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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中招信用證陷阱條款!義烏一經營戶近27萬美元貨物被騙

近日, 義烏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市民周先生報警, 稱其在最近一次出口貿易中被買方設下信用證陷阱條款(也稱“軟條款”), 導致貨款無法兌現, 近27萬美元的貨物被騙。 目前, 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016年5月, 周先生到廣交會參展, 展會期間與一家香港的公司有了聯繫。 該公司一個叫WILSON的下單員提出最近需要採購一批襯衫面料, 幾輪下來, 雙方終於談好了面料的款式、價格、和數量。 隨後, WILSON給周先生髮了一張美國銀行開具的信用證(L/C), 由於有使用信用證作為付款憑證的經歷, 周先生開始還算謹慎, 馬上通過國內銀行查證, 當得知這張信用證是真的後, 便放心與對方談好了訂單, 並由WILSON指定的香港貨代公司將價值27萬美元的一貨櫃面料發往目的港, 同時, 周先生也按照信用證上的要求遞交了提單、裝箱單、發票等資料, 等銀行通過審核兌付貨款。

可到了今年2月份,

周先生提交的資料竟然被退回來了, 原因是手續不全, 這意味著銀行拒絕兌付, 相應的貨款無法拿到。 於是, 周先生仔細看了退回說明, 對照信用證所羅列的要求, 才發現上面有一條需要開證申請人(客戶)手簽資料的條款。 周先生立即聯繫WILSON催促客戶儘快出具手簽, 然而WILSON卻拒絕提供客戶的資訊和聯繫方式。 周先生只好趕到香港想與WILSON面談, 但對於WILSON這個人, 周先生除了知道英文名字和聯繫電話外, 對他的真實身份一無所知, 根本無從查找。

最終, 周先生只能回過頭來追查貨物去向, 想通過貨代公司控制貨物, 但發現香港的貨代公司居然已經將到達香港的貨物進行了委託轉運, 相當於提走了貨物並轉移了這批貨物的貨權, 意味著拉回貨物的希望也非常渺茫, 而且貨代公司已經隱匿, 連索賠的可能性都不大。 周先生這才感覺可能被騙了, 匆忙趕到義烏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

據悉, 根據國際慣例, 受益人取得信用證金額的唯一條件是提供與信用證要求嚴格一致的單據。

在國際貿易中, 許多進口商或開證銀行便利用這一點設置陷阱條款, 使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動輒出現不符點, 為其拒付貨款尋找藉口。 為避免出口商再中此類陷阱, 義烏警方提醒, 經營戶要慎重選擇交易夥伴, 認真審核信用證, 儘量使用船東提單, 最好參加出口信用保險, 借助專業的信用保險機構防範風險。

編輯: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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