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一家在鎮上開了一家飯館, 他和妻子王芳有一個女兒小豔。
女婿阿慶因為與小豔離婚的事, 認為都是小豔父母作梗, 於是不斷找他們的麻煩。
老李和王芳無奈提起訴訟稱, 阿慶因與小豔的離婚糾紛, 懷恨在心, 在明知老李患有抑鬱症的情況下, 在鎮上到處張貼惡意詆毀、醜化、誹謗、侮辱老李一家的“大字報”。 “大字報”的標題為:“老李一家是個大騙子”。 內容為:“飯館的老闆老李、王芳一家都是騙子, 我是他閨女小豔的第二任丈夫, 我和小豔03年7月份相識期間他們家跟我說怕他前夫騷擾她, 讓我們儘快結婚所以我們03年底結婚, 婚後老李夫妻以防止小豔前夫來飯館裡鬧事為由非讓我幫忙打理他家的店讓我辭去了月薪6000的工作。 還想方設法騙我父母買他家在鎮上的小產權房子說為了住的近方便, 也防止他前夫來他家鬧。 婚後沒有一個月又從我手裡借走35萬說是投資底商,
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享有名譽權,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 損害他人名譽的, 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本案中, 原告稱被告張貼的“大字報”中所載的原告借被告35萬元未還;原告經營的飯店用地溝油, 以次充好, 賣過期食材;原告使用假錢進貨;逼迫原告女兒打胎,
被告阿慶張貼出的“大字報”中如“騙走我35萬至今未還”、“逼我打孩子”等內容與事實不符;如“老李一家是個大騙子”、“老李和王芳做了很多傷天害理的事情”、“老李王芳你們這麼作孽不怕老天報應你兒子”等內容的描述、評價已超出公民正常的言論自由範疇, 構成對原告的侮辱, 致原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後果。 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請求, 符合法律規定, 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不認可大字報系其所寫、所貼, 要求駁回兩原告所有訴訟請求的意見, 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不予採信。 因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範圍較為有限,
據此, 判決:一、被告阿慶立即停止對原告老李、王芳名譽權的侵害, 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老李、王芳書面道歉(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