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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區辦理首例職業病申請工傷案件

近日, 甘州區某鄉鎮向甘州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稱:2016年3月-7月, 該鄉畜牧站工作人員在轄區內對牲畜進行防疫、采血、血清分離、處理病牲畜等工作。 9月份, 畜牧站幾名工作人員陸續出現低熱、乏力、盜汗、食欲不振、貧血等症狀, 經多個醫院檢查治療均無法查清病因。 2016年11月, 患者前往甘肅省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並確診為職業性布魯氏菌病。

這是甘州區首例患職業病申請工傷的案件。 在區人社局受理該案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合法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

對鑒定為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認定為工傷。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 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 下同)時, 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 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 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劉岩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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