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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校園內發生碰撞糾紛如何處理

案情介紹

上課鈴響後, 張某急著跑出教室上體育課, 隔壁教室的王某剛上完體育課也急匆匆向教室內跑, 雙方在張某教室的門口發生碰撞,

碰撞後雙方都跌坐在地上, 後又繼續上課。 張某上體育課時, 感到胸口悶, 呼吸困難, 後暈倒, 老師立即將張某送至醫院住院治療, 初步診斷為右側胸腔積液, 後發現縱膈處有腫瘤, 醫方及時施行了縱膈腫瘤破裂切除, 血凝塊清除手術, 經進一步檢查發現為惡性腫瘤。

張某治療過程中, 學校為其捐款78000元, 王某補償其3000元。 2015年張某死亡。

2016年初, 張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學校、王某及其父母賠償各項損失106萬元。

案情分析

法院受理後委託司法鑒定所對因果關係進行了鑒定, 結論為骨外尤文氏肉瘤(EES)是神經外胚層來源的外形軟組織腫瘤, 屬軟組織惡性小圓細胞性腫瘤, 好發年齡10-30歲, 多發於脊椎旁、腹膜後和胸部的軟組織等處,

好發部位較深, 生長較快, 常無痛感。 該腫瘤惡性程度高, 生物學行為極度惡性。 本病例中, 可以明確的是此惡性腫瘤系患者自身疾病發展而來, 與此次外傷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張某因碰撞後暈倒至醫院治療, 治療過程中發現惡性腫瘤, 雖然張某父母認為如果不碰撞, 可能會治療好, 而且學術資料中也曾經有過治癒好的案例, 但該腫瘤惡性程度極高, 死亡率也極高, 張某父母並沒有提供確定的證據證明碰撞與惡性腫瘤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即使張某父母提供個別治癒案例,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不能因為個別案例的發生就判定惡性腫瘤無法治癒與此次碰撞有直接相當的因果關係而要求王某父母和學校承擔更多的責任。

張某惡性腫瘤系自身體質造成, 與王某的碰撞並無直接因果關係, 因治療腫瘤的相關費用, 應當由張某自行承擔。

王某及父母和學校應當對第一次外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在教學活動時未對學生的活動起到監護引導的作用, 應承擔50%的責任, 王某及其父母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在法院調解下, 雙方達成調解協定, 除學校和王某已支付部分外, 王某父母另行補償張某父母30000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

應當承擔責任”。 學校對在校學生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否則應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

校園內學生之間發生身體碰撞屬於常見現象, 雙方家長均應理性對待。 本案中, 張某父母曾單獨找過王某談話, 對王某造成一定的精神壓力。 調解過程中, 雙方矛盾也比較激烈, 事件發生後, 雙方父母應本著對孩子負責的態度, 積極、理性、克制地處理後續的事情, 而不應該將相關事宜遷怒於個別人, 甚至遷怒于未成年的孩子, 以免造成其他的矛盾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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