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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只有直行箭頭,車主右轉被罰不服起訴交警敗訴

只有直行箭頭, 無禁止右轉標誌, 駕車右轉算違法嗎?

早高峰駕車的石波(化名)行駛至上海普陀區一交叉路口, 右轉後被交警攔下處罰。 石波以地面僅有行進導向箭頭, 而路口無任何禁止右轉標誌為由, 將普陀交警支隊訴至法院, 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石波違法行為事實清楚, 普陀交警支隊處罰並無不當, 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石波不服, 以現場有多名車主因相同原因被罰、一審後事發路口增添了禁止轉彎標誌為由, 上訴至至上海三中院。

三中院認為, 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完善路口的交通標誌,

並不導致減少或者免除上訴人責任的法律後果;且執法記錄儀顯示, 交警曾以手勢指揮車主不得右轉。 據此駁回原告上訴, 維持原判。

一審:右轉被罰不服, 訴至法院敗訴

據法院介紹, 2016年9月13日8時27分許, 上海市民石波駕駛一輛滬牌機動車沿曹楊路由北向南行駛, 至凱旋北路右轉後被普陀交警支隊執法交警攔下。 普陀交警支隊認定石波駕駛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 存在不按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違法行為。

交警經口頭向石波進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後, 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 對其罰款人民幣100元, 並當場送達處罰決定書。 石波不服, 起訴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原告石波訴稱, 凱旋北路曹楊路以西約有30米是雙向車道, 其在曹楊路凱旋北路路口未看到禁止轉彎和禁止通行標誌。 被告的處罰程式不符合規定, 交警進行處罰時未告知權利, 也未使用規範用語, 因此請求撤銷普陀交警支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

被告普陀交警支隊辯稱, 其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合理, 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石波違法行為事實清楚, 普陀交警支隊處罰並無不當, 駁回了石波的訴訟請求。 石波不服, 上訴至上海三中院。

二審:地面直行導向箭頭符合要求

5月22日, 在二審開庭當日, 上訴人石波稱事發那天, 他駕駛車輛沿曹楊路由北向南行駛,

在最右車道至凱旋北路右轉, “當時正值早高峰, 車流非常大, 車輛之間的間距很小, 無法看清道路地面上的行進方向只有直行箭頭。 而在這種情況下, 該路口空中沒有任何標識標誌顯示禁止右轉, 法無禁止即可為。 ”並且, 在石波被交警處罰之時, 現場另有多名車主因相同原因被交警同時處罰, 石波認為是事發路口交通標誌不清楚, 導致了他不按行進方向行駛, 因此堅持主張撤銷普陀交警支隊對他的處罰。

他還透露, 該案在一審法院宣判後, 事發路口增添了三個禁止轉彎和通行的標誌, “這就說明相關部門也確實認可路口交通標誌不清, 給車主駕駛帶來誤導。 交警在標識不清的道路路口進行處罰顯然也有失公允。

對此, 被上訴人普陀交警支隊事發時執法記錄儀攝錄的現場視頻顯示, 現場執法交警在發現石波未按直行導向箭頭行駛時, 曾以手勢指揮他不得右轉, 但石波未遵從交警的現場指揮, 執意右轉行駛。 對於石波提出事發路口在一審判決後增添交通標誌的情況, 普陀交警支隊認為這與本案無關。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主要爭議在於, 僅有道路導向箭頭, 無其他輔助道路交通標誌的情況下, 上訴人未按照道路導向箭頭標誌行駛, 是否構成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的規定, 導向箭頭用以指示車輛的行駛方向;除調頭車輛外, 其他車輛的行駛方向均應遵循導向箭頭的指示;交叉路口駛入段的導向車道內應有導向箭頭標明各車道的行駛方向。

該案證據表明, 曹楊路與凱旋北路交叉路口處, 曹楊路由北向南右側為直行車道, 地面直行導向箭頭設置清晰, 用以指示車輛的行駛方向, 符合國家標準的設置要求。 上訴人認為案發地的交通標誌具有誤導性和不確定性的意見, 不能成立。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 為了核實案情、還原案發現場, 合議庭成員為此特地趕到了事發地點進行現場查勘。 現場查勘發現, 曹楊路由北向南過了中山北路口後, 同向兩根車道即已標明為直行導向箭頭, 前方35米開外出現了第二組直行導向箭頭, 而這兩組導向箭頭均為單一直行導向, 非常清晰。 而相隔35米開外的先後2組導向箭頭,既明確了車輛的行駛方向,也已給予機動車駕駛人充分的判斷時間。

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普陀交警支隊認定事實清楚,作出行政處罰程式合法。需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通行需要,事後進一步完善了該路口的交通標誌,這一事實並不導致減少或者免除上訴人責任的法律後果。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駁回石波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三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而相隔35米開外的先後2組導向箭頭,既明確了車輛的行駛方向,也已給予機動車駕駛人充分的判斷時間。

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普陀交警支隊認定事實清楚,作出行政處罰程式合法。需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通行需要,事後進一步完善了該路口的交通標誌,這一事實並不導致減少或者免除上訴人責任的法律後果。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駁回石波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三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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