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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郵湖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依法公開審理

5月17日, 高郵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丁某、張某夫婦因在高寶邵伯湖封湖禁漁期間電魚, 最終各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 並沒收電魚工具。

2017年1月1日上午8時許, 省高寶邵伯湖漁政監督支隊三大隊接到群眾舉報後在高郵湖跨湖大橋北側漁業水域現場抓獲丁某、張某夫妻駕駛漁船電魚, 查獲電魚工具一套及電捕漁獲物47.7公斤。 該案經調查取證後, 被支隊移送高郵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並於5月17日在高郵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庭上, 檢察機關對兩名被告人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公訴,

指出了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方法進行捕撈的危害:一是禁漁期多為魚類繁衍產卵期, 過度捕撈影響水產資源自然增殖;二是電魚行為危害大, 電力之下大小魚通殺, 僥倖未死的魚也失去了產卵繁殖的能力, 同時電魚行為對電魚人本身安全構成威脅, 全國已多次出現電魚時人被電死的情況;三是電魚對水環境影響大, 漁獲物被撈起來的只是一小部分, 而大部分最終腐爛在水中, 造成水體污染。

高郵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兩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 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鑒於其有認罪態度較好等情節, 法院依法作出了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

沒收電魚工具的判決。

省省高寶邵伯湖漁政監督支隊、高郵市漁政監督大隊、沿湖漁業鎮村幹部、漁民代表等三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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