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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37億國家賠償!遼寧“黑老大”是要幹啥?

原標題:提起37億國家賠償!獲刑20年的遼寧“黑老大”袁誠家這是要幹啥?

2012年, 遼寧75人涉黑犯罪團夥在營口市中級法院受審。 團夥第一被告袁誠家曾先後擔任過本溪市政協委員和鞍山市人大代表, 2015年其因6項罪名被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 2017年, 沒有提出申訴的袁誠家提起了國家賠償, 日前, 他向當初的辦案機關——遼寧省公安廳遞交了37.3億餘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5月15日, 遼寧省公安廳開具憑證, 表示已經收取袁誠家案國家賠償申請材料。

曾經擔任人大代表的“黑老大”袁誠家。 視頻截圖

做企業“以商養黑”“以黑護商”

據公開資料顯示, 今年52歲的袁誠家出生於遼寧省本溪市。 年輕時曾以馬車夫、裝卸工、個體運輸等職業為生, 1999年取得了本溪偏嶺第一鐵選廠的經營權, 此後, 他又到鞍山及雲南等地發展, 截至案發前, 實際控制企業20餘家。

在發跡過程中, 袁誠家取得了瀋陽工業大學在職研究生的學歷,

2003年他擔任過本溪的政協委員, 2007年當選鞍山市第十四屆人大代表, 同時還當選為本溪慈善總會慈善助學先進個人, 遼寧省抗震救災捐贈突出貢獻個人。

根據此前報導, 2002年, 因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 袁誠家找到正因賭博輸得傾家蕩產的杜德福幫忙。 人稱“小福子”的杜德福是一個無業遊民, 杜德福帶領手下兄弟投靠袁誠家為其擺平“黑道”的一切事情。 隨著人員的增多, 逐步形成了以鞍山金和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為依託, 以袁誠家經營的“唐韻茶樓”、杜德福經營的“水雲軒”歌廳為據點, 袁誠家、杜德福為組織領導者, 王開江等50多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據警方介紹, 這個犯罪組織內部稱袁誠家為“老大”,

稱杜德福為“二哥”。 他們在平時活動中一切聽袁誠家、杜德福的指令。 “老大”一個指令迅速出動, 動輒數十人, 攜帶槍支、砍刀、鐵棒, 進行打、砸、砍、殺。

以商養黑的同時, 袁、杜涉黑組織更是以暴力開路, 在鞍山和雲南等地均私設了護礦隊, 以黑護商。

警方偵查的結果顯示, 2002年以來, 袁誠家、杜德福採取“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等非法手段將觸角伸向遼寧省本溪、鞍山市和雲南省香格里拉縣的礦山開採、選礦加工、房地產開發、房屋建築等經濟領域, 瘋狂斂財、擴張資本, 至案發前, 總資產累計達20億元。

黑社會團夥老大獲刑20年

作為有著“政治光環”的企業家, 袁誠家及企業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並未被公安部門忽視。

2010年10月, 按照公安部的統一部署, 遼寧省公安廳從各地抽調了158人直接成立了“10·05”專案組。 11月11日當天, 袁誠家在準備飛往美國前, 於北京首都機場落網。 袁誠家被捕後, 其妻子謝豔敏、兒子、外甥、兩個連襟均因涉案被捕。 此後, 袁誠家及其團夥共75人, 兩家涉案單位因涉嫌16項罪名被公訴至法院。

據指控, 自2002年以來, 袁誠家、杜德福等人採取“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等非法手段將觸角伸向遼寧本溪、鞍山和雲南省香格里拉縣的礦山開採、選礦加工、房地產開發、房屋建築等經濟領域, 瘋狂斂財、擴張資本, 至案發前, 總資產累計達20億元。 該團夥共組織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多起嚴重暴力犯罪, 致2人死亡, 10人重傷, 14人輕傷, 21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2012年10月, 以袁誠家為首的75人涉黑犯罪團夥在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該涉黑團夥共計被指控犯罪事實62起, 整個案件涉及52名被害人, 74名被告人委託的67名律師參加庭審。

2014年1月24日, 營口市中院對袁誠家案行了宣判。 法院以袁誠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行賄罪6項罪名,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判決追繳、沒收該組織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 包括20餘家企業, 企業帳戶內的存款和企業車輛30台。

終審判決對袁誠家的部分財產予以返還。 手機截圖

終審判決返還部分財物及企業

案件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了上訴。2015年11月24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袁誠家等人的量刑,對部分被告人減輕處罰,對七人宣告無罪。同時判決對袁誠家被查扣的部分財產予以返還。

探員從法院二審判決書看到,在判決書最後附有對袁誠家查扣財產的清單,其中8家企業及帳戶資金在被查扣之列,遼寧高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另外17家企業及其企業帳戶資金等,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及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有關聯性。

遼寧高院認為將上述企業及企業帳戶資金、車輛及凍結資金、其他資金部分予以追繳、沒收不當,判決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返還。

在財產部分,遼寧高院認為,應返還袁誠家一家人個人名下的,以及非企業名下的存款、現金、房屋、車輛、物品;返還入股銀行股金,返還袁誠家2003年黑社會組織成立前已經擁有的2000萬元資產等。

服刑期間提出37億國家賠償

據代理律師介紹,袁誠家現在呼和浩特第二監獄服刑,其妻子謝豔敏,也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獲刑3年5個月,現已刑滿釋放。

2017年,袁誠家與謝豔敏委託律師向遼寧省公安廳提出37.3億元的國家賠償申請。申請中共包括四項內容,即返還袁誠家17家企業,返還、賠償17家企業正常經營產生的收益,個人帳戶和企業帳戶本金及利息,銀行籌集款、租賃權協議結算款及直接經濟損失等共計人民幣37.326478973億元;同時返還包括電腦、手錶、金條等在內的其他物品。

據律師介紹,2010年11月11日和同月26日,袁誠家與妻子謝豔敏分別被刑事拘留,此間遼寧省公安廳查封扣押和凍結的財產包括:袁誠家謝豔敏實際控制的20餘家企業,以及兩人名下的存款、現金、房屋、車輛、物品以及入股銀行的股金。

從賠償申請的內容來看,袁誠家此次是根據法院終審判決提起的賠償,涉及的財產經法院認定不屬於違法所得。

公安機關出具憑證,表示接收國家賠償申請材料。

遼寧省公安廳接收近千頁賠償申請材料

在賠償機關方面,袁誠家夫婦認為,遼寧省公安廳在偵查階段對袁誠家及其企業的大量財產就進行了單方面處置,且不符合涉案財產先行處置的條件,顯屬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違規處置,並且也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因此將遼寧省公安廳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5月15日,遼寧省公安廳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表示已經收到袁誠家夫婦的國家賠償申請材料,其中包括12頁的賠償申請書,75頁的證據材料,以及共計874頁的一二審判決,該憑證落款加蓋了“遼寧省公安廳國家賠償專用章”。

重案解讀

財產超範圍被扣被告人如何“維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不得查封、扣押。”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合法所得被查扣後,又該以什麼方式來討要呢?

被告人合法財產經確認應被返還

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家洪道德教授表示,在刑事案件中,對於被告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和凍結都是手段,司法機關一般會採取上述手段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控制。

一旦判決認定上述財產屬於非法所得或者是犯罪工具,那麼就要這些財物進行返還和追繳。

首先,是將涉案的財物返還給沒有過錯的被害人,確保被害人的權利。其次,是將違法所得上繳國庫,這其中的違法所得如果是房子或者汽車,還要進行變現手續,以現金的形式上繳國庫。

被告人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和收入,一經法院判決確認返還,就應該返還給被告人。

有罪被告人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洪道德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公檢法機關對被告人財產處置不當的問題確實不少,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有罪的被告人應該怎麼主張自己的財產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並未明確賠償申請人是否是無罪當事人,同時,該法第21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此洪道德認為,從國家賠償法的立法本意和過往的案例來看,只有在案件“全部錯”,也就是原本有罪的判決被改判為無罪後,當事人才有機會獲得國家賠償,而此前,還沒有因為部分判決或者某個司法階段出現錯誤,對被告人進行國家賠償的先例。

如果國家賠償“走不通”,洪道德建議當事人在此情況下可以嘗試進行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民事訴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在於,國家賠償案件中,所有的損失由國家支付,而如果是民事訴訟,賠償就由相對應的執法機關來支付。

新京報記者王巍

終審判決對袁誠家的部分財產予以返還。 手機截圖

終審判決返還部分財物及企業

案件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了上訴。2015年11月24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袁誠家等人的量刑,對部分被告人減輕處罰,對七人宣告無罪。同時判決對袁誠家被查扣的部分財產予以返還。

探員從法院二審判決書看到,在判決書最後附有對袁誠家查扣財產的清單,其中8家企業及帳戶資金在被查扣之列,遼寧高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另外17家企業及其企業帳戶資金等,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及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有關聯性。

遼寧高院認為將上述企業及企業帳戶資金、車輛及凍結資金、其他資金部分予以追繳、沒收不當,判決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返還。

在財產部分,遼寧高院認為,應返還袁誠家一家人個人名下的,以及非企業名下的存款、現金、房屋、車輛、物品;返還入股銀行股金,返還袁誠家2003年黑社會組織成立前已經擁有的2000萬元資產等。

服刑期間提出37億國家賠償

據代理律師介紹,袁誠家現在呼和浩特第二監獄服刑,其妻子謝豔敏,也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獲刑3年5個月,現已刑滿釋放。

2017年,袁誠家與謝豔敏委託律師向遼寧省公安廳提出37.3億元的國家賠償申請。申請中共包括四項內容,即返還袁誠家17家企業,返還、賠償17家企業正常經營產生的收益,個人帳戶和企業帳戶本金及利息,銀行籌集款、租賃權協議結算款及直接經濟損失等共計人民幣37.326478973億元;同時返還包括電腦、手錶、金條等在內的其他物品。

據律師介紹,2010年11月11日和同月26日,袁誠家與妻子謝豔敏分別被刑事拘留,此間遼寧省公安廳查封扣押和凍結的財產包括:袁誠家謝豔敏實際控制的20餘家企業,以及兩人名下的存款、現金、房屋、車輛、物品以及入股銀行的股金。

從賠償申請的內容來看,袁誠家此次是根據法院終審判決提起的賠償,涉及的財產經法院認定不屬於違法所得。

公安機關出具憑證,表示接收國家賠償申請材料。

遼寧省公安廳接收近千頁賠償申請材料

在賠償機關方面,袁誠家夫婦認為,遼寧省公安廳在偵查階段對袁誠家及其企業的大量財產就進行了單方面處置,且不符合涉案財產先行處置的條件,顯屬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違規處置,並且也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因此將遼寧省公安廳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5月15日,遼寧省公安廳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表示已經收到袁誠家夫婦的國家賠償申請材料,其中包括12頁的賠償申請書,75頁的證據材料,以及共計874頁的一二審判決,該憑證落款加蓋了“遼寧省公安廳國家賠償專用章”。

重案解讀

財產超範圍被扣被告人如何“維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不得查封、扣押。”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合法所得被查扣後,又該以什麼方式來討要呢?

被告人合法財產經確認應被返還

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家洪道德教授表示,在刑事案件中,對於被告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和凍結都是手段,司法機關一般會採取上述手段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控制。

一旦判決認定上述財產屬於非法所得或者是犯罪工具,那麼就要這些財物進行返還和追繳。

首先,是將涉案的財物返還給沒有過錯的被害人,確保被害人的權利。其次,是將違法所得上繳國庫,這其中的違法所得如果是房子或者汽車,還要進行變現手續,以現金的形式上繳國庫。

被告人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和收入,一經法院判決確認返還,就應該返還給被告人。

有罪被告人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洪道德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公檢法機關對被告人財產處置不當的問題確實不少,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有罪的被告人應該怎麼主張自己的財產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並未明確賠償申請人是否是無罪當事人,同時,該法第21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此洪道德認為,從國家賠償法的立法本意和過往的案例來看,只有在案件“全部錯”,也就是原本有罪的判決被改判為無罪後,當事人才有機會獲得國家賠償,而此前,還沒有因為部分判決或者某個司法階段出現錯誤,對被告人進行國家賠償的先例。

如果國家賠償“走不通”,洪道德建議當事人在此情況下可以嘗試進行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民事訴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在於,國家賠償案件中,所有的損失由國家支付,而如果是民事訴訟,賠償就由相對應的執法機關來支付。

新京報記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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