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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房屋十五年,要求退還不支持

老李在十五年前以133000元價格向老劉購買A村老劉名下162平方米房屋一套。

房屋交付後, 老李在原有基礎上對所購買的房屋進行了翻建並一直在此居住,

該房屋至今並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仍登記在老劉名下。

現在老劉向法院起訴, 請求:確認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令老李返還A村老劉名下的房屋給老劉。

老劉的理由:1.老劉於1994年遷到A村落戶, 屬於農業戶口, 現享受村集體給予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福利, 老劉是A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老李購買案涉房屋時是城鎮居民, A村村委會也出具證明證實老李非本村村民, 老李戶籍資訊顯示其於1993年遷入案涉房屋, 是偽造的, 案涉房屋的物權人至今仍為老劉。 3.本案應當適用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等政策及法律法規。

經查, 老劉、老李雖落戶在A村, 但二人均不享有經濟組織成員的任何待遇。

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老劉現有身份不屬於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其所出售的房屋並非基於宅基地申請所得, 而是基於買賣所取得。 在此基礎上, 老劉再次將房屋出賣給老李, 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系老劉、老李在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 內容並未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且雙方在協定達成後, 已各自履行了支付房屋價款和交付房屋的義務。 雖該房屋至今仍登記在老劉名下, 但老李已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屋長達15年之久, 在此情況下, 老劉要求確認其與老李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老李退房的請求, 理由不充分, 對老劉的訴訟請求,

不予支持。 綜上, 判決:駁回老劉的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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