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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配公職律師見證法治政府決心

作為一個現代法治政府, 公職律師是“標準配置”, 絕非可有可無的擺設。

近日, 北京市出臺《關於推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方案》, 提出要在該市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分類推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 到今年年底, 北京全市處級以上黨政機關普遍設立公職律師。

何謂公職律師?《方案》下了“定義”, 就是在黨政機關專門從事法制、執法、監督、法律援助等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經所在單位同意, 申請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的黨政機關公職人員。

至於職責“定位”, 就是履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 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建議, 參與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檔送審稿的起草、論證等。

或許, 對很多人來說, 公職律師還是一個很新鮮的名詞。 不少地方政府也習慣了在沒有公職律師的情況下運作, 一遇涉法問題, 只好“臨時抱佛腳”, 聘任社會律師“救火”。 但是, 對於一個現代法治政府而言, 公職律師卻是“標準配置”, 絕非可有可無的擺設。 當前, 在許多法治比較完備的國家和地區, 大都建立了公職律師制度。

據統計, 美國四分之一的律師在政府機關擔任檢察律師或公職律師, 他們在影響頗大的反微軟壟斷案、李文和洩密案、NMD系統案、阿富汗戰俘案中,

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我國香港地區, 約有450名公職律師活躍于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破產管理署、註冊總署、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門;在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家, 公職律師也是作用突出。

審視“標配公職律師”, 好處不少。 首先是有助於提高政府決策水準。 政府的失誤, 主要是決策上的失誤, 而“拍腦袋決策”帶來的“後遺症”, 往往需要付出沉痛的社會、經濟代價, 近年來新聞報導的各地“爛尾工程”“塗脂專案”, 著實不少。 如何才能減少決策的盲目性?在法律門類日益專業化的今天, 指望領導幹部成為精通法律的“全才”, 顯然是不現實。 如果“標配公職律師”, 以專業技能為重大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無疑會提高集體決策的法治化水準,

進以防止領導幹部的權力濫用, 預防和杜絕各類腐敗問題發生。

助推依法行政, 是“標配公職律師”的又一亮點。 隨著社會的發展, 越來越多的政府事務“涉法”, 越來越需要專業化的法律服務。 特別是隨著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等信訪案件轉為行政訴訟, 湧現大量涉法事務。 政府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起草法規、規章、規範性檔前, 聽取公職律師的意見;在行政覆議、訴訟、仲裁和信訪活動中, 安排公職律師參與其中, 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法律服務, 將進一步規範政府的行政行為, 使之在法律的軌道上健康運行。

“標配公職律師”, 也意味著律師隊伍的優化。 從2002年司法部正式啟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以來, 全國已有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以及近20個中央單位納入試點, 公職律師達數千人。 隨著“標配公職律師”的落地, 必然帶來這一律師隊伍的發展壯大, 形成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軍隊律師優勢互補的良好格局, 滿足公眾對法律服務的多層次需求。

不可否認, “標配公職律師”試水, 將帶來積極影響, 不過也要清醒地看到, 這種先行舉措畢竟僅限於局部地區, 框定“處以上黨政機關”, 未必適用於基層實際情況。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出臺後, 去年6月, 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 要求積極推行公職律師制度。 北京等地的《方案》, 就是落實上級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 但更大範圍、更為持久的效力,

除了政策上“發力”, 還需要立法的“加持”。

審看2007年10月修訂的《律師法》, 在附則中僅對軍隊律師作了特別規定, 而沒有對公職律師作出相應規定, 1995年開始的公職律師試點長期“無法可依”。 10年前修訂的《律師法》, 明確“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而公職律師既是公務員又是律師的現實, 顯然與法律“衝突”。 由此, 還應從立法上“頂層設計”, 使之“全面相容”。

總的看, “標配公職律師”, 釋放出依法治國的強烈訊號, 彰顯了建設法治政府的堅定決心。 謹慎試點、積極立法, 2020年全面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中國特色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體系的階段性目標, 將離我們越來越近。

稿件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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