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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長訴培訓機構 足球滑冰等體育類課外班被告最多

2017年5月26日訊, 一句“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 不知讓多少孩子每天疲於奔命在各個培訓機構之間, 但由此引發的家長與培訓機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近年也增勢明顯。 北京二中院上午發佈調研結果, 足球、滑冰等體育類培訓在此類糾紛中占比為三分之二, 而且教育培訓機構擅自關門的情況也比較多。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王軻 攝

據二中院統計, 近年來共審理涉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18起, 年齡從4至17歲, 80%集中在幼稚園小學階段。 此類案件或因培訓機構經營不規範、突然擅自停業或變更地點導致, 或因學員認為教學品質、培訓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 起訴要求解約。 也有的是未成年人在培訓期間受傷, 家長要求解約。

被訴的教育培訓機構, 多為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機構。 教育培訓項目涉及英語、舞蹈、武術、游泳、足球、滑冰等。

其中, 英語、奧數等課外知識類培訓占比11.1%, 攝影、武術等技能類培訓占比22.2%, 足球、滑冰等體育類培訓占比66.7%。 在體育培訓過程中, 幼兒受到人身傷害的情況時有發生。

法官發現, 孩子們的培訓, 基本都是“預付費購買課程”, 錢已經交了, 後來出現了糾紛, 家長一方始終被動。 和屢屢見諸報端的消息一樣, 在這種案子裡, 教育培訓機構擅自關門引發的糾紛很多, 致使學員權利受損的情況較為普遍。 同時, 學員受傷, 導致了損失, 想獲賠難度較大。

法官表示, 也有少量案件應由學員承擔違約責任。 多數都是家長們“衝動消費”之後反悔, 要求解除合同, 但此種情況要被判承擔違約責任。 如在楊某訴某舞蹈培訓機構一案中, 楊某的家長聽到宣傳後“衝動消費”,

後反悔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學費, 最終法院認定楊某違約, 判決合同解除, 教育機構退還預交的培訓款, 但楊某要承擔相應的入會費和違約金。

法官表示, 此類案件頻發, 一方面是培訓機構管理混亂, 履約失當。 目前許多教育培訓機構缺乏管理, 經營鬆散, 管理者更迭頻繁, 經營行為不規範, 導致出現違約情形或者是在廣告宣傳中存在誇張或虛假宣傳的情況, 最典型的是“收費標準每學時100元”, 但是家長開始上課才知道, 上一次課是要算2個學時的, 有的還需要另行購買設備。 這就很容易引發糾紛。

另一方面, 家長們法律意識不強, 對合同缺乏必要審查, 甚至只有收據, 訴訟中雙方會對合同條款各執一詞。

參加培訓的孩子們也往往缺少自我保護能力, 若參加的培訓為滑冰、體操等高危運動時, 較易發生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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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很多體育活動都帶有一定危險性, 興趣輔導班開展或教授這些文體活動, 如果沒有規範的管理和豐富的經驗, 容易發生人身傷害案件。 當輔導機構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時, 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這並不意味著家長就可以完全置身事外。

7歲女孩小溪在一家舞蹈中心練舞, 在下腰時突然覺得雙腿麻木無力, 十分鐘後腰背也疼了起來, 後被醫院診斷為急性骨髓損傷。 治療近半個月, 小溪的雙腿仍然沒有運動感覺。 經鑒定, 小溪在舞蹈中心進行的舞蹈動作與病情存在因果關係,

小小年紀的小溪就成了二級傷殘。 為此, 家長將舞蹈中心訴至西城法院。

經審理, 法院認為, 小溪所進行的下腰動作, 具有一定危險性, 舞蹈中心對於教學中涉及有風險的舞蹈動作, 卻沒有充分證明已盡到對小溪的教育、管理職責。 因此, 舞蹈中心有過錯, 應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 而小溪的監護人對孩子做有風險的舞蹈動作, 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 監護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 法院判決舞蹈中心承擔了60%的賠償責任, 賠償小溪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7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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