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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踏女兒、棒打孩子:是時候重新審視“監護權”了

楊在明

孩子不僅是我們的未來, 更是當下的天使。 然而最近, 關於虐待親生子女的新聞話題, 不斷成為熱點。

在唐山市豐南區, 一位母親持鐵棍毆打家中的一子一女, 導致兩人重傷。 其中, 未滿一周歲的兒子昏迷不醒;7歲的女兒幾乎精神恍惚, 伴有失憶現象。 在杭州蕭山, 一段母親腳踩親生女兒的視頻流傳網路。

其實, 類似的事件, 近年來不斷見諸報端。 這不是現在的“虎媽狼爸”越來越多了, 而是伴隨著網路的日益發達, 一直就存在的很多問題被暴露出來, 接受新時代文明要求的審視。

無論是把孩子打成重傷式的虐待,

還是像腳踩女兒的那位窮困母親的“養不起”, 都指向一個法律命題:監護權。

監護權, 既是一項權利, 也是一項職責。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 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 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 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 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

一直以來, 我們都有一些“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在家從父”、“子女是父母身上的一塊肉”等觀念。 換句話說, 這種傳統觀念認為, 子女天然對父母有一種附屬性, 父母天然對子女有一種“所有權”。 但隨著社會的進步,

隨著個體權利和獨立性被重視, 這一觀念必須被打破。

監護權可以被依法剝奪, 必要時應被依法剝奪, 應成為大眾常識和普遍認知。

就“唐山棒打子女”一事, 由於受害子女已經重傷住院,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 虐待家庭成員, 情節惡劣的,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 目前涉事母親在做精神鑒定, 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承擔多少, 還需以鑒定結果而定。

但無論如何, 于法於理, 涉事母親都已不再適合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而對於“蕭山腳踩女兒”一事, 涉事母親雖然是境遇艱難、一時之氣對孩子施暴, 但鑒於其曾經有過“帶著孩子一起自殺”的念頭,

和確實窮困潦倒無力撫養的現實窘境, 其也不適合再繼續撫養孩子。 且其前夫已經表示, 願意接過二女兒自己撫養(二人離婚時, 大女兒判給父方撫養, 二女兒判給母方撫養), 可以考慮將受害女兒轉交父方撫養。

至於母方的監護資格, 根據《民通意見》第21條, 夫妻離婚後,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 但是, 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 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具體到“腳踩女兒”的母親, 可以考慮保留其監護資格, 但應防止其繼續傷害被監護人。

事實上, 近年來, 我國法律的發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監護權的管理,

都是愈發細緻嚴格的。 2014年12月,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曾聯合下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 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 或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7種情形, 都可被剝奪監護權;有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等行為的, 將不得恢復監護權。

就在不久前的5月16日, 南京秦淮區法院公佈了南京首例撤銷監護權案判決結果, 一名母親因拒不履行撫養照顧10歲兒子的義務, 被法院判決撤銷監護權, 改由民政部門履行監護職能。 此後, 在民政部門的資助下, 小武有了一位寄養媽媽。

我們希望, 如果確實需要, 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

這樣的“首例”可以在更多的地方出現。 讓“監護權”流動起來, 未必不是好事。

當然, 這一切都有一個前提, 那就是監護權流轉以後, 被監護人的生活狀態和品質要優於此前。 因此, 我們的各種福利措施要跟上, 民政部門、福利院、社會慈善機構等, 都需要不斷完善, 以承接監護權的善意騰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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