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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司法廳引進急需緊缺人才

根據《西藏自治區司法廳關於2017年從內地高校引進急需緊缺人才工作計畫》和近期招錄實際, 決定進行職位補錄。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引進對象

全國高等院校所屬國家計畫內招收的非西藏生源2017年應屆畢業本科、碩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學歷畢業生。 定向、委培生、自考生除外。

二、專業及崗位

此次引進人才共計14名, 電子資訊類專業4名, 建築工程類專業1名, 醫學類專業5名, 戒毒康復類4名。

三、報名條件

(一)報名者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忠於祖國, 維護祖國統一, 反對分裂, 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無任何政治、經濟、歷史問題。

2.熱愛西藏, 熱愛基層工作,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能力素質, 作風正派, 紀律觀念強, 服從組織安排, 敢於擔當, 有甘於奉獻的精神和自願支援邊疆建設的思想。

3.自願到西藏工作, 服從組織分配。

4.身體健康, 能適應西藏高原工作環境。

5.綜合素質好, 學習成績優良, 獲得相應學制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6.2017年國家計畫內應屆畢業生, 非西藏生源, 國(境)外學習經歷的除外。

7.本科、碩士研究生年齡在35周歲以下, 博士及以上學歷年齡在40周歲以下。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違紀違法或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3.被開除學籍的;

4.已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

5.在校期間受過院系及以上處分的;

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情形。

四、引進人員的待遇

(一)公務員資格。

西藏自治區司法廳系統引進人才, 其身份屬國家公務員, 享受國家公務員的一切待遇。 分配到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人員身份屬人民警察, 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二)工資待遇。 一是對進藏的高校畢業生, 進藏後不實行見習期工資, 直接享受定級工資待遇。 二是凡到我區工作, 年度考核在稱職以上的, 按規定享受浮動工資檔次。 三是享受西藏特殊津貼、人民警察警銜津貼。 四是享受防寒取暖補貼。

(三)其他待遇。 一是享受帶薪休假制度, 工作滿一年轉正後, 可享受一年一次的帶薪休假, 假期50天(含路途), 路費單位報銷。 二是對在藏工作直至退休後到區外安置的人員, 繼續享受原工作地的西藏工資待遇。

五、進藏工作期限

畢業生到西藏自治區司法廳工作後,

試用期一年, 且至少在藏工作8年, 若在西藏工作年限不滿8年, 畢業生本人要求調動的, 不予辦理有關調動手續, 按本人主動要求辭職處理。

六、檔案及戶口管理

引進人員檔案統一轉至西藏自治區司法廳政治部, 由西藏自治區司法廳政治部按照引進生分配的單位轉交。 在引進的8年工作期間, 本人戶口根據本人意願, 可轉至工作單位或放在原籍。 戶口放原籍人員, 工作期滿後, 本人願意繼續留藏工作, 須將其戶口轉至工作單位所轄派出所。

七、引進程式

(一)報名

(二)資格審查和麵試、考察。 西藏自治區司法廳政治部對報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並對通過資格審查的人選進行面試、考察。 時間、地點等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三)政審體檢。 面試和考察合格的人選參加政審、體檢, 政審、體檢工作由西藏自治區司法廳政治部和生源所在學校相關部門共同組織, 體檢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規定執行, 體檢費用自理。 政審、體檢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四)確定引進物件。 根據資格審查、面試、考察、政審、體檢結果, 確定擬引進人員名單, 並在西藏自治區司法廳官網上公示一周, 經公示無異議後確定為引進物件。

(六)試用期制度。 凡引進人員, 試用期為一年。 試用期滿, 本人寫出書面總結, 西藏自治區司法廳政治部會同有關單位對其進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按管理許可權, 辦理轉正手續。 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引進資格。

八、其它

(一)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區司法廳政治部負責解釋。

(二)聯繫方式:

辦公電話:0891-6285722 6285744

傳 真:0891-6285722

連絡人及電話:

馮警官13989984081

賀警官13989908107

郵 箱: xzsf_rsk@163.com。

西藏自治區司法廳

2017年5月23日

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引進資格。

八、其它

(一)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區司法廳政治部負責解釋。

(二)聯繫方式:

辦公電話:0891-6285722 6285744

傳 真:0891-6285722

連絡人及電話:

馮警官13989984081

賀警官13989908107

郵 箱: xzsf_rsk@163.com。

西藏自治區司法廳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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