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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必備考點之結婚與離婚(上)

一、結婚

(一)概述

1、結婚條件:實質要件: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雙方自願、法定婚齡、沒有近親、沒有疾病;形式要件:登記。

2、事實婚姻:成立於1994.2.1前,

缺乏形式要件, 同登記婚姻效果相同。

3、同居關係:成立於1994.2.1後,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的男女。

法律效果:雙方均無配偶, 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係, 法院不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係, 法院應當受理;同居期間所生子女與父母具有父母子女關係;同居期間, 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按照按份共有處理, 一方取得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權。

(二)無效婚姻

1、無效的原因: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後尚未治癒的;④未到法定婚齡的。

2、無效婚姻的補正:重婚的, 有配偶一方已與原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或者原配偶死亡)的;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已經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者已達到法定年齡的。

3、無效婚姻的宣告:

(1)須經申請。 可以申請的人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①重婚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②未達法定婚齡的: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③有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關係的:當事人的近親屬;④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的: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2)法定最後期限: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1年內, 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可申請。

(3)須經法院宣告。

4、婚姻被宣告無效的後果: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可撤銷的婚姻

1、可撤銷事由:僅限於因脅迫而結婚。

2、撤銷機關: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

3、撤銷權人:只能是受脅迫的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4、撤銷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撤銷權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 該1年期間是除斥期間, 期滿則撤銷權消滅。

5、撤銷的法律效果:與“婚姻被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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