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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一名搶劫犯的“自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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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已刑滿釋放

回歸社會

重獲自由

你只是一名逃犯

正等待法律的制裁

檢察官

你在逃的這19年是怎麼過的?

“在外面過著豬狗不如的日子, 身份證不敢用, 車子不敢坐, 連電瓶車都不敢騎, 生怕在路上出了事之後, 要查驗身份。 家裡早就當沒我這個人了, 在外漂泊, 就算被欺負也都只能忍著, 早知道這樣, 還不如當時就被抓到。 ”

搶劫犯

近日, 蕪湖縣檢察院依法受理了一起發生在19年前的搶劫案, 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在外潛逃19年後, 於2017年4月被抓獲歸案。 目前, 該案犯罪嫌疑人已被蕪湖縣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依法批准逮捕。

19年前

1998年, 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在另一名同案犯的慫恿下, 合夥打劫計程車司機, 兩次一共劫得BP機一部、項鍊一條、現金三百餘元。 在實施第二次搶劫後, 其同案犯被聞訊趕來的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施某某卻在這次抓捕中“幸運”的逃脫了。

自此, 施某某開始了長達19年的潛逃生涯

那一年, 施某某還不到19歲

本是正青春的年紀,

卻要背著逃犯的標籤,

遠赴他鄉,

找尋“自由”。

“自由”的生活到底又是什麼樣的呢?

19年來, 他隱姓埋名, 不敢回蕪湖老家, 甚至與家人斷絕聯繫, 為了生存和躲避員警, 他只能找不需要提供身份證的工作場所, 幹最苦、最累、最廉價的活兒, 打工時被老闆拖欠工資也不敢要, 生怕一不小心暴露了身份, 也正因為沒有身份, 他不能結婚、不能坐車、不能住酒店, 每天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

曾經也萌發過無數次去自首的念頭

但始終鼓不起勇氣下不了決心

跟施某某一起搶劫的同案犯, 早已刑滿釋放, 過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獲得了真正的自由。

如果當時沒有“幸運”的逃脫

估計現在也應該是老婆孩子熱炕頭了吧

“現在感覺真好, 終於可以踏踏實實地吃飯,

安安穩穩地睡覺了, 再也不用東躲西藏, 半夜被警笛聲驚醒。 ”

施某某

檢察官

你還有什麼要補充的麼?

我希望自己能在獄中反省過錯, 好好改造, 早日融入社會, 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人。

施某某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 犯罪較輕的, 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 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簡單的說就是, 犯罪後只要被司法機關受理或者立案後, 逃跑或者藏匿的, 不管逃多遠、藏多久, 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To在逃人員:

早日投案自首,才能早日獲得真正的自由,逃亡才是不歸路。

人民檢察官

劉良奎 滿再濤

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To在逃人員:

早日投案自首,才能早日獲得真正的自由,逃亡才是不歸路。

人民檢察官

劉良奎 滿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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