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的民間借貸當事人是沒有借條的。 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 時間較久, 不慎遺失借條;
二是, 借貸關係形成時, 雙方關係較好或是出於其他原因而沒有出具借條。
手中沒有借條, 當事人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要回欠款呢?
亡羊補牢並不晚
作為債權人, 如果沒有借條或者不慎遺失借條, 建議當事人先不要急於到法院起訴, 而是可以選擇通過私下與債務人溝通的方式, 雙方確定一個還款週期和數額, 要求債務人出具還款計畫、還款協議等。
這樣, 既可以取得將來主張權利的有力證據, 又避免了貿然起訴, 讓對方知道沒有借條或者借條遺失而賴帳, 喪失訴訟權利或者面臨敗訴的風險。
銀行轉帳憑證可作為立案證據
現實生活中, 存在大量債務人下落不明、失去聯繫的情況, 使得債權人無法通過私下溝通的方式來補救, 只得依靠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 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那麼, 沒有借條、欠條等基本的證據, 該如何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什麼樣的材料可作為立案的依據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 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 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 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
根據這兩條法律規定, 在立案登記制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背景下, 債權人僅提供銀行轉帳憑證作為初步證據, 就可以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債務人, 要求其還款。
登記立案制下, 立案庭只就當事人的訴訟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而立案成功並不代表僅憑立案階段提供的證據材料就能夠在訴訟中支援自己的主張。
在沒有借條、欠條的情況下, 債權人可以通過自行或者申請法院出具委託調查函的方式調取涉訴銀行轉帳憑證作為立案材料和主要訴訟證據,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 如果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
借款證據可以這麼找
根據相關規定, 原告可以尋找以下證據:
1證人證言
民間借貸多發生在日常生活場景中, 借款發生時, 往往不僅有借貸雙方在場, 甚至很多沒有出具借條、欠條的案例中, 恰恰是由於雙方均同意在某中間人充當見證人, 在其見證之下進行的借貸行為。
因此, 如果當時在場的第三人、雙方邀請的見證人能夠出庭作證, 如實陳述當時的事實, 其陳述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2錄音證據
在很多民間借貸案例中,債權人即便能與債務人取得聯繫,但債務人往往拒絕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到法庭上陳述與私下溝通中的陳述完全相反。
這種情況下,原告應該注意收集錄音證據,如對雙方的電話溝通進行錄音。
為了提高錄音證據的證明效力,應該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被錄音人必須是債務人本人。雖然在債務人不承認是其本人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鑒定機構鑒定,但是為了降低訴訟成本,在通話中債權人可以要求對方報出自己的姓名和身份。
第二,錄音內容儘量完整反映債務的內容和借貸關係發生的經過、具體金額和欠款數額。
第三,錄音過程中,態度和善,注意溝通技巧,確保對方陳述清楚事實且反映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不存在債權人威脅、逼迫的情形。
另外,提交給法庭的錄音證據需真實、完整,是未被剪輯、編輯、篡改過的錄音原始載體。
法官提示
如果決定借錢給他人,不僅要規範借條、欠條、收據的形式,還要注意保存相關憑證,不要因為一時疏忽或者礙於情面而忽視了證據的留存,否則當糾紛來臨時,自己就會處於不利境地。
2錄音證據
在很多民間借貸案例中,債權人即便能與債務人取得聯繫,但債務人往往拒絕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到法庭上陳述與私下溝通中的陳述完全相反。
這種情況下,原告應該注意收集錄音證據,如對雙方的電話溝通進行錄音。
為了提高錄音證據的證明效力,應該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被錄音人必須是債務人本人。雖然在債務人不承認是其本人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鑒定機構鑒定,但是為了降低訴訟成本,在通話中債權人可以要求對方報出自己的姓名和身份。
第二,錄音內容儘量完整反映債務的內容和借貸關係發生的經過、具體金額和欠款數額。
第三,錄音過程中,態度和善,注意溝通技巧,確保對方陳述清楚事實且反映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不存在債權人威脅、逼迫的情形。
另外,提交給法庭的錄音證據需真實、完整,是未被剪輯、編輯、篡改過的錄音原始載體。
法官提示
如果決定借錢給他人,不僅要規範借條、欠條、收據的形式,還要注意保存相關憑證,不要因為一時疏忽或者礙於情面而忽視了證據的留存,否則當糾紛來臨時,自己就會處於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