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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發現丈夫非男兒身 妻子起訴確認婚姻無效

新京報訊由於婚後發現丈夫沒有男性特徵, 女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婚姻無效。 目前海澱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 律師表示, 目前我國的法律尚未突破婚姻雙方關於性別的規定, 因此如果婚姻雙方不是一男一女, 也應該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張女士訴稱, 其於2017年3月與劉先生登記結婚, 兩人婚前瞭解不多。 結婚後, 張女士發現丈夫沒有男性特徵, 無男性器官。 追問之下, 丈夫劉先生承認在性別、染色體、生育能力等方面對張女士進行了欺騙, 之前其身份資訊一直是女性。

劉先生表示自己曾在2016年7月被診斷為兩性畸形,

後於2016年12月經公安局將身份資訊變更為男性。

張女士認為, 雖然劉先生的身份資訊為男性, 但身體特徵皆為女性, 無法進行正常的夫妻生活, 更不能生育, 現訴至法院, 要求確認婚姻無效。 日前, 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由於案件未審理, 尚無法瞭解到案件細節, 儘管此前曾經有過變性人結婚後雙方起訴離婚的案例, 但起訴婚姻無效的案例非常罕見。

針對該案是否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以及婚姻無效與離婚有什麼區別等問題, 記者採訪了專家進行解讀。

■ 解讀

1 男方隱瞞身體問題需擔責

東易律師事務所趙虎認為, 劉先生與張女士是否可以被確認婚姻無效, 這就要看劉先生登記為男性的手續是否正當。

如劉先生手續正當程式合法, 那麼劉先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男性, 他與張女士的婚姻屬於“一男一女”結婚, 符合婚姻法規定, 雙方就不應屬婚姻無效的情形。

如果劉先生之前是女性, 但在變更手續上不合法, 需要公安系統查明後, 先變更劉先生性別, 然後其與張女士的婚姻, 由於屬於“女女結婚”不符合婚姻法規定, 應當被確認為無效。

由於劉先生涉嫌在婚前隱瞞自己的身體問題, 要承擔沒有提前告知重大事項的責任, 屬於欺騙, 張女士一方可以就此過錯起訴離婚。

2 公安部門僅負責性別登記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認為, 公安部門沒有認定當事人性別的權力, 其僅是性別等資訊的登記機關。 公安部門在對當事人進行性別變更登記時,

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性別鑒定證明、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當事人在申請變更性別登記時, 提出了上述證明材料, 則公安機關變更登記不存在過錯。

參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關於公民手術變性後變更戶口登記性別專案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08]478號), 實施變性手術的公民申請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時, 應當提供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 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經地(市)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核准後, 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性別變更手續。

3 婚姻無效相當於“未婚”

東易律師事務所趙虎律師表示,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

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後尚未治癒;以及未到法定婚齡”。

“除了上述規定, 《婚姻法》在總則確認了我國婚姻中的夫妻應該是一男一女。 ”趙虎說, 目前我國的法律尚未突破婚姻雙方關於性別的規定, 因此如果婚姻雙方不是一男一女, 也應該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 趙虎說, 這就相當於當事人沒有結婚, 沒有結婚記錄, 再次結婚的話不算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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