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義烏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市民周先生報警, 稱其在最近一次出口貿易中被買方設下信用證陷阱條款(也稱“軟條款”), 導致貨款無法兌現, 近27萬美元的貨物被騙。 目前, 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016年5月, 周先生到廣交會參展, 展會期間與一家香港的公司有了聯繫。 該公司一個叫WILSON的下單員提出最近需要採購一批襯衫面料, 幾輪下來, 雙方終於談好了面料的款式、價格、和數量。 隨後, WILSON給周先生髮了一張美國銀行開具的信用證(L/C), 由於有使用信用證作為付款憑證的經歷, 周先生開始還算謹慎, 馬上通過國內銀行查證, 當得知這張信用證是真的後, 便放心與對方談好了訂單, 並由WILSON指定的香港貨代公司將價值27萬美元的一貨櫃面料發往目的港, 同時, 周先生也按照信用證上的要求遞交了提單、裝箱單、發票等資料, 等銀行通過審核兌付貨款。
可到了今年2月份,
最終, 周先生只能回過頭來追查貨物去向, 想通過貨代公司控制貨物, 但發現香港的貨代公司居然已經將到達香港的貨物進行了委託轉運, 相當於提走了貨物並轉移了這批貨物的貨權, 意味著拉回貨物的希望也非常渺茫, 而且貨代公司已經隱匿, 連索賠的可能性都不大。 周先生這才感覺可能被騙了, 匆忙趕到義烏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
據悉, 根據國際慣例, 受益人取得信用證金額的唯一條件是提供與信用證要求嚴格一致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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