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黃燕 沈兆明 記者 玉菁
昨天上午,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發佈《揚州法院2014年至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 白皮書披露, 3年來全市基層法院共收近兩萬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此類案件數量逐年上升, 2014年6049件, 2015年6471件, 2016年超過7000件。 本報記者昨邀請相關專家為您解讀其中三例典型案例。
案例1 好意搭乘
搭乘人死亡, 駕車人可否適當減輕賠償?
2015年6月20日, 顧某駕駛車輛搭乘範某, 與王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致顧某車上的乘車人範某死亡。 法院認為, 顧某搭乘范某系好意無償搭乘行為,
【專家點評】民事案件的審理應當符合一般大眾心理和道德標準, 符合法律追求的社會效果。 本案系好意搭乘, 駕車人員允諾他人搭乘車輛時並未收取相關費用, 其行為是善意的行為, 對他人有利, 對自己無利。
案例2 被本車撞
乘客是否可認定為交強險中“第三者”?
2013年2月, 鄭某駕駛客車與王某駕駛的轎車尾隨相撞, 隨即東某駕駛的轎車撞上鄭某駕駛的客車, 並致鄭某駕駛的客車與剛下車的客車乘坐人湯某發生碰撞, 事故造成湯某受傷。
【專家點評】交強險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補償, 加上上述受害人與其他普通“第三者”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並無實質差別, 均處於弱勢地位, 因此, 該傷者可以作為交強險賠償的受害人。
案例3 護理費用
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 如何認定護理費?
2014年10月21日, 趙某駕駛轎車與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
【專家點評】法院對護理費的認定, 既考慮了受害者的傷情, 其親屬的收入狀況, 也參考了當地護工的工資水準, 較好地體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