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麗的丈夫(因病去世)生前共計15次在老王經營的超市購買煙酒, 總計欠付老王貨款28114元。
老王找劉麗索要, 劉麗不認可, 無奈老王向法院起訴,
劉麗認為:我丈夫簽名的真實性有問題, 即使我丈夫的簽名是真實的, 但老王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我丈夫所欠的煙酒款是用於家庭生活期間的消費, 且我方與老王相距甚遠, 我方所居住的房屋附近就有商店和超市, 如果用於家庭的消費所需, 我丈夫無需捨近求遠到老王的商店賒欠, 這不符合一般的生活常理。 且該債務即使真實存在, 也屬於我丈夫的個人債務, 我與其並無共同財產, 也未繼承財產, 老王也未舉證證實我繼承丈夫財產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 依據老王在提供的記帳本及錄音資料可以證實劉麗丈夫生前欠老王貨款28114元的事實, 劉麗對此持有異議, 但未提供反駁的證據,
因該筆債務發生在劉麗與其丈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屬於其丈夫個人債務的情形, 故應認定該筆債務屬於劉麗與其丈夫共同債務, 遂判決支持了老王的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