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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鐵物、中冶集團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案剖析:重業務輕黨建

近期,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紀委駐國資委紀檢組嚴肅查處了中國鐵路物資(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鐵物)原總經理宋玉芳等人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工作紀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中國冶金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集團)原董事長楊長恒等人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兩起案件, 對相關人員進行了嚴肅問責。

1 中國鐵物原總經理宋玉芳等人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工作紀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案

(一)基本案情

經查, 2009年11月2日, 中國鐵物時任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宋玉芳,

未經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違規簽發廢止《關於在經營活動中加強風險防範措施的若干規定》及關於強化擔保措施的指導意見等檔, 資金型業務由此鬆綁。

2009年至2013年, 宋玉芳以及中國鐵物時任黨委書記李文科, 副總經理許強、李志民、冉昶、王采等人, 違反國家法規, 違反黨和國家關於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依法依規經營的政策, 不顧法律風險提示, 主導並推廣中國鐵物大量開展鋼材、鐵礦石、煤炭等大宗商品融資性貿易。

在此過程中, 上述領導人員嚴重違反工作紀律, 放縱風險發生, 對子企業存貨管理混亂、合同監管失控等問題放任不理, 對子企業資信審查不嚴、擔保措施不落實、銀行授信管控粗放等問題疏於管理,

子企業普遍存在與資信差的民營企業開展免評合作的情況。

2012年8月8日,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向中國鐵物發出要求“採取有效措施, 確保公司貨權的安全”的《提醒函》後, 上述領導人員對警示置若罔聞, 未採取有效措施。 10月25日,鐵物股份向國資委報送的《鋼鐵業務管理專項報告》中仍認為融資性貿易模式不存在問題。

2012年11月起,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融資性鋼貿業務清理做出專項部署, 2013年2月後多次下發檔, 明確要求“嚴禁開展無商品實物、無貨權流轉或原地轉庫的融資性業務”。 上述領導人員對抗國資委指示, 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 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 中國鐵物所屬廈門公司等8戶子企業仍繼續違規開展融資性業務24.4億元。

2008年至2012年7月30日, 未發現中國鐵物和鐵物股份黨委常委會研究經營風險問題的會議記錄或紀要。

截至2014年底, 中國鐵物企業資產負債率達109.7%, 所屬能源公司、廈門公司等13家子企業均已資不抵債, 生產經營基本停止。

經中央紀委駐國資委紀檢組研究, 國資委黨委決定:中國鐵物宋玉芳、李文科、許強、李志民、冉昶、王采6人, 作為時任中國鐵物黨委班子成員, 嚴重違反政治紀律, 對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的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嚴重違反工作紀律, 怠忽職守、濫用職權, 對中國鐵物巨大經濟損失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給予宋玉芳、李文科、許強、李志民、冉昶、王采6人開除黨籍處分,

並由有關中央企業按程式給予相應行政處理。

(二)暴露出的問題及教訓

一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中國鐵物對黨和國家關於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依法依規經營的政策置若罔聞, 對國資委的三令五申置若罔聞, 對抗國資委清理整頓的有關指示, 陽奉陰違、我行我素、不服監管, 毫無政治意識、大局意識, 無視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 背棄了中央企業應擔負的政治責任。

二是党的領導弱化, 管黨治黨缺失。 中國鐵物黨委和鐵物股份黨委軟弱渙散, 對重大業務經營風險問題不研究、不提示;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常委帶頭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有禁不止;全面從嚴治黨不力, 導致中國鐵物問題叢生,

企業在一個時期內持續性、系統性地發生違紀行為。

三是政績觀、業績觀扭曲。 中國鐵物宋玉芳、李文科等人在扭曲的政績觀、業績觀驅使下, 放棄企業核心競爭力, 違規從事大宗商品融資性貿易, 用虛而不實的貿易業務量虛增經營規模、冒進快上, 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最後留下一堆爛攤子, 使企業背上沉重的債務包袱。

四是制度存在“牛欄關貓”現象, 管控不力。 中國鐵物未建立、實施有效的風險防控制度, 合同、資金、存貨、擔保等管理制度形同虛設, 對子企業的各項管控措施不力, 制度的“防火牆”完全失效, 這是該案暴露的重要制度原因。

2 中冶集團原董事長楊長恒等人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案

(一)基本案情

經查,2007年5月至6月,中冶集團時任董事長、黨委書記楊長恒,總經理、黨委副書記沈鶴庭,副總經理黃丹,發展改革部部長李鵬程等人,依據現場考察情況及民營企業唐山恒通提供資料資料,啟動與唐山恒通的合作。6月5日,楊長恒授權黃丹代表中冶集團與唐山恒通簽訂《戰略重組框架協議》。

2007年7月26日,在法律和財務盡職調查已提示唐山恒通有巨大法律和財務風險等情況下,楊長恒主持召開董事會第五次會議,臨時將審議與唐山恒通合作有關議案改為情況通報,未經正式審議表決,即同意中冶集團和唐山恒通的合作。會上李鵬程的彙報及沈鶴庭、黃丹的會議發言均未如實陳述法律、財務盡職調查提示的重大風險。

2007年7月31日,楊長恒、沈鶴庭違反規定,在未經董事會授權或決議、目標資產未經評估的情況下,超越許可權,批准出資3億元購買唐山恒通所屬公司存在嚴重產權瑕疵的設備、廠房及土地。合同簽訂當日,中冶集團違反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在資產尚未交割的情況下,由時任總會計師李世鈺等人簽批先行支付全部合同款。

2007年8月10日,楊長恒違反規定,在未經董事會決議、未履行相關程式的情況下,擅自代表中冶集團與唐山恒通簽署《合作協定書》。8月13日,由李鵬程組織撰寫、楊長恒修改簽發,向國資委報送不實報告。該報告未採納已形成的法律、財務盡職調查和審計報告的資料,無視法律和財務風險,仍採用前期唐山恒通提供的資料,未如實反映唐山恒通財務及運營情況。

2007年9月,沈鶴庭在未經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違規授權中冶南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時任副總經理張哲英與唐山恒通簽訂出資協議書。11月2日,同樣在未經董事會決議且資產評估尚未完成的情況下,沈鶴庭擅自與唐山恒通簽訂《〈合作協定書〉之補充協定》,擴大合作規模,改變合作條件。

2007年11月9日,新任中冶集團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王為民作為召集人,主持召開中冶集團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關於重組唐山恒通集團的議案》。在該議案未經戰略委員會、資產與風險控制委員會先行專題研究,決策程式嚴重違規,議題材料嚴重缺失的情況下,盲目、草率決策,一致通過並作出並購重組唐山恒通的決議,對決議之前的一系列違規操作未予以制止和糾正。知悉風險並出席會議的王為民、沈鶴庭,在會議中未作充分風險提示。出席會議的6位董事在表決及代為表決時,未對決策程式、材料的完整齊備進行審慎審查。該決策直接導致後續巨額虧損。

經中央紀委駐國資委紀檢組研究,國資委黨委決定:楊長恒、王為民、沈鶴庭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對中冶集團違規決策並購重組唐山恒通造成的巨大資產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由有關中央企業按程式給予相應行政處理。李世鈺、李鵬程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對中冶集團違規決策並購重組唐山恒通造成的巨大資產損失負直接責任,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按程式給予相應行政處理。參與董事會決策的其他董事吳鳳山、韓長林、蔣龍生、文克勤、范英俊、林錦珍,未履行、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違反工作紀律,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另,黃丹、張哲英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暴露出的問題及教訓

一是党的領導弱化,重大決策黨委“失聲”。中冶集團長期以黨政聯席會代替黨委會,黨委會在企業並購重組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上,職權不清晰,說不上話、插不上手、把不了關,党的領導作用無從談起、難以發揮。

二是破壞民主集中制原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淪為“稻草人”。作為早期推行規範董事會試點的中央企業,中冶集團針對依法依規決策、科學決策、防控經營風險等,制定了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規則以及資產評估、投資管理等一系列決策制度,但公司主要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帶頭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明文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外部董事沒有發揮作用,不正確履職。從立項到簽約、付款一路違規,使制度成為擺設,徹底淪為“稻草人”。

三是監督制約缺失,一把手權力失控。楊長恒、王為民、沈鶴庭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經集體決策、擅自作為,違反程式、違規決策的行為比比皆是;企業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失靈,對一把手濫用權力等行為沒有有效制止、糾正,導致權力失控、行為失範。

四是責任意識淡薄,擔當精神匱乏。在並購唐山恒通的決策、執行整個過程中,中冶集團從公司主要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到具體工作人員,都沒有將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作為己任,不及時提示、不如實反映專案風險,正是這一層層的不負責任、一步步的隨意輕率、一個個的毫不擔當,才導致國有資產的巨額損失,是不盡職、不擔當的典型。

點評

党的領導弱化、党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是中國鐵物、中冶集團兩起案件發生的根本原因。國資委黨委研究決定,將今年作為中央企業黨建工作“落實年”,主要任務就是要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和全國國企黨建工作會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各項要求在中央企業落地生根。要對標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抓落實,針對党的領導、党的建設弱化、淡化、虛化、邊緣化問題,重點從體制機制上找原因,拿出有效管用的硬措施,把加強党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使黨組織真正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要對照《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抓落實,針對兩起案件暴露的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權力監督約束失控的問題,特別是對國資委和派駐中央企業監事會的反復提醒置之不理、置若罔聞,根本不把黨章黨規黨紀當回事、不把上級三令五申當回事的突出問題,堅決把該建立的制度建立起來,該執行的規定執行到位,使黨員幹部心有戒尺、行有準繩。要扭住“兩個責任”抓落實,企業各級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親自管,建立逐級傳導壓力、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構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加強對各種違紀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查處,對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甚至變形走樣導致嚴重後果的,要嚴肅問責。——國資委黨委書記郝鵬

中國鐵物、中冶集團兩起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案件,是中央第十四巡視組對國務院國資委巡視報告中點名的兩起重大案件。這兩起案件後果嚴重、影響惡劣、教訓深刻。嚴肅查處這兩起案件,是國資委黨委、中央紀委駐國資委紀檢組認真落實巡視整改任務、扎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重大舉措,體現的是違規必究、嚴格執紀。各中央企業要對照這兩起案件,深刻反思、引以為戒,認真履行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採取切實有效的硬措施,嚴肅黨的紀律,強化制度執行,規範權力運行,切實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辜負黨和人民的重托。要敢於擔當、正確決策、積極作為,為做強做優做大中央企業奮力拼搏,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駐國資委紀檢組組長、國資委黨委委員江金權

中國紀檢監察報

(一)基本案情

經查,2007年5月至6月,中冶集團時任董事長、黨委書記楊長恒,總經理、黨委副書記沈鶴庭,副總經理黃丹,發展改革部部長李鵬程等人,依據現場考察情況及民營企業唐山恒通提供資料資料,啟動與唐山恒通的合作。6月5日,楊長恒授權黃丹代表中冶集團與唐山恒通簽訂《戰略重組框架協議》。

2007年7月26日,在法律和財務盡職調查已提示唐山恒通有巨大法律和財務風險等情況下,楊長恒主持召開董事會第五次會議,臨時將審議與唐山恒通合作有關議案改為情況通報,未經正式審議表決,即同意中冶集團和唐山恒通的合作。會上李鵬程的彙報及沈鶴庭、黃丹的會議發言均未如實陳述法律、財務盡職調查提示的重大風險。

2007年7月31日,楊長恒、沈鶴庭違反規定,在未經董事會授權或決議、目標資產未經評估的情況下,超越許可權,批准出資3億元購買唐山恒通所屬公司存在嚴重產權瑕疵的設備、廠房及土地。合同簽訂當日,中冶集團違反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在資產尚未交割的情況下,由時任總會計師李世鈺等人簽批先行支付全部合同款。

2007年8月10日,楊長恒違反規定,在未經董事會決議、未履行相關程式的情況下,擅自代表中冶集團與唐山恒通簽署《合作協定書》。8月13日,由李鵬程組織撰寫、楊長恒修改簽發,向國資委報送不實報告。該報告未採納已形成的法律、財務盡職調查和審計報告的資料,無視法律和財務風險,仍採用前期唐山恒通提供的資料,未如實反映唐山恒通財務及運營情況。

2007年9月,沈鶴庭在未經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違規授權中冶南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時任副總經理張哲英與唐山恒通簽訂出資協議書。11月2日,同樣在未經董事會決議且資產評估尚未完成的情況下,沈鶴庭擅自與唐山恒通簽訂《〈合作協定書〉之補充協定》,擴大合作規模,改變合作條件。

2007年11月9日,新任中冶集團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王為民作為召集人,主持召開中冶集團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關於重組唐山恒通集團的議案》。在該議案未經戰略委員會、資產與風險控制委員會先行專題研究,決策程式嚴重違規,議題材料嚴重缺失的情況下,盲目、草率決策,一致通過並作出並購重組唐山恒通的決議,對決議之前的一系列違規操作未予以制止和糾正。知悉風險並出席會議的王為民、沈鶴庭,在會議中未作充分風險提示。出席會議的6位董事在表決及代為表決時,未對決策程式、材料的完整齊備進行審慎審查。該決策直接導致後續巨額虧損。

經中央紀委駐國資委紀檢組研究,國資委黨委決定:楊長恒、王為民、沈鶴庭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對中冶集團違規決策並購重組唐山恒通造成的巨大資產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由有關中央企業按程式給予相應行政處理。李世鈺、李鵬程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對中冶集團違規決策並購重組唐山恒通造成的巨大資產損失負直接責任,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按程式給予相應行政處理。參與董事會決策的其他董事吳鳳山、韓長林、蔣龍生、文克勤、范英俊、林錦珍,未履行、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違反工作紀律,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另,黃丹、張哲英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暴露出的問題及教訓

一是党的領導弱化,重大決策黨委“失聲”。中冶集團長期以黨政聯席會代替黨委會,黨委會在企業並購重組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上,職權不清晰,說不上話、插不上手、把不了關,党的領導作用無從談起、難以發揮。

二是破壞民主集中制原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淪為“稻草人”。作為早期推行規範董事會試點的中央企業,中冶集團針對依法依規決策、科學決策、防控經營風險等,制定了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規則以及資產評估、投資管理等一系列決策制度,但公司主要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帶頭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明文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外部董事沒有發揮作用,不正確履職。從立項到簽約、付款一路違規,使制度成為擺設,徹底淪為“稻草人”。

三是監督制約缺失,一把手權力失控。楊長恒、王為民、沈鶴庭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經集體決策、擅自作為,違反程式、違規決策的行為比比皆是;企業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失靈,對一把手濫用權力等行為沒有有效制止、糾正,導致權力失控、行為失範。

四是責任意識淡薄,擔當精神匱乏。在並購唐山恒通的決策、執行整個過程中,中冶集團從公司主要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到具體工作人員,都沒有將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作為己任,不及時提示、不如實反映專案風險,正是這一層層的不負責任、一步步的隨意輕率、一個個的毫不擔當,才導致國有資產的巨額損失,是不盡職、不擔當的典型。

點評

党的領導弱化、党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是中國鐵物、中冶集團兩起案件發生的根本原因。國資委黨委研究決定,將今年作為中央企業黨建工作“落實年”,主要任務就是要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和全國國企黨建工作會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各項要求在中央企業落地生根。要對標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抓落實,針對党的領導、党的建設弱化、淡化、虛化、邊緣化問題,重點從體制機制上找原因,拿出有效管用的硬措施,把加強党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使黨組織真正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要對照《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抓落實,針對兩起案件暴露的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權力監督約束失控的問題,特別是對國資委和派駐中央企業監事會的反復提醒置之不理、置若罔聞,根本不把黨章黨規黨紀當回事、不把上級三令五申當回事的突出問題,堅決把該建立的制度建立起來,該執行的規定執行到位,使黨員幹部心有戒尺、行有準繩。要扭住“兩個責任”抓落實,企業各級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親自管,建立逐級傳導壓力、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構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加強對各種違紀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查處,對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甚至變形走樣導致嚴重後果的,要嚴肅問責。——國資委黨委書記郝鵬

中國鐵物、中冶集團兩起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案件,是中央第十四巡視組對國務院國資委巡視報告中點名的兩起重大案件。這兩起案件後果嚴重、影響惡劣、教訓深刻。嚴肅查處這兩起案件,是國資委黨委、中央紀委駐國資委紀檢組認真落實巡視整改任務、扎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重大舉措,體現的是違規必究、嚴格執紀。各中央企業要對照這兩起案件,深刻反思、引以為戒,認真履行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採取切實有效的硬措施,嚴肅黨的紀律,強化制度執行,規範權力運行,切實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辜負黨和人民的重托。要敢於擔當、正確決策、積極作為,為做強做優做大中央企業奮力拼搏,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駐國資委紀檢組組長、國資委黨委委員江金權

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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