董某、謝某涉嫌破壞生產經營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18日,經開庭審理,鑒於被告人董某已賠償被害單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南京雨花臺區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二個月。兩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辦案檢察官再次赴杭州淘寶網總部,對相關證據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補證。“對於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從檢察院到法院都有不同意見。”二審期間負責辦理該案的南京市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官劉玨說,“在總結大家意見時,全國十佳公訴人、公訴二處處長餘紅認為,上訴人的行為嚴重危害了電子商務平臺正常的交易秩序,也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正當利益,該行為應當被刑罰所規制。”

二審庭審中,董某辯護律師認為,董某的行為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董某不具有“報復洩憤”的主觀目的,僅是“打擊競爭對手”的商業慣例;其行為不屬於破壞生產資料、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的經營行為,也不屬於“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行為與後果間因介入淘寶網降權處罰的因素,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審理該案的南京市法院法官對南京市檢察院的意見表示支持,認為在董某與謝某的QQ聊天記錄中,多次出現“刷死他”“搞死他”一類的語言,可以判斷二人在主觀上具有報復和從中獲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通過損害被害單位商業信譽的方式,破壞智齒科技南京公司生產經營的行為,並因此給被害人造成10萬元以上的損失,二人的刷單行為與損失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

2016年12月19日,南京市法院認定上訴人董某、謝某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但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數額15萬餘元不當,應認定為10萬餘元。因此,撤銷一審量刑部分判處,判處上訴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上訴人謝某破壞生產經營罪,免於刑事處罰。

影響:

本案將產生示範效應

案件判決後,董某表示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服從法院判決。目前,他已退出論文相似度檢測這一行業,決定從惡意刷單被判刑的“事故”中吸取教訓,重新投入到新的互聯網創業項目中。

據新華網報導,僅2013年淘寶網路安全部門查獲虛假交易買家帳號就達800萬家,交易額超過100億元。網路平臺大量的信用炒作行為,都是通過“買空賣空”刷高交易數量提高信用。

“淘寶一直致力於打造誠實守信的互聯網環境,但是僅靠淘寶的力量還不夠,還需行政監管部門、司法機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形成合力,才能摘除惡意炒信這顆‘毒瘤’。”淘寶網安全部門相關負責人稱,目前刷單炒信行為的大量存在,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市場環境,最終的後果是誤導消費者,令消費者蒙受損失。這個案件判罰的意義很大,一是司法機關認定了此類行為的性質及刑法的可罰性;二是對以惡意炒作手、惡拍、惡評等行為起到了震懾、警示作用,對維護以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經營的互聯網經濟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董某、謝某的惡意刷單行為,是全國首例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入刑的案件。這一判例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淨化市場環境具有示範效應。”該案主審法官王瑞瓊在接受採訪時表示。

“資訊網路時代背景下,各種類型的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屢見不鮮,嚴重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和網路運行規則。而法律制定的滯後性,決定了司法機關一定要從維護社會經濟大局的前提出發,充分運用已有的法律規定來規範市場行為,保護新型經濟形態的成長和發展。這一判例的示範效應,必將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放大。”潘科明說。

代表熱議

將法律條文用“活”

全國人大代表、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院長童國華指出,資訊時代背景下,網路犯罪的手段花樣翻新,用已經制定的法律條文來打擊新型犯罪,有時會有一定難度。本案的辦理,不僅需要辦案人員熟悉法律條文,也需要理解法律實施的目的;既不能偏重打擊犯罪而忽視人權,也不能因犯罪手段新而放棄懲罰。

童國華代表認為,法律制定的滯後性和社會生活的豐富多彩,決定了司法辦案人員要接受如何正確理解法律精神,將“僵硬”的法律條文用“活”的挑戰,這種挑戰在虛擬化的網路時代更加頻繁。

審慎辦案值得肯定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夥人蔡學恩指出,惡意刷信譽的行為已經成為影響電商平臺運營的“毒瘤”,嚴重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和網路運營規則。本案中兩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犯罪,最初存在著一定爭議,但這種行為的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大量的類似行為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規範和打擊,會對淘寶等互聯網市場形態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壞。

蔡學恩代表認為,南京市檢察機關多次組織召開專家研討會,做了大量工作,在持續推動案件辦理的同時,審慎對待這一新型犯罪形態,這種態度和精神值得肯定。

案件如何辦理面臨難度和挑戰。為慎重起見,李迪和該院公訴科科長周朝陽兩次到杭州淘寶網總部,瞭解該案對淘寶網運營情況的影響,學習相關互聯網技術知識,補強相關證據。

檢察官發現,該案並不是個案,類似的行為在淘寶網時有發生,此類行為對互聯網經濟秩序帶來了重大影響。如何打擊這種行為,保護平臺的正常運行,一直困擾著淘寶網運營商。本案的處理,將起到一定司法導向作用。

10月14日,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邀請南京某高校兩位教授與公訴部門一起對本案進行研討。

2015年1月30日,雨花臺區檢察院再次召開“新型網路犯罪專家研討會”,邀請了北京師範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浙江大學等高校和研究機構法學專家,以及上級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專家參會研討。大部分參會人員認為,本案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10月27日,在本案上訴期間,《人民檢察》雜誌在雨花臺檢察院又一次組織召開了“惡意好評‘捧殺’競爭對手如何定性”研討會。南京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劉軍和時任南京市雨花臺檢察院副檢察長顧曉甯意見一致,均認為董某、謝某主觀上具有不正當競爭、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採取了網路虛假交易的手段,並給被害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應按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量刑。也有法學專家認為,董某、謝某的行為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定性:

惡意刷信譽應擔刑責

從提請批捕到二審,該案的定性成為爭議的焦點:董某、謝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了什麼罪?綜合專家教授、辦案檢察官、法官對此案的意見,在關於董某、謝某行為侵犯的客體和行為定性上,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董某為打擊競爭對手而雇用謝某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淘寶網店進行惡意好評,造成被害人商品被搜索降權,其本質是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破壞,應當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董某、謝某惡意好評競爭對手的行為實質是對市場交易秩序的破壞,同時侵犯了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商品聲譽,應認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三種意見認為,他們的行為是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商品聲譽的詆毀,實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不構成犯罪。

隨著證據完善和研討深入,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定性逐漸成為多數學者和司法部門的共識。2015年2月11日,雨花臺區檢察院以董某、謝某涉嫌破壞生產經營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18日,經開庭審理,鑒於被告人董某已賠償被害單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南京雨花臺區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二個月。兩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辦案檢察官再次赴杭州淘寶網總部,對相關證據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補證。“對於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從檢察院到法院都有不同意見。”二審期間負責辦理該案的南京市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官劉玨說,“在總結大家意見時,全國十佳公訴人、公訴二處處長餘紅認為,上訴人的行為嚴重危害了電子商務平臺正常的交易秩序,也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正當利益,該行為應當被刑罰所規制。”

二審庭審中,董某辯護律師認為,董某的行為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董某不具有“報復洩憤”的主觀目的,僅是“打擊競爭對手”的商業慣例;其行為不屬於破壞生產資料、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的經營行為,也不屬於“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行為與後果間因介入淘寶網降權處罰的因素,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審理該案的南京市法院法官對南京市檢察院的意見表示支持,認為在董某與謝某的QQ聊天記錄中,多次出現“刷死他”“搞死他”一類的語言,可以判斷二人在主觀上具有報復和從中獲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通過損害被害單位商業信譽的方式,破壞智齒科技南京公司生產經營的行為,並因此給被害人造成10萬元以上的損失,二人的刷單行為與損失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

2016年12月19日,南京市法院認定上訴人董某、謝某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但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數額15萬餘元不當,應認定為10萬餘元。因此,撤銷一審量刑部分判處,判處上訴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上訴人謝某破壞生產經營罪,免於刑事處罰。

影響:

本案將產生示範效應

案件判決後,董某表示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服從法院判決。目前,他已退出論文相似度檢測這一行業,決定從惡意刷單被判刑的“事故”中吸取教訓,重新投入到新的互聯網創業項目中。

據新華網報導,僅2013年淘寶網路安全部門查獲虛假交易買家帳號就達800萬家,交易額超過100億元。網路平臺大量的信用炒作行為,都是通過“買空賣空”刷高交易數量提高信用。

“淘寶一直致力於打造誠實守信的互聯網環境,但是僅靠淘寶的力量還不夠,還需行政監管部門、司法機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形成合力,才能摘除惡意炒信這顆‘毒瘤’。”淘寶網安全部門相關負責人稱,目前刷單炒信行為的大量存在,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市場環境,最終的後果是誤導消費者,令消費者蒙受損失。這個案件判罰的意義很大,一是司法機關認定了此類行為的性質及刑法的可罰性;二是對以惡意炒作手、惡拍、惡評等行為起到了震懾、警示作用,對維護以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經營的互聯網經濟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董某、謝某的惡意刷單行為,是全國首例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入刑的案件。這一判例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淨化市場環境具有示範效應。”該案主審法官王瑞瓊在接受採訪時表示。

“資訊網路時代背景下,各種類型的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屢見不鮮,嚴重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和網路運行規則。而法律制定的滯後性,決定了司法機關一定要從維護社會經濟大局的前提出發,充分運用已有的法律規定來規範市場行為,保護新型經濟形態的成長和發展。這一判例的示範效應,必將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放大。”潘科明說。

代表熱議

將法律條文用“活”

全國人大代表、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院長童國華指出,資訊時代背景下,網路犯罪的手段花樣翻新,用已經制定的法律條文來打擊新型犯罪,有時會有一定難度。本案的辦理,不僅需要辦案人員熟悉法律條文,也需要理解法律實施的目的;既不能偏重打擊犯罪而忽視人權,也不能因犯罪手段新而放棄懲罰。

童國華代表認為,法律制定的滯後性和社會生活的豐富多彩,決定了司法辦案人員要接受如何正確理解法律精神,將“僵硬”的法律條文用“活”的挑戰,這種挑戰在虛擬化的網路時代更加頻繁。

審慎辦案值得肯定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夥人蔡學恩指出,惡意刷信譽的行為已經成為影響電商平臺運營的“毒瘤”,嚴重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和網路運營規則。本案中兩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犯罪,最初存在著一定爭議,但這種行為的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大量的類似行為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規範和打擊,會對淘寶等互聯網市場形態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壞。

蔡學恩代表認為,南京市檢察機關多次組織召開專家研討會,做了大量工作,在持續推動案件辦理的同時,審慎對待這一新型犯罪形態,這種態度和精神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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