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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車被本車撞傷怎麼賠?專家為您解讀典型案例

通訊員 黃燕 沈兆明 記者 玉菁

昨天上午,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發佈《揚州法院2014年至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 白皮書披露, 3年來全市基層法院共收近兩萬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此類案件數量逐年上升, 2014年6049件, 2015年6471件, 2016年超過7000件。 本報記者昨邀請相關專家為您解讀其中三例典型案例。

案例1 好意搭乘

搭乘人死亡, 駕車人可否適當減輕賠償?

2015年6月20日, 顧某駕駛車輛搭乘範某, 與王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致顧某車上的乘車人範某死亡。 法院認為, 顧某搭乘范某系好意無償搭乘行為,

並未收取費用;搭乘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明知搭乘車可能存在的風險, 其應承擔一定比例的風險。 因此, 法院判決酌情減輕顧某20%的賠償責任, 即承擔50%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民事案件的審理應當符合一般大眾心理和道德標準, 符合法律追求的社會效果。 本案系好意搭乘, 駕車人員允諾他人搭乘車輛時並未收取相關費用, 其行為是善意的行為, 對他人有利, 對自己無利。

案例2 被本車撞

乘客是否可認定為交強險中“第三者”?

2013年2月, 鄭某駕駛客車與王某駕駛的轎車尾隨相撞, 隨即東某駕駛的轎車撞上鄭某駕駛的客車, 並致鄭某駕駛的客車與剛下車的客車乘坐人湯某發生碰撞, 事故造成湯某受傷。

保險公司提出, 湯某不能轉化為交強險中的“第三者”,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生時, 車輛由鄭某駕駛, 湯某不在涉案車輛之上, 而是在該車輛之外。 湯某並非駕駛人, 其與普通“第三者”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並無實質差別, 可以作為成為交強險賠償的受害人。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交強險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補償, 加上上述受害人與其他普通“第三者”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並無實質差別, 均處於弱勢地位, 因此, 該傷者可以作為交強險賠償的受害人。

案例3 護理費用

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 如何認定護理費?

2014年10月21日, 趙某駕駛轎車與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

陳某受傷。 交警部門認定, 趙某與陳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陳某認為, 其在住院期間一直由其妻潘某護理, 主張按照潘某的收入來計算護理費。 法院根據全案證據, 考慮陳某的傷情、護理依賴程度, 潘某的收入狀況和當地護工市場行情等, 最終確定陳某的護理標準按照其住院期間每天70元、出院後每天50元計算。

【專家點評】法院對護理費的認定, 既考慮了受害者的傷情, 其親屬的收入狀況, 也參考了當地護工的工資水準, 較好地體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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