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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機票超售如何維權?

趕到機場辦理登機時, 卻被告知所訂的航班因超售沒有座位了, 這讓準備到拉薩公幹的陳女士鬱悶不已, 而與她情況一樣的還有3名旅客。

航空公司在補償700元後, 將機票改簽到19日。 難道事情這樣就算結束了嗎, 記者採訪多方律師, 發現針對此事, 法律界也有爭議。

換登機牌時被告知超售改簽到次日

3月17日, 福建的陳女士通過攜程網訂了一張西安到拉薩的機票, 票價為2228元, 起飛時間為18日中午11時25分, 當晚到達西安。 昨日上午, 她趕往西安咸陽國際機場, “大概10時半到了櫃檯辦登機牌, 可我把身份證遞進去,

工作人員看後, 一直在打電話。 ”她覺得奇怪, 詢問後得知該次航班機票超賣了4張, 她和另外3名旅客無法登機。

“工作人員說除了賠償外, 只能改簽”, 陳女士說, 她急著趕到拉薩要簽訂一份重要合同, “材料在我身上, 公司領導都在拉薩那邊等我……”

隨後, 航空公司方面給4名旅客每人500元的棄乘補償和200元的棄乘補償交通食宿費, 將機票改簽到19日中午11時25分。 隨後, 陳女士簽署了放棄追訴申明。 她說, 訂票的整個過程沒有任何顯示該趟航班有超售可能的提示。

昨日下午5時許, 涉事航空公司一位工作人員回復華商報記者, 稱超售是因系統故障造成, “現在購票管道比較多, 很多資訊匯總後然後售票, 系統故障造成資料有些失控”。 對無法登機的旅客進行了改簽、補償,

目前事情已解決。

超售系國際通行做法 國外航空公司在旅客購票時會告知

為什麼會出現超售?中國民用航空局網站上對此的解釋是, “超售是指超過航班最大允許座位數的銷售行為。 一些旅客購票後不去機場乘機或不能去機場乘機, 這些空著的座位就浪費了。 這樣不僅給航空公司造成空座損失, 也使需要乘機的旅客買不到客票, 不能成行。 為彌補因部分旅客臨時取消乘機計畫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虛耗, 滿足更多旅客出行需求, 航空公司有可能在部分容易出現座位虛耗的航班上適當超售。 超售是國際航空界的通行做法。 ”

據瞭解, 國外航空公司通常會將超售機票的比例, 控制在售出票的3%左右,

我國航班的超售率一般不會超過座位總數的5%。 不過, 國外航空公司在旅客購票時, 會明確告知該票屬於超售, 而國內航空公司往往事前不告知, 事後再補償。

觀點一:超售若無違約條款 旅客可通過侵權之訴維權

陝西稼軒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麗萍認為, 旅客購買了機票, 實際就是與航空公司訂立了運輸合同, “但如果法律、法規以及航空公司的管理規定沒有關於超售的違約條款, 旅客不易追究航空公司的違約責任。 ”她說, 旅客買機票的目的

就是準時起飛、準時到達, 因為航空公司的超售行為造成旅客航程不能進行, 致使購買機票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旅客可以通過解除合同, 也就是退票的方式挽回損失。

同時, 對因不能乘機而帶來的相關損失, 也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賠償。

“每個旅客的情況和損失不一樣, 如果沒有要事, 損失就小, 但如果旅客有重要商務行為, 損失可能就不是幾百塊錢的事了。 ”她認為, 旅客一旦遭遇超售, 由於沒有明確的規定來確定航空公司的違約責任, 旅客要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一般通過侵權之訴, 要求航空公司承擔由於航程延誤造成的經濟損失。

觀點二:購票時旅客和航空公司權利義務不對等

“旅客網上購票時, 顯示有機票單價、航班號, 這本身就是要約, 旅客下訂單就是承諾, 下訂單時合同就已經成立。 ”陝西宜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桁說, 此時, 對於航空公司而言, 只要出不了票就屬於違約。

王桁表示, 旅客在下訂單後, 購票網站都有要求, 比如15分鐘或30分鐘內應該付錢, 超時未付, 旅客就要重新下單訂票。 “購票者付錢之後, 就履行完了自己的義務, 那麼航空公司就該履行出票義務。 ”他說, 目前購票網站上只有對旅客付款時間的要求, 對何時出票卻沒有規定, 在民事領域就是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 屬於顯失公平。 在沒有對出票時間明確規定的前提下, 從合同的目的出發, 出票最晚不能晚於航班起飛前的時間。 如果無法出票, 旅客不僅可以主張直接損失, 而且可以要求間接損失, 而絕不是簡單的退票。

此外, 還有法律界人士認為, 對於旅客在可預見的範圍內的可得利益的損失, 航空公司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損失價值可由法官根據旅客舉證情況、日常經驗等酌情認定。

為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航空公司應當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就航空運輸緊密相關的事項上應承擔充分告知和協助的義務。超售機票雖認定不構成欺詐,但對於涉及旅客重大利益的格式條款,航空公司應當進行明確提示,制定合理的賠償標準進行公示,保障旅客的知情權,完善旅客權益保護機制。

外地曾有判例 法院:航空公司對超售應特別提示

2014年8月17日,王某在“去哪兒網”上訂購了某航空公司由上海飛往羅馬的兩張機票,乘機人為她和丈夫,起飛時間為同年9月21日12時30分,航空公司於當天完成出票。9月21日,王某夫婦到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卻被告知由於航班超售不能登機,起飛時間推遲至9月22日,旅客未接受機場提供的2500元經濟補償。其後,因機票超售造成的損失協商不成,王某起訴航空公司,要求書面道歉,賠償因航班延誤造成的直接損失7521元及航空公司對於自身欺詐行為應賠償機票價款的3倍共13911元。

航空公司辯稱,可以當庭道歉,同意賠償因超售引起的直接損失,但“超售系行業慣例,並非航空公司的刻意隱瞞。”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該案屬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適用《蒙特利爾公約》。案件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因超售承擔違約責任的賠償範圍及被告銷售暗含超售性質的機票是否構成欺詐。法院認為航空公司構成違約,且超售對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響,應當向旅客予以特別提示,航空公司未盡到經營者的告知義務。

但同時,法院認為超售符合國際航空業的售票慣例,航空公司未能有效掌握好涉案航班的機票預訂情況,主觀上更多是由於過分自信導致的過失,與欺詐的主觀惡意性存在區別,一審判決航空公司賠償王某3369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華商報記者甯軍

為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航空公司應當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就航空運輸緊密相關的事項上應承擔充分告知和協助的義務。超售機票雖認定不構成欺詐,但對於涉及旅客重大利益的格式條款,航空公司應當進行明確提示,制定合理的賠償標準進行公示,保障旅客的知情權,完善旅客權益保護機制。

外地曾有判例 法院:航空公司對超售應特別提示

2014年8月17日,王某在“去哪兒網”上訂購了某航空公司由上海飛往羅馬的兩張機票,乘機人為她和丈夫,起飛時間為同年9月21日12時30分,航空公司於當天完成出票。9月21日,王某夫婦到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卻被告知由於航班超售不能登機,起飛時間推遲至9月22日,旅客未接受機場提供的2500元經濟補償。其後,因機票超售造成的損失協商不成,王某起訴航空公司,要求書面道歉,賠償因航班延誤造成的直接損失7521元及航空公司對於自身欺詐行為應賠償機票價款的3倍共13911元。

航空公司辯稱,可以當庭道歉,同意賠償因超售引起的直接損失,但“超售系行業慣例,並非航空公司的刻意隱瞞。”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該案屬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適用《蒙特利爾公約》。案件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因超售承擔違約責任的賠償範圍及被告銷售暗含超售性質的機票是否構成欺詐。法院認為航空公司構成違約,且超售對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響,應當向旅客予以特別提示,航空公司未盡到經營者的告知義務。

但同時,法院認為超售符合國際航空業的售票慣例,航空公司未能有效掌握好涉案航班的機票預訂情況,主觀上更多是由於過分自信導致的過失,與欺詐的主觀惡意性存在區別,一審判決航空公司賠償王某3369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華商報記者甯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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