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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貸批不下來 支付的2萬元預付款抵扣成違約金賠付給了商家

購車時談好的條件, 應在合同中體現。 記者張宇傑攝

大洋網訊 “口講無憑”, 這句至理名言, 用在一些人購車經歷上再貼切不過了。

吳先生因為在合同中沒有注明無法辦理貸款預付款可退還的約定, 結果, 支付的2萬元預付款抵扣成違約金賠付給了商家。

事件:申請車貸失敗4S店不退預付款

2015年10月12日, 吳先生計畫在佛山一家4S店購買一輛國產銳界四驅車, 雙方簽訂了一份《新車訂購合同》, 合同顯示車輛代碼為E49, 顏色為安卡拉白, 車價款為470800元, 付款方式選擇了按揭付款, 貸款手續費2000元, 預付款為20000元。 合同還備註:如由於購買方的原因逾期20天提車的, 供貨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購買方支付相等於預付款的違約金。 簽訂合同當天, 吳先生交納了20000元, 並拿到了4S店的收款收據。 同年10月14日, 4S店為吳先生配好了車輛。 10月15日, 吳先生在工作人員的配合下申請按揭貸款,

但因吳先生個人的原因, 銀行拒絕他的貸款申請。 當天, 吳先生則要求4S店退回購車預付款20000元, 但被4S店拒絕。 隨後, 吳先生將4S店告上法庭。 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後, 4S店以吳先生違約, 反告吳先生賠償違約金。

法院:消費者支付違約金2萬元用預付款抵扣

禪城法院一審認為, 本案屬買賣合同糾紛。 吳先生與4S店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根據雙方簽訂的訂購合同, 原告選擇的付款方式為按揭貸款, 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若原告不能辦理按揭貸款時合同是繼續履行還是解除。

鑒於雙方已喪失信賴基礎, 法院認同該購車合同應於2016年6月16日解除。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返還20000元預付款的主張,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表示支持。 而關於被告反訴原告給付違約金的主張, 由於吳先生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支付全部貨款, 4S店則有權要求原告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依據合同中“如由於購買方的原因逾期20天提車的, 供貨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購買方支付相等於預付款的違約金”之約定認為, 吳先生應根據違約金的相關法規, 向4S店支付20000元違約金。

最終, 禪城法院最後判決4S店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吳先生返還購車預付款20000元;吳先生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4S店支付違約金20000元。 鑒於4S店已收取吳先生支付的20000元預付款, 該預付款可作為違約金進行抵扣。

提醒:消費者應更加重視合同

吳先生表示, 自己在簽訂合同前, 已明確告知銷售人員其需要按揭貸款, 若不能貸款則原告是沒有經濟能力購買車輛的。 自己貸款的銀行須由4S店指定, 且需向4S店交納2000元手續費。 吳先生于2015年10月15日前曾在被告的銷售人員陪同下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 當銀行工作人員明確告知自己不符合貸款條件後, 自己當場要求被告銷售人員返還20000元預付款。 但由於這些資訊沒有被體現在合同內, 最終並不能成為退款依據。

而4S店則認為, 收取的2000元手續費是協助吳先生辦理銀行貸款的服務費, 而非指定貸款銀行。 吳先生能否辦理貸款, 與4S店沒有直接關係。

法律人士提醒, 購車合同不是兒戲, 一定要體現真實意願。 在購車中, 不重視合同的後果,

多數均由消費者承擔。 在裁決中, 個人的難處例如貸款不獲批等並不會成為裁量的依據, 如無相關約定, 消費者則需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沒有在合同中明確口頭約定的事情, 很可能引發各種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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